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6/06 |
颁布日期: |
2007/06/06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6/06 |
颁布日期: |
2007/06/06 |
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工作,保障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科技〔2005〕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机构,是指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省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正常秩序。
组织对省内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认定和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初审工作,并对进入浙江从业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登记和监管。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条件和评价行为的监管。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处(科)室应对相关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和符合性加强监管。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总局“双五条”禁令,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不得干扰安全评价机构正常的安全评价工作;不得干扰评价结论;不得以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形式介入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切实维护好安全评价机构独立进行评价,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地位。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本单位承担的安全评价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评价资质的单位;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三)不得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四)承担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人员必须进驻项目现场;
(五)必须由本单位专职评价人员签署安全评价合同;
(六)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行业机构执业;
(七)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刁难企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逃避监管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合同签定后,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便安监部门对本地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申请安全评价资质升级或增加业务范围,必须是取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在上一年度省局组织的考核中被评定为优良的安全评价机构。受到投诉、举报正在调查核实期间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满一年者,不予受理。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申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是对评价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批准资质的评价机构,时间不足半年的,定期考核与下一年度合并进行。
专项考核是对甲、乙级评价机构进行的专题随机性监督检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评价单位发生较大事故,或受到举报、投诉的评价机构进行重点专项考核。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省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并参与国家总局组织的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或接受国家总局的委托,主持省内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对在省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专项考核。各市安监局参加省局组织的相关考核,不再另行组织考核。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考核组,由三名以上相关人员组成,其中须有熟悉评价业务的技术人员参加。考核现场所在地的市级安监局派员参加考核工作。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第十一条 考核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被考核机构的商业秘密;严禁收受被考核机构的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公正的宴请及娱乐等活动。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包括机构条件考核和评价报告质量现场抽查。
第十三条 机构条件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核查安全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专职评价人员专业、学历能否保持目前资质条件的要求;
(三)安全评价业绩:乙级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20项评价,其中应完成3项以上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每名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项评价,其中至少1项为预评价或验收评价;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核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按照《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安监总规划〔2005〕177号)的要求及时修订过程控制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实施评价、报告审核等重点环节是否有效落实;
(五)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核查安全评价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的返馈信息;
(六)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核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的各类基础资料归档情况;
(七)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对被审核的安全评价机构随机抽取三份以上评价报告进行质量抽查,并至少对其中一份报告进入项目现场实地核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评价报告格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通则和导则的要求;
(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评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是否正确,对策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且切实可行等;
(三)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意见中的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相吻合;
(四)评价报告的文字、装帧质量。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及时向被考核的评价机构反馈。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安全评价机构予以表彰,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在下一年度免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考核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能力和基本条件已达不到原有评价资质要求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依法吊销其相关安全评价资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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