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8/16 颁布日期: 2012/08/16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8/16
颁布日期: 2012/08/16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水河〔2012〕4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堤防的运行安全,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若在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2年8月16日   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 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 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 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 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形成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其中宁波市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安全鉴定意见由宁波市水利局审查和审定)。   50年一遇堤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20年一遇堤防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钱塘江省管堤防由省钱塘江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钱塘江地方管堤防按前述要求执行。   (三)鉴定报告书审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条 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一)制订堤防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堤防安全鉴定工作;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技术鉴定;   (三)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提供堤防运行期管理自评报告和相应资料;   (四)筹措堤防安全鉴定经费;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鉴定承担单位职责:   (一)提出现场安全检查意见;   (二)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地质勘察、安全检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   (三)对堤防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提出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安全类别;   (四)按鉴定组织单位和审查、审定部门的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完善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鉴定审定部门职责:   (一)成立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堤防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20年、50年一遇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专家组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单位代表和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100年一遇及以上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5名;20年、50年一遇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3名。   (二)专家组应根据堤防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定水工、水文、地质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按《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资料,检查和评价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通过现场安全检查,分析运行管理资料,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安全鉴定项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有抗震复核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鉴定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和试验,补充有关材料质量检测,对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隐患探测。   第十八条 堤防安全鉴定应在现场安全检查、检测和各分项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堤防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工程存在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堤防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纳入堤防维护或加固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堤防安全鉴定工作应作为堤防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鉴定和考核,完善管理与监测设施,强化日常维修养护,提高堤防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道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   堤 防 名 称:   鉴定审定部门:   鉴 定 时 间:   填 表 说 明   一、工程概况   概要说明堤防的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加固情况,工程原设计规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以及施工中与运行以来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文件中有关对工程管理运用的技术要求等。   二、现场安全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指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并结合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重点和范围。   三、工程质量评价   说明工程质量的检查情况,评价现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重点是工程外观、结构的强度、整体质量方面,工程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陷、裂缝、缺损、塌陷,内部是否有架空或空洞现象。   四、防洪标准评价   说明现状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洪水位及复核计算方法、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及与现状堤顶高程的差值,评价堤防实际防洪能力。   五、结构稳定评价   说明整体稳定、防冲设施和堤身结构稳定复核结果,评价堤防结构稳定情况。   六、渗流安全评价   说明高水位运行工况、防渗土体、反滤结构等的复查结果,评价渗流安全状况。   七、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说明交叉建筑物与堤防连接部位的完整性、与堤防建设标准的配套及自身的安全状况,评价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其连接部位的河道堤防安全性。   八、运行管理评价   说明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监测等情况。对经历高水位时堤防的运行情况作专门说明,评价堤防运行管理水平。   九、堤防总体安全评价   根据《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堤防安全评价标准,评定堤防总体安全类别。   十、存在主要问题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及堤防安全评价结果,分析堤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鉴定专家组意见   根据堤防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堤防工程安全状况,提出安全评审意见,做出安全鉴定结论,并对运行管理或除险加固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堤防名称   所在地点   主管单位   鉴定组织单位   鉴定承担单位   成果审定单位   工程概况:           现场安全检查意见:   堤防 安全 分析 评价 工程 质量 评价   防洪标准评价   结构稳定评价   渗流安全评价   交叉建筑连接段安全评价   运行管理评价   综合安全评价   存在主要问题:   鉴定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鉴定组织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县级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市级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审定部门意见:    责任处(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对20年、50年一遇堤防安全鉴定的审定部门意见分别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专家组成员表 姓 名 专家组 职务 工 作 单 位 职务/ 职称 从事 专业 签名                                                                                                               附件2: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评价程序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   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一个评价单元:   1 原设计批复的堤段;   2 同一个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河道堤防;   3 同一个单位管理、属同一保护闭合区范围内的堤防。   2.4 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交叉建筑物对堤防安全的影响情况、运行管理条件,查阅勘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资料。   2.5 典型断面选取   典型断面选取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不利断面,综合考虑结构型式、地质条件、堤顶沉降、堤防走向、河道坡降、河面宽度及堤防工程安全现状等因素。   2 在一个评价单元中,典型断面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间距可按500~1000m选取。   3 对地质条件变化大、断面型式不一、堤前冲刷严重、沉降变形大、渗漏严重、水毁决口堤段、险工险段以及修复堵口段等工况差且安全状况差的堤段应加密选取。   2.6 分项复核评价   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等按选取的典型断面进行复核计算,并结合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对评价单元做出评价;工程质量、运行管理、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等按评价单元整体状态进行分析评价。   2.7 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根据各分项复核评价结论,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3 现场安全检查   3.1 现场安全检查目的   了解工程历年的现场安全检查资料情况、堤防工程直观安全状况及运行管理条件,提出开展堤防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和建议。   3.2 现场安全检查的方法   查阅堤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阶段的档案资料;进行工程现场踏勘、直观检查或辅以简单的测量、测试手段。   3.3 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   3.3.1档案资料   查阅堤防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设计及批复文件,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测、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运行管理中出现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历年巡查资料等。   3.3.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应抓住影响工程安全的重点关键部位,对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应反复检查。现场安全踏勘的主要内容见附录A,现场踏勘的重点部位是:   1 防冲设施;   2 迎水面、堤顶、背水坡等护面结构;   3 镇压层、护堤地等护堤设施;   4 堤身填料、防渗土体等主要材料;   5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结合部位;   6 对以空箱、框架等混凝土结构为主的堤防工程,着重调查地基处理方式、堤前护堤设施,混凝土的冲蚀、变形及结构止水等。   3.4 现场安全检查结论   3.4.1 说明工程的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4.2 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内容及工程勘探、检测与试验工作的建议。 4 工程质量评价   4.1 工程质量评价目的是评价堤防现状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的要求,并为结构安全和渗流分析评价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基本参数。   4.2 工程质量评价内容:对堤基处理、堤身填筑、堤岸防护等现状质量进行评价,并提供各项复核或评价所需要的工程现状参数;对工程存在的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进行分析、评价。   4.2.1 土堤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堤防变形情况;防渗体和反滤排水体是否可靠;堤身填筑料的压实指标、渗透系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当堤防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2.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现状混凝土强度、结构整体性和耐久性;当发现有裂缝、剥蚀、漏水、露筋等问题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3 工程质量评价方法以工程历史资料分析和现场质量检查为主,并辅以测量、勘探、隐患探测和检测等工作。   4.4 工程历史资料分析   通过对工程建设或加固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监理以及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复查和统计分析,评价工程施工质量;对缺乏资料的工程需与原设计、施工人员进行座谈收集资料,并与有关规范对照,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   4.5 现场质量检查   以现场踏勘方式,主要检查工程的外观质量及运行情况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其检查的内容按3.3.2的条款进行。   4.6 测量、勘探、隐患探测、检测与试验   4.6.1 测量:主要测量工程现状断面轮廓尺寸和堤顶高程;沿堤线每隔200~500m选取一个横断面测量堤防断面轮廓尺寸,测量宽度要求临水坡堤脚以外20~30m,背水坡堤脚以外10~20m ;每隔100~200m选取一个点测量堤顶高程与防浪墙顶高程;典型断面必须进行轮廓尺寸、堤顶高和防浪墙顶高程测量。   4.6.2 勘探:主要是查明堤防现状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堤身和堤基隐患的性质、分布范围,并为堤防典型断面稳定分析和渗流安全分析提供计算参数。堤防安全评价工作一般应进行地质勘探与相关的检测工作。   1 勘探布置纵向钻孔间距视堤防等级、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每隔500m~1000m布置一个横断面。   2 横断面宜垂直于纵剖面布置,横断面应包括堤身和堤外,断面长度及布孔数量应满足堤防安全鉴定分析计算的需要,布孔数量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布孔3个以上的横断面应不少于1个。   3 钻孔深度一般为堤基以下堤身高度的1.5~2.0倍,当相对透水层较深或软土层较厚时,孔深应满足渗流及稳定分析的要求;基岩出露或浅埋段钻孔宜揭穿强风化层。   4.6.3 隐患探测:主要是查明安全隐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可采用有损探测和无损探测,对堤身浅层局部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部位,可挖坑探查。   4.6.4 检测与试验:检测与试验项目、内容与数量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复核的要求。检测与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1 土堤一般要求检测堤身、堤基主要填筑材料的物理密度、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压实度、抗剪强度指标等内容。   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一般要求检测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耐久性等。   4.6.5 白蚁探查:白蚁危害地区应对堤防是否存在白蚁隐患进行探查,查明蚁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   4.7 分析工程存在严重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的原因,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的影响。   4.8 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1 现状工程质量均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且工程运行中未暴露出明显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评价为“A”级。   2 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一定的质量缺陷,但尚不危及工程安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B”级。   3 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未达到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已危及工程安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C”级。 5 防洪标准复核   5.1 防洪标准复核的目的是复核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   5.2 防洪标准复核的内容主要是复核设计洪水位及相应达到的堤顶高程。设计洪水标准与堤防级别原则上采用原设计批准文件确定。对于堤防工程因防护区及防护对象发生变化,原设计采用的洪水标准已不符合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时,应在复核时进行说明。   5.3 设计洪水位复核   根据堤防设计阶段洪水计算的水文资料和设计以后延长的水文资料,以及在此期间流域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堤防工程现状,进行各典型断面设计洪水的计算复核,并进行成果的合理性分析。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其成果也可直接采用:   1 当河道有近期经审核批准过的水文计算成果时,可选用其成果中相应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成果;   2 当河道堤防上、下游原设计水文参数和河道下垫面参数经分析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可采用相应防洪标准的原设计洪水位成果。   5.4 堤顶高程计算   5.4.1 堤顶高程等于设计洪水位加上堤顶超高。堤顶超高包括波浪爬高、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项。   5.4.2 堤顶超高值,采用原设计确定方法和现行规范的确定方法分别进行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合理采用一种方法计算的堤顶超高值。   5.5 防洪能力采用沿线各点的堤顶高程差△Zi值进行评价,沿堤线每隔100~200m计算一个点,堤顶高程差△Zi的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Zi=Zi-Zpi   △Zi--第i个点的堤顶高程差,m;   Zi--第i个点的现状堤顶高程,m;   Zpi--第i个点在设计洪水标准下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m。   两个典型断面之间各点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可按其两个典型断面复核后的高程值进行线性内插。   5.6 防洪能力评价标准   5.6.1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i均大于或等于0,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能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5.6.2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i出现负值时,且其绝对值的最大值符合下述情况,表明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基本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1 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要求的安全加高值;   2 不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   5.6.3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i出现负值时,且其绝对值的最大值符合下述情况,表明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运行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1 对允许越浪的堤防,已大于要求的安全加高值;   2 对不允许越浪的堤防,已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 6 结构安全评价   6.1 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在设计洪水位运行工况下现状堤防工程结构是否安全。   6.2 结构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堤身整体(局部)抗滑稳定、抗倾稳定及结构防冲分析。整体结构稳定为复核评价的重点;对堤防工程结构稳定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出现的异常情况也应作重点复核。   6.3 结构安全评价方法是通过结构稳定计算复核,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和变形观测资料分析,综合评价堤防的结构安全状况。   6.4 土堤整体结构稳定复核   6.4.1 整体抗滑稳定分析应采用复核后的设计洪水位,计算工况、计算方法及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现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规定要求。   6.4.2 抗滑稳定分析计算公式中的相关参数应取用堤防现状的轮廓尺寸和各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指标,关于水位降落时堤身形成的浸润线可结合渗流计算成果进行分析。   1 当缺乏各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指标时,应根据工程的现状环境条件和地质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勘探、试验获取。   2 采用总应力法稳定分析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取经饱和后的固结快剪指标Ccq、ψcq或三轴固结不排水指标Ccu、ψcu;采用有效应力法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取经饱和后的慢剪指标Cs、ψs或三轴固结排水指标Ccd、ψcd。   3 软土地基宜采用十字板试验资料。   6.5 防洪墙结构稳定复核   6.5.1复核内容主要包括防洪墙的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   6.5.2 计算荷载、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抗倾稳定安全系数及基底应力应满足现行GB50286要求。   6.5.3对混凝土框架等结构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结构应力、变形复核及局部配筋验算,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6 防冲复核   6.6.1复核内容主要是复查堤防冲刷情况、保(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水力计算,分析堤身防冲的安全状况。   6.6.2 护面结构及堤脚的抗冲稳定性计算方法可按现行GB50286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7 对有变形监测资料的堤防,应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包括沉降(竖向位移)分析、水平位移分析等,分析方法可参考有关规程规范进行。   6.8 结构安全评价标准   1 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满足要求,堤身防冲设施和堤身结构稳定均满足要求,现场检查堤防外观无不安全情形、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2 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满足要求,但堤身防冲设施稳定局部不能满足要求,堤身结构存在一定变形情况,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3 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有不满足要求,且堤防结构存在严重的结构变形,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评价为“C”级。 7 渗流安全评价   7.1 渗流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堤防工程原设计施工的渗流控制设施和当前的实际渗流状态能否满足堤防安全运行要求。   7.2 渗流安全评价方法采用经历高洪水水位的运行工况调查、现场渗流控制设施安全检查以及典型断面在设计工况下的渗流稳定计算。   7.3 高洪水位运行工况调查   主要调查经历过高洪水位的堤防内坡、坡脚、连接部位等是否存在渗水、冒砂、湿软、隆起或塌陷等现象,对险工险段和修复堵口段应作重点调查。   7.4 渗流控制设施检查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结合相关的勘探、检测成果,核实现状防渗土体的完整性和顶高程、反滤和排水结构的完整性、合理性。   1 检查防渗体与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   2 检查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渗流异常现象,评价其对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3 分析工程现状条件下各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的工作性态,评价在高水位运行时的渗流安全性。   7.5 渗流稳定计算   计算设计洪水位时的浸润线位置;当在背水侧堤坡逸出时,应计算出逸点的位置、逸出段与背水侧的出逸比降;根据背水坡填土及地基土的渗透变形类型,复核其渗透稳定。   计算水位降落期临水坡的出逸比降,复核其渗透稳定。   渗流计算可参照现行GB50286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7.6 渗流安全评价   1 渗流控制设施完善,渗流稳定计算成果满足要求,堤防运行中渗流状态正常,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2 渗流控制设施基本完善,渗流稳定计算成果基本满足要求,堤防运行中渗流状态基本正常,或有一定渗流异常但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3 缺少必要的渗流控制设施,或渗流稳定计算复核成果不满足要求,堤防存在严重渗漏现象,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8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8.1 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主要指与河道堤防工程配套的水闸、旱闸、泵站、穿堤管线、码头、桥梁等。   8.2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对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其连接部位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进行评价。   8.3 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堤防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性及防洪影响,当交叉建筑物为堤防完工后建成或堤防连接段存在渗漏、裂缝问题时应重点评价。   1 主要针对交叉建筑物对堤防结构安全、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影响以及堤防的防洪标准是否相一致进行评价。   2 水闸、旱闸、泵站等交叉建筑物自身的安全评价应按照或参照相应规定进行;   8.4 评价方法主要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是否存在开裂、脱空、错位、渗漏等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以评价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性。   8.5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1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无明显质量缺陷,且两者的设计防洪标准相一致,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无明显的安全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A”级。   2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存在一定的开裂、脱空、错位、渗漏等现象;或交叉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低于堤防设计标准,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有可能产生的一定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B”级。   3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已构成结构安全和渗流安全隐患;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C”级。 9 运行管理评价   9.1 运行管理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对堤防运行管理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9.2 运行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   1 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工程历史档案资料、运行管理资料的完整情况等。   2 工程安全与保护: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保护范围划定、涉河行政管理等。   3 工程运行:堤防历年来的最高洪水位、最低水位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堤防经历高洪水位的运行情况应重点评述。   4 工程维修养护:包括堤身、沿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已进行过大修或加固的堤防应进行加固效果评价。   5 安全监测:包括安全监测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日常监测工作与监测资料整理是否按规定开展;   6 交叉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情况。   7 历年来的年度堤防管理考核情况。   9.3 评价方法是根据河道堤防运行管理自查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结果,对堤防运行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9.4 为全面合理评价堤防运行管理,堤防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查报告内容参照9.2条。   9.5 运行管理评价标准   堤防工程维护良好、运行管理正常,运行管理评价为好;   堤防工程维护尚可,运行管理基本正常,运行管理要求的大部分内容已按相关要求做到的,运行管理评价为一般;   运行管理要求评价的大部分内容没有按相关要求做到的,运行管理评价为差。 10 综合安全评价   10.1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   10.1.1 按照安全评价单元,在分析总结分项复核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海塘安全综合评价意见和工程安全类别。   10.1.2 对安全类别综合评价为二、三类的堤防工程,应提出加固处理的意见与建议。   10.2 安全类别评价标准   10.2.1 一类堤防:安全可靠,能按设计正常运行。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均为“A”级时,综合评价为一类堤防。   10.2.2 二类堤:基本安全,经局部加固后可按设计正常运行。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中有一项及以上为“B”级时,综合评价为二类堤防。   10.2.3 三类堤:不安全,属于病险堤防。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中有一项为“C”级时,综合评价为三类堤防。   附录A: 河道堤防工程现场踏勘主要内容 现场检查部位 主 要 检 查 内 容 堤    身 堤 顶 堤顶宽度、平整度,堤顶护面结构有无破损、异常变形、架空、积水或植物滋生现象等 防浪墙 结构是否完整,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情况 迎水坡 护面结构有否损坏,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 坡面有无裂缝、剥落、滑坡、空洞、隆起、塌坑,冲刷或植物滋生等现象;堤脚有无发生淘刷,护坦、大方脚是否出现裂缝、坍陷、冲毁,排水孔是否畅通 背水坡 坡面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冒水、渗水坑等现象;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整;有无蚁穴、兽洞等隐患 空箱、框架等混凝土结构 地基处理方式、堤前护堤设施,混凝土的外观情况以及结构止水等 防冲设施 消浪平台等防冲设施是否完整; 堤前抛石、混凝土异形块和护坦、沉井(板桩)、丁坝等护堤设施是否完整,有无冲损、移位和填堵 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 与交叉建筑物连接部位是否完整,有无出现裂缝、渗漏及不均匀沉降等。 交叉建筑物 交叉建筑物自身的结构安全状况 安全管理 安全监测设施 安全监测设施的完整、完好率,观测资料的整编、归档情况 安全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有无爆破、打井挖堤、打桩、采石取土、挖坑开沟、随意抛锚、系船、违章停船修船、建房、翻挖、堆物、填碴、垦种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有无随意破堤开缺等现象; 堤顶有无随意行驶机动车辆。   注: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内容需另附。   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我省河道堤防数量众多,在防御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河道堤防的安全越来越重要。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河道堤防安全评价的办法,为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管理,指导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合理评价工程安全状况,现根据国家和我省对河道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河道堤防实际情况和加固前期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导则。   1.2 据2007年调查统计,我省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堤防总长14255.53km,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5年的堤防359.8km,10年的堤防2545.19km,20年的堤防7753.96km,50年的堤防2788.14km,100年的堤防808.44km 。20年及以上的河道堤防11350.54 km,约占堤防总长的80 % 。为较全面掌握我省河道堤防的安全状况,确定本导则适用范围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20年及以上的河道堤防。   1.3~1.4 对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开展的对象、安全类别划分、评价内容进行了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本导则规定的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程序步骤:   1 收集较为完备的基础资料;   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单元;   3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4 在评价单元中选取典型断面,从防洪标准、结构稳定和渗流安全等三个分项进行复核;   5 对评价单元从整体的工程质量、运行管理和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安全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6 在对典型断面各分项复核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对评价单元整体的各分项评价意见,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2.3 “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其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本导则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是针对一个“评价单元”而言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与水库大坝不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以一座水库为一个评价单元,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则视情况可以把一条堤防作为1个或若干个评价单元。   堤防工作运行中,一些安全隐患集中出现在一个区段内,亦可将区段内的堤防单独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2.7 通过对各分项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后,提出相应评价结论,根据分项评价结论,结合堤防工程运行特点,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安全类别。 3 现场安全检查   3.1 现场安全检查是堤防安全评价的一项基础性和先导性工作,它要为下一步开展堤防安全评价提出工作重点和建议,必须认真仔细的做好。   3.3 现场踏勘是现场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直观地察看堤防工程外观安全状况,并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它与工程质量评价中用开展测量、勘探、隐患探测和检测等手段进行的现场质量勘查工作是不同的。   3.4 现场安全检查完成后,应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明确提出现场安全检查结论。 4 工程质量评价   4.1~4.2 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与内容。工程质量评价主要是针对堤防的“现状”工程质量进行分析评价,一是评价堤防现状工程质量,二是根据在运行中是否暴露出明显的质量问题,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堤防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是堤防安全类别评价的依据之一,也是为堤防除险加固提供指导性意见的依据之一。这与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评定不同。本导则采用的工程质量评价结论为“A”级、“B”级或“C”级。   本条还规定要“提供各项复核或评价所需要的工程现状参数”,这也是工程质量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4.3~4.6 提出了工程质量评价的三种方法,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5 防洪标准复核   5.3 重新复核计算设计洪水位的工作量很大,为此,本导则提出了两个比较符合我省实际的确定设计洪水位的方法。   条文中“当河道有近期经审核批准过的水文计算成果”是指在河道堤防建成以后,距今最近一次编制的流域规划或城市防洪规划,并已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为近期编制并经审核批准的河道规划,具有较好的科学性,符合近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条规定可选用其成果中相应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成果。   5.4 我省堤防工程原设计确定堤顶超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按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城防办〔2000〕6号)规定的方法,二是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规定的方法。为与历史情况衔接,规定按原设计采用的方法和现行规范确定方法分别进行计算,根据实际工程情况进行分析,合理采用某种计算方法所确定堤顶超高值。   5.6 关于防洪能力评价:防洪能力的评价指标是堤顶高程差△Zi值。   计算堤顶超高时有一项是安全加高值,它是防洪能力的一个安全储备。根据堤顶高程差△Zi值与安全加高值之间的比较,具体评价堤防的防洪能力。   5.6.1当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i均大于或等于0,表示现状堤顶高程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5.6.2~5.6.3条款中“要求的安全加高值”是指在5.4条款中合理采用的堤顶超高计算方法中所规定或建议的“堤防安全加高值”。   1 对允许越浪的堤防:当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i出现负值时,表示防洪能力已降低;如果其绝对值的最大值不大于安全加高值,表示防洪能力安全储备还有,但不足了,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如果其绝对值的最大值已大于安全加高值,表示防洪能力安全储备已经没有了,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2 对不允许越浪的堤防:当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i出现负值时,表示防洪能力已降低;如果其绝对值的最大值不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时,表明堤防在背水坡做好防冲措施时,仍可按照“允许越浪”的条件运行,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如果负值绝对值的最大值已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时,表明防洪能力已严重降低,达不到按照“允许越浪”运行的条件,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6 结构安全评价   6.2 如果堤防工程整体结构稳定,就可以有效抵御洪水的侵害,因此堤防整体结构稳定至关重要,是结构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当堤防工程结构已暴露出问题或出现异常情况的堤段也会危及整体结构稳定,所以也规定作重点复核。这里顺便说明一下,合理选取典型断面很重要,2.5条规定“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不利断面”也包含了这层意思。 7 渗流安全评价   7.2 河道堤防平时运行水位一般较低,难以发现堤防存在的渗流隐患,在遭遇暴雨期间,高洪水水位的持续时间往往又较短,难以形成稳定渗流。因此,本条提出渗流安全评价的三种方法:即   (1)历史洪水调查,强调经历高洪水水位运行工况下的调查;   (2)现场渗流控制设施安全检查;   (3)典型断面在设计工况下的渗流稳定计算。 8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8.2~8.3 与堤防工程交叉连接的水闸、涵洞、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一般为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堤防工程与这些交叉建筑物的结合部位容易产生裂缝等安全隐患,在洪水期间容易出现险情,引起溃决。因此,交叉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是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所以规定应对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交叉建筑物连接部位的堤防工程安全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的依据之一。   为保障堤防工程安全,规范规定交叉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条文规定了要对交叉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是否低于堤防工程设计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9 运行管理评价   9.1 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这对保障水利工程完好的运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需对堤防的运行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9.3~9.4 为全面合理评价堤防运行管理,条文明确规定由堤防运行管理单位提供运行管理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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