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5/27 颁布日期: 2008/05/27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5/27
颁布日期: 2008/05/27
2008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     为全面实施《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加快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步伐,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环发〔2007〕195号)精神以及江苏生态省建设要求和苏州生态市建设总体部署,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强化各类污染综合防治,严格环境监督管理,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切实维护环境安全,有效提升环境质量,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张家港、常熟、昆山市巩固、提高生态市建设成果并通过省复查,太仓、吴江市进入国家生态市行列,吴中、相城区基本达到国家县级生态市标准。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建成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苏州市力争基本达到国家地级生态市考核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施《苏州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行动计划》。在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细化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进一步完善全市重要(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确保全市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17%以上。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建设,加快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力争第三产业占GDP比重达40%以上,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现代农业为基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新型产业格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培育示范典型。全市新增循环经济示范企业100家,新增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200家,新增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200家,7家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全部通过验收,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到100%。   (二)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把节约资源落实到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快形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抓好重点行业和能耗大户的节能降耗工作,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关闭落后化工企业220家,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4.4%以上,并小于0.9吨标煤/万元。加快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小于20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8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0.55。综合运用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政策减排、科技减排等多种手段,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4%和5%以上。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   (三)有效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保护太湖、阳澄湖、长江水源水质,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认真实施《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州市河(湖)水质断面控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试行)》,全市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市区和五市城区无劣Ⅴ类水体。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及五市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5%。继续实施《蓝天工程方案》,着力治理发电厂大气污染以及机动车尾气、施工扬尘、餐饮业油烟污染,全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处置能力建设,杜绝较大环境事件发生。加大“绿色苏州”建设力度,加快建设相城荷塘月色(二期工程)、三角咀生态公园、太湖湿地公园、白洋湾湿地公园等一批重点生态保护工程,继续抓好环古城景观建设,市区新增绿地450公顷,农村新增林地绿地8700公顷,全市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1平方米,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四)积极开展“细胞工程”创建。全面加快苏州生态市“细胞工程”创建步伐。张家港、常熟、昆山市巩固、提高生态市建设成果并通过省复查,太仓、吴江市进入国家生态市行列,吴中、相城区基本达到国家县级生态市标准。全市建成并获命名的全国环境优美镇12个,达标并通过省级调研考核的全国环境优美镇4个;达到省环保厅出台的新标准并通过市级调研考核的省级生态村174个(包括2007年已通过市级调研考核的省级生态村),建成并获命名的全国首批国家级生态村2个。全市建成省、市绿色社区150个,省、市绿色学校130所,省、市绿色宾馆(饭店)100家。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修订后的国家地级生态市考核标准要求,调整、充实苏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和资料、宣传、现场等工作小组,保证建设工作顺利展开。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也要调整、完善相应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并把工作目标和责任任务层层细化、分解,落实到位。健全、完善生态市建设领导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生态市建设列入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政府对年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生态市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城乡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主要责任部门作为责任指标达标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紧扣责任指标及考核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和实施指标达标工作计划;各配合责任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主要责任部门要加强与各地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责任指标如期达标。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照要求,落实措施,全面如期完成各自的责任目标和任务,同时要积极配合各主要责任部门对责任指标的达标管理。   (三)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生态市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安排和落实一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工程资金;按照地方财政收入3‰的比例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污染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要求,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染防治,参与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推进污染治理的市场化、产业化,环保投资(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GDP的比重达3.0%以上。要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加快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四)广泛宣传,全面发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和信息亭、显示屏、广告牌等宣传阵地,全方位、多视角、多层次地广泛宣传生态市建设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倡导清洁的生产方式、节约的生活方式和绿色的消费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进程,确保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努力营造全体市民人人知晓、干部群众个个关心、整个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市建设良好氛围。   附件:1.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责任指标分解表      2.2008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表      3.2008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细胞工程”创建任务表 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 1.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责任指标分解表   1.基本条件 条件内容 责任部门 主要部门 配合部门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 市法制办 市环保局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各市、区政府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 各市、区政府 市农林局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市环保局 各市、区政府 市农林局 市园林和绿化局 市国土局 市水利(水务)局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各市政府 市环保局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 明 责任部门 主要部门 配合部门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8000 约束性指标 市农办 市统计局 2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0 参考性指标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统计局 3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4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市水利(水务)局 市经贸委 市统计局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市农林局 5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 100 约束性指标 市环保局 市经贸委 生态环境 保护 6 森林覆盖率 平原地区 % ≥15 约束性指标 市农林局 市园林和绿化局 7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约束性指标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园林和绿化局 市农林局 8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市环保局 市建设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市政公用局 9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 约束性指标 市水利(水务)局 五市、吴中区、相城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千克/万元 (GDP) <4.0 <5.0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约束性指标 市环保局 市经贸委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市环保局 市水利(水务)局 12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 ≥85 约束性指标 市水利(水务)局 各市、区政府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市经贸委 13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建设局 市城管局 14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约束性指标 市市政公用局 市环保局 15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约束性指标 市园林和绿化局 各市、区政府 16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市财政局 各市、区政府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社会 进步 17 城市化水平 % ≥55 参考性指标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18 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 ≥65 参考性指标 - - 19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0 参考性指标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2.2008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表 序号 类别 名 称 工 作 任 务 责任部门 张 家 港 常 熟 昆 山 太 仓 吴 江 吴 中 相 城 园 区 高新区 平江 沧浪 金 阊 主要部门 配合部门 1 基 本 条 件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完成苏州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 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 各市、区政府 市农林局 2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连续三年名列全省前10名 -- - - - - - - 市环保局 各市、区政府 市农林局 市园林和绿化局 市国土局 市水利 (水务)局 3 全市80%的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 巩固成果,通过省复查 建成县级生态市 基本达到县级 生态市标准 建成国家生态 工业示范园区 开展绿色系 列创建活动 各市政府 市环保局 4 考 核 指 标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40% 36 40 33.9 36.9 34.6 36.9 40.4 29.4 17.0 81.3 78.6 82.2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统计局 5 单位GDP能耗≤0.9吨标煤/万元 0.9 0.9 0.9 0.9 0.9 0.9 0.9 0.9 0.9 0.9 0.9 0.9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6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 m3/万元 20 20 20 20 20 20 20 9 9 20 20 20 市水利 (水务)局 市经贸委 市统计局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 0.55 0.55 0.55 0.55 0.55 0.55 0.55 - 0.55 - - - 市农林局 7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100% 1家 1家 - 1家 3家 1家 - - - - - - 市环保局 市经贸委 8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达到功能区标准 - - - - - - - 市环保局 9 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区无劣V类水体 - - - 市水利 (水务)局 五市、吴中区、相城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 10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 - - 市环保局 市水利 (水务)局 11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5% 85 85 85 85 85 85 85 90 85 完成污水管网建设任务 市水利 (水务)局 各市、区政府 工业用水重复率≥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市经贸委 12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 m2/人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4 14 14 市园林和绿化局 各市、区政府 13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市财政局 各市、区政府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3.2008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细胞工程” 序号 细胞工程 张家港 常熟 昆山 太仓 吴江 吴中 相城 平江 沧浪 金阊 园区 高新区 合计 1 全国环境优美镇(个) 巩固成果 1 5 3 2 3 - - - 巩固成果 2 16 2 省级生态村(个) 15 25 32 8 34 34 21 - - - - 5 174 3 绿色学校(所) 20 20 19 12 10 5 8 3 10 3 10 10 130 4 绿色社区(个) 33 33 17 5 4 7 5 6 14 5 10 11 150 5 绿色宾馆(家) 11 7 10 8 12 11 2 39 100 注:1.全国环境优美镇指:昆山市锦溪镇,太仓市沙溪镇、璜泾镇、浮桥镇、双凤镇、浏河镇,吴江市平望镇、横扇镇、桃源镇,吴中区光福镇、胥口镇,相城区渭塘镇建成并命名。相城区阳澄湖镇、黄埭镇,高新区通安镇、东渚镇达到考核要求并通过省级调研考核。   2.省级生态村为达到省环保厅2008年出台的新标准且通过苏州市级调研考核数(包含2007年已通过苏州市级调研考核数)。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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