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申领、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5/14 颁布日期: 2007/05/14
颁布机构: 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5/14
颁布日期: 2007/05/14
关于组织开展申领、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太安监﹝2007﹞29号 各镇安监办,港区、新区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省安监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方案》和苏州安监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全市统一组织开展申领、换发国家安监总局监制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换证工作组织机构 此次换发新证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要求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规范、有序、稳定地完成好换证工作,市成立申领、换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姜毓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理事长陆沂荣同志和市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副科长朱进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城厢镇人民北路44号日杂公司二楼,办公室负责人:宋雪元,联系电话:53524117。 二、申领、换证有关要求   (一)受保护的文保单位范围内不得设点;   (二)连片的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于三级的建筑物,不得设点;   (三)油库、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边界的周边100米内,不得设点;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军事管理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边界的周边50米内,不得设点;   (五)大中型的商场或超市(营业场所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危化品经营商店、集中成片的木材市场内,不得设点;   (六)人防工程、地下构筑物内,不得设点;   (七)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内(除小区内规划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得设点;   (八)零售点不设立烟花爆竹的储存仓库;   (九)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十)持证经营场所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0米;   三、申领、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领、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均用A4纸誊写或复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原《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版一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主要负责人(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相一致)、售货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自有产权的,需提供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七)零售场所房屋结构、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平面示意图(载明以下情况:1.零售场所面积、结构(砖木、砖混、其他);2.周边道路宽度、路名;3.距最近消防水源(指消防栓或较大的水源)距离;4.距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最近距离)。   (八)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清单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清单;   (九)零售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十)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单位签订的配送货协议复印件,与市安监局签订承诺书原件;   以上(二)、(三)、(四)、(五)、(六)项所填申请人、负责人、持有人、所有人(或承租人)等应为同一人;(七)、(八)、(九)、(十)项材料需领证单位负责人逐页签名并加盖印章。   申领证单位应提交除(一)以外的材料。   四、申领、换证受理时间及办理程序   受理时间:自通知发文之日起,截止六月二十日止。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领、换证单位向换证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步:申领、换证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步:安监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颁发新证。   原《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未向属地发证机关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的,依法予以注销。   新许可证有效期2年。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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