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9/26 颁布日期: 2005/09/26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9/26
颁布日期: 2005/09/26

注:本文已被《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苏府规字〔2017〕4号)废止。



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的《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江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和《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苏环计〔2005〕16号、苏财建〔2005〕5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管理,规范两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两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的具体来源: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征收的排污费收入中市本级留成的部分;市级污染防治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的资金。两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环保局共同管理,各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两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审批,批复下达两项资金的项目资金预算,对两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并对两项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两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级两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环保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以及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示范性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级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有利于解决污染纠纷,对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用于跨地区、流域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为太湖流域主要出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太湖及阳澄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项目;“清水走廊”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有利于解决市界或跨区域污染纠纷,对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的污染源治理项目;“两控区”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源脱硫设施建设项目;禁煤区和控煤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在化工、电镀、冶金、纺织、印染、医药、电力、建材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四)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国家及省、市级规划的湿地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指乡镇环保规划、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   (五)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研究开发项目。主要指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环保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支持建立环保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试验基地的项目。   (六)环保政策研究项目。主要指环保战略、法规、标准、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项目。   (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信息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八)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九)每年按两项资金总额的3%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费用等。经费结余滚存结转使用。   (十)两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项目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补助、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和绿化等城市维护项目,食品基地建设等农业发展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3.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者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4.“三同时”项目。   5.同一年内已取得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市级两项资金的申报管理   市环保局和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环保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两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发布。   (一)两项资金的申请按排污费征收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市环保局和财政局,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直属管理的,向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申报;申报单位为区直属管理的,通过区环保局和财政局逐级向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申报,各区环保和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对符合两项资金使用规定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和财政局。   市环保局与财政局联合建立并管理本级的项目库,将符合两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   (二)两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近两年来除因非人为因素超标排放污染物外无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三)两项资金的申报时限。   申报工作每年每季进行一次,由市环保局与市财政局在每季第三个月进行集中会办。   (四)两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   对符合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需报送以下真实完整的材料:   1.《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有关项目的立项批复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重大项目需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4.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等);   5.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项目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7.其它需要的特殊项目材料和辅助材料等。   五、市级两项资金的审批管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单位,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办和审批;重大项目(申请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需经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   (二)市环保局根据确定的实施项目,下达项目任务书。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实施项目和市环保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   (三)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   (四)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情况,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市环保局据此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六、市级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两项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环保局收回资金,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两项资金补助。   1.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2.《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   3.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   4.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   (三)环保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两项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次年起,取消该两年区属项目申报两项资金的资格。环保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家组专家须严格评审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如有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五)环保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两项资金申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其它   (一)申请国家和省两项资金的程序,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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