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7/26 |
颁布日期: |
2004/07/26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7/26 |
颁布日期: |
2004/07/26 |
苏州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加强矿山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防止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4]7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监察[2004]37号)的要求及精神,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提出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指导,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遏制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为目标,以矿产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有关资源和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领导组织,特成立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局长陈铁民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华仁杰、市环保局副局长费永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春任副组长,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程德润、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张成福、市国土资源局处长朱培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处长陶岭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费永华兼任。
各市、区政府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力求做到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三、检查重点和范围
1、太湖、阳澄湖水源地保护区、各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禁止采矿的地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未落实“三同时”污染防治措施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矿业企业。
3、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放有毒有害三废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矿业企业。
4、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产企业。
四、检查内容
1、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
2、矿山生产过程中的三废治理情况,包括废水处理、回用情况;固废处置和利用情况;废气、噪声的防治情况等。
3、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1、检查方式采取自查与重点地区抽查相结合的手段,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各市、区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结果;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检查重点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
2、时间安排分为准备阶段、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抽查阶段、总结和迎接上级部门抽查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7月10日—7月15日)
成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动员,确定检查重点。
(2)、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8月5日)
各市、区按照本方案的检查重点和内容,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抽查情况上报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重点抽查阶段(8月6日—8月25日)
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4)、总结和迎接上级部门抽查阶段(8月26日—9月31日)
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中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狠抓落实,迎接上级部门的联合检查。
六、相关要求
1、各市、区环保、国土资源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特点联合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查处矿山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矿山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2、对无证开采的企业要予以取缔,对在禁采区开采的企业要限期关闭;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矿产企业,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不落实“三同时”的矿产企业要做出补办相关手续或停产决定;对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治理无望的要上报政府,由政府做出取缔、关闭决定。
3、各地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严格规划管理,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做到在保护中开发与开发后恢复相结合,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4、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市、区每周要向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和办事制度公开;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