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9/07 颁布日期: 2007/09/07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9/07
颁布日期: 2007/09/07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苏府办〔2007〕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进入8月份以来,全国部分地区发生了多起多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实际出发,深入排查隐患,加大打击力度,解决突出问题,强化整治措施,提高督查频次,跟踪重大隐患,狠抓整改质量,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办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力压降事故总量,坚决遏制我市部分地区和领域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事故有所上升的苗头,继续保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态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长效化轨道。各级政府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苏府〔2007〕33号)所明确的职责,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全面督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各项责任和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管,迅速组织力量深入高危企业和重点防范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全面、彻底的隐患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岗位。9月底前,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二、继续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各级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各控股公司要继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继续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与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市安委会印发的《苏州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安〔2007〕6号)精神,结合本行业和领域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监管制度,全面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型重复事故。当前,各地、各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各级安监、公安、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突出排查涉及危化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隐患,从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污染源的日常监控责任。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继续深入排查涉及道路交通、水上运输等领域的隐患。各级公安消防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要突出排查城乡结合部的“三合一”场所和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部门要突出对各类施工工地、在建和营运桥梁、市政公用设施、西气东输和城市燃气管道、民用燃气充装等领域的隐患排查,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施工行为。各级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从严监管企业职业危害情况,严格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告知、体检、监测等三项责任。各级安监、质监、经贸等部门要继续抓好涉及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和其他工矿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严格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级食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突出食品腌制行业的隐患排查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非法经营场所。各级旅游、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饭店、宾馆的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和控股公司要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帮助有关企业及时查找和整改隐患。各级监管职能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排出名单提请政府依法关闭,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对发现并依法打击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三非”情况,要逐一登记建档备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建立目录,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建立隐患档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各级行政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隐患“零报告”单位的督查和检查,对有关单位未认真开展排查而“零报告”、在现场又发现隐患的单位要查明情况,严肃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从严查处、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三、全面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督促今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内和城乡结合部道路安全设施的问题排查,对车辆、行人较多的交叉路口,要通过安装交通信号灯、加强警力等措施,加强事故防范;继续加强对农村道路、各类校车、施工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排查危险路段,及时落实整治责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结合铁路的第六次大提速,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监管。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以“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为重点的安全监管,确保交通安全。要继续加强对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当前,各级教育行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人员拥挤、踩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各地要继续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预防和事故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雷电等措施。地下管道施工、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毒防突水突泥事故的措施,建设、市政、水利、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督促有关单位制订完善地下施工作业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五、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控股公司都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添置救援物资和装备,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严格“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各地境内凡发生1人以上(含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协调和组织事故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上级监管部门要严肃通报批评下级有关部门的事故信息迟报、瞒报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客观公正地报道事故及抢险救援情况,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及时认真核查处理。   请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工投公司、创元集团于9月13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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