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5/19 |
颁布日期: |
2004/05/19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5/19 |
颁布日期: |
2004/05/19 |
苏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文)和国家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厅《江苏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精神,巩固我市2003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改善苏州地区的环境质量。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在我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群众健康。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十五”环保工作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为重点,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2003年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基础和成果上,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集中治理各类严重的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利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苏州市环保行动方案,听取各地区环保行动情况汇报,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决定环保行动有关重大事项,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谭 颖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凌 鸣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铁民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石建农 苏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陈建红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吴 亮 苏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栋贤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洪标 苏州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华仁杰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费永华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制定行动方案,协调有关工作,调度、汇总、编发并上报各地整治情况简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组织对重点区域、流域、企业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各地整治情况的抽查、互查和督办。
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陈铁民
副主任:费永华
成 员:任协栋、许文农、康肖骏、王义发、叶敏、俞学友、李要武、沈启明、陈肇琪、袁士明、谭雪赓、丁树忠、徐火金、程德润、杨惠洁、张成福、蒋勐、洪维民、唐剑飞、夏健伟
三、时间安排
今年整治行动从收到文件后展开,至11月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
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专项行动准备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
全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分别对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排污情况和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关闭情况,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落后企业的淘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自查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上旬)
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下旬—8月上旬,迎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8月上旬—9月中旬,迎接国家联合检查组对江苏进行现场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
全市环保部门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对行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长效管理措施。环保行动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再组织一次复查,以巩固前阶段的成果,防止污染反弹,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检查重点和范围
在2003年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的基础上,本次行动集中整治以下问题:
1、太湖流域及进出太湖河道沿线违法排污问题。
2、盛泽、太湖水源地保护区、阳澄湖水源地保护区等重点地区的污染问题,流经省、市交界断面河流的污染问题(太浦河、运河、望虞河、张家港河等)。
3、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钢铁、水泥、炼焦等行业违规建设问题。
4、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转,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无证经营处置,“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应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等问题。
5、地方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包括降低或取消环保准入门槛的招商引资政策;以“企业安静日”、“挂牌保护”等方式限制、阻碍环保执法的规定;擅自改变监管主体、违规减免排污费的做法等。
6、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各类重复信访。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抽查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司法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五、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环保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情况,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各市(县)、区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2、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并及时协商沟通,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严查严办,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最大成效。同时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接受移送的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查办。
3、各地政府要针对突出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问题逐一梳理,逐一整治,综合治理,切实解决问题,并及时反馈群众。行动过程中,上报一些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力求解决重点、难点环境问题。对查处不力,谎报、瞒报、漏报本地突出环境问题,引发群众上访、污染事故和纠纷的,监察部门要通报批评地方政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制定长效措施,目标责任到人,巩固清理整顿打击不法排污企业行动成果。各地政府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与完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向全社会公布行动进展并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
6、保证信息畅通,掌握工作动态,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调度和传递工作,为整顿工作的顺利完成创造良好条件。
附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时间安排
附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时间安排
序号
阶段
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1
准备阶段
4月下旬—5月中旬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
领导小组
环保局
召开动员大会
领导小组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
2
自查阶段
5月中旬—6月中旬
全市范围内的自查摸底
环保
各市(区)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专项执法
环保
有关部门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
环保
计划、经贸、工商
3
集中整治阶段
6月下旬—7月上旬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环保、计划、经贸
工商、监察
“十五小”取缔情况检查
经贸、环保
计划、安监、司法、工商
7月上旬—8月上旬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专项执法
环保
监察
危险固废处置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环保、安监
监察、司法、经贸、工商
8月上旬—9月中旬
全市交界断面水污染问题检查
环保
有关部门
重点信访单位回访检查
环保
有关部门
迎接国家、省检查组的现场督查
领导小组
有关部门
4
复查总结阶段
9月下旬—11月
对集中整治阶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
环保
监察
召开总结会议,提出长效治理意见
领导小组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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