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6/19 颁布日期: 2006/06/19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6/19
颁布日期: 2006/06/19
苏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央、省的要求,我市决定在2006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契机,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的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取缔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围网)养殖活动;在建的全部停建,已建的一律关停、拆除或搬迁,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长江、太湖、阳澄湖等重点流域和主要河道沿岸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的企业。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求在2006年 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环境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企业集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电镀(线路板)、印染、造纸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要坚持纠正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要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始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市、区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的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集中整治城区沿河餐饮业违法排污问题   城区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城区沿河餐饮等单位排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创友好环境,建洁净河道”这一主题,进一步总结前阶段工作成果,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针对餐饮行业的废水排放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城区餐饮等单位排污行为,切实改善城区的整体水环境质量,巩固我市水环境治理成果。   (五)集中整治群众反响强烈的环境问题   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尽快解决一批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对热点难点问题,要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督办,限期解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以05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以谭颖副市长为组长,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环保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各委办局的具体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制定行动方案,召集联席会议,编报专项行动信息,组织案件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稽查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邀请人大、政协参加督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统一监管的力度和执法检查的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工艺和产品,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电力供应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工业企业集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等10个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苏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苏州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地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同时将逐级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逐级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实保障专项行动各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企业集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更要做到“三公布”: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公布保护区内被取缔的企业名称、位置;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苏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主要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30日前报送苏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重点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于7月10日前将挂牌督办名单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污染源情况报送苏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10日前报送工业企业集中区及其环境违法企业情况;于9月10日前报送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送群众投诉的环保问题处理解决情况。三城区于9月30日前报送城区沿河道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处理情况。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   各级人民政府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苏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并进行表彰。   附件: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谭 颖  苏州市副市长   副组长:凌 鸣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季忠正  苏州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孙则宁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费永华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石建农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建红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吴 亮  苏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邵鹤鸣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阎鸿泰  苏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严 冬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谭 健  苏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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