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苏相合作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
《苏州工业园区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工业园区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单位)安全水平提升工作,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设立园区安全水平提升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纳入园区财政预算,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重点突出、效益显著”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和财政审计局共同管理。
应急管理局(安委办)根据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推动相关企业(单位)安全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等工作需求,制定经费年度绩效目标;提出经费年度预算申请;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提出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发布经费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并进行项目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提出支持项目和经费资助计划;按要求报批并公示后,提出经费拨付申请;按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经费信息公开。
财政审计局负责组织经费的年度预算编制和专项拨付管理,监督管理经费的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经费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组织经费信息公开。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原则上支持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企业(单位)。计划拆迁或计划搬离园区企业(单位)、园区财政预算的企事业单位不在专项经费资助范围内。
支持各类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工作,主动压降重大风险,应用安全生产新型场景,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和消除各项安全隐患。
第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为各类企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数字化”“专业化”服务,开发安全生产“保险+科技+服务”的新型险种,保险险种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以及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等;在提供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的同时,围绕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建立新型安全生产监测预警数字化场景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充分利用园区安全生产联盟、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力量,建立安全生产咨询、检查等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服务场景;
(二)充分利用园区智能制造的优势资源,加快与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产业产品融合优化,建立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场景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场景;
(三)充分利用园区信息综合汇聚能力,放大接入已有信息系统和开放场景后的叠加优势效应,建立安全生产政企互动和信息互联等对接功能场景。
发展和改革、科技、应急、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主动指导保险机构,形成一系列具有园区特色、满足园区政策、符合园区标准的安全生产新型场景模式。
第六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业企业(单位)提升本质安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提供政策咨询、参与项目审核等工作。支持企业(单位)主动开展下列安全改进提升项目:
(一)住宅小区项目
1. 物业管理方使用本单位自有资金加装智能消防设施,提升火灾防控能力;
2. 物业管理方主动建设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并正常使用;
3. 物业管理方主动安装智能梯控系统,避免电动自行车入楼入户。
(二)“九小场所”项目
1. 人员密集类“小场所”主动安装智能烟感并规范应用;
2. 餐饮场所主动“瓶改电”、安装燃气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提升安全水平。
(三)多业态商业楼宇项目
1. 主动投入自有资金开展消防设施改造提升;
2. 主动建设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配备安装消防设施并正常使用;
3. 主动设置“AR梯控”,开展智能监测预警系统、管网可视化建设等“科技+”安全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上述范围内所涉奖补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安全水平提升方面取得以下成效的,予以支持:
(一)场所设施设备改造提升
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前,企业主动实施提升改造的:
1. 专项提升
(1)压降重大隐患。企业主动投入,整改场地、设施、设备类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个重大隐患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压降重大危险源。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每压减一个奖励20万元;四级重大危险源每压减一个奖励15万元;
(3)取消高危工艺。对企业(园区重点企业名单)主动取消金属熔融、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生产工艺的,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2. 改造提升
(1)重点生产工艺改造。在危险化学品使用、粉尘打磨、金属冶炼、有限空间、电镀、喷涂、直接电加热、老旧设备、锂电池等重点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智能化无人改造等技改提升;
(2)安全设施设备提升。企业主动对电气线路、老旧设备及较大以上风险、重点生产工艺,增加安全设施、视频监控、在线监测、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改善作业环境、作业方式,管控安全风险;
(3)消防改造。企业(高层楼宇、出租载体等)消防改造及其系统内设备、设施提升,以及开展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控、智慧用电、智能烟感、“智能一键报警”等信息工程改造。
3. 数字物联
工业企业和其他重点领域应用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场景和对接功能场景,通过物联感知、视频、人工智能等方式,提升事故防范预警能力,且其安装的物联、视频及联网通讯设备符合园区标准,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府监管,完成数据对接交互。
4. 场所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其他类型
本项目第2类(改造提升)、第3类(数字物联)、第4类(场所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其他类型)所涉奖补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二)安全标准化提升
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给予补贴:对于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按最高5000元/家配套;对于二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按最高4万元/家配套;对于一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按最高10万元/家配套。
(三)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奖励
园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场景开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荣获国家级奖项(认证认可)的,给予20万元奖励;荣获省级奖项(认证认可)的,给予15万元奖励;荣获市级奖项(认证认可)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企业安全实训基地建设
企业结合自身风险,主动围绕危化品、金属熔融、粉尘涉爆等重点领域以及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环节,建设具备安全技能实训、伤害体验、安全文化宣教等功能的安全实训基地,并规范使用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予以奖补。
第八条 原则上,对于住宅小区、“九小场所”、多业态商业楼宇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安全生产改造提升项目,按照每个项目成本投入最高30%的比例且最高20万元的上限进行奖补。
原则上,对于企业(单位)场所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含改造提升、数字物联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安全实训基地建设,按照每个项目成本投入最高50%的比例且最高20万元的上限进行奖补。
申请上述最高奖补额度的,应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园区鼓励类产业产品产能相关扶持政策;
(二)项目改进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先进性、示范性。
第三章 使用方式、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项目奖补申报实行“先建后补、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原则上非淘汰类企业(单位),完成安全改造升级或实现场景运用平稳运行,并且由企业(单位)做好自评工作。应急管理局(安委办)每年根据经费情况和工作安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安委办组织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经费申报和专业复核,明确申报范围、项目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对于在行业内具有示范意义或监测预警特别显著或投入金额特别巨大的,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进行评估补助。
采用“保险+科技+服务”的工作模式,设备设施由保险机构投入、提供给企业使用,且提升项目在奖补范围之内的,经企业确认数据对接,可由相应保险机构集中申报,经费拨付对象以实际申报单位为准。
2022年2月11日园区党政办印发的《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发布之后,未实际获得扶持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奖补。
第十条 专项经费使用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以项目为单元,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SIP安全360”平台,并签订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支持保险机构服务企业统一开展“保险+科技+服务”相关的项目申报,推进财政补贴“直达快享”。
(二)项目审核。初审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线上初审,也可委托功能区、街道开展。复审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安全改造、场景应用效果以及项目投入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报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审核同意后报园区管委会审定。
(三)项目公示。审核结果在园区管委会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经审定后的项目名称、奖补内容、具体金额、资助方式等。
(四)经费拨付。财政审计局按照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审定后的项目和经费,根据项目拨付方式拨付经费。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局、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建立专项经费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经费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局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经费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核查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开展经费绩效目标制定和自评价工作,对经费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建立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经费分配、信息公示、经费拨付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规范经费分配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项目审核要求,通过建设安全专家库等形式,提高项目审核客观性、规范性。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和审计等。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督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在申请过程中,由于申请单位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经费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应向应急管理局(安委办)提交材料说明,审核完成后经费申报程序中止。恢复申请需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在申请过程中,若申请单位主体灭失或搬迁至园区范围以外,则经费申报程序自动终止。若申请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材料冒领经费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后自动终止申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已经完成经费申领的单位,应急管理局(安委办)会同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前期财政奖补经费按程序办理追回,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经费申请。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密事项外,经费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局(安委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细化公开内容,实现除涉密内容外的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的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在项目申报、评审过程中及时公示项目申报通知(公告)、项目评审结果及经费分配情况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于每年5月底前,公开上一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局(安委办)会同财政审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