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7/13 颁布日期: 2005/07/13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7/13
颁布日期: 2005/07/13
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苏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省下发文件精神及上级统一部署,按照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就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1.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8月底组织一次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 2. 11月底,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召开全市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和表彰大会。 二、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对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市环保局、监察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联合调处。 7月20日前由各地环保局对近两年来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复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名单。 各地对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环境问题,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在8、 9月的两个月内逐一解决。 (二)清理并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 7月20日至8月15日由各地政府组织自查,由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8月2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查情况。8月底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由市环保局、水务局、农林局等部门参加。 各地根据集中式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1.2005年6月-7月完成调查摸底工作。 2.2005年8月-10月开展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在9月底前提交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 3.2005年11月-2006年4月开展集中整治阶段工作。 4.2006年5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同月迎接省政府、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5.2006年6月总结提高阶段,对该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表彰。 (四)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由市环保局、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参加。 1.各地结合信访举报及日常监察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检查。 2.2005年6月-10月全市开展对噪声污染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执法力度。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环保部门应及时移交有关案件。 (五)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由市环保局、经贸委、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参加。 1.市区开展对禁煤区内4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市区淘汰摩托车、轻便摩托车1.35万辆,完成燃油助动车淘汰任务。各地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2.全市加大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监察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六)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监管工作,加大查处力度。 1.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由市环保局、监察局、经贸委等部门参加。 (1)7月20日前由各地环保局排出两年内处罚单位名单。 (2)8月份对名单中企业开展复查。如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不能及时整改到位,长期处于稳定不达标的企业,建议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停产关闭。 (3)各地对两年来自己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复查和处理。 2.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处理情况的督查。由市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水务局等部门参加。 (1)7月20日前市环保局提供全市污水处理厂名单。 (2)7月下旬各地组织污水处理厂检查并提交专项检查报告。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交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 8月底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 3.开展对太湖流域纺织印染行业达一级排放标准纺织印染企业限期治理情况的检查。由市环保局、监察局、经贸委参加。 (1) 各地认真做好纺织印染行业“太湖流域超一级排放标准纺织印染企业限期治理”的验收工作,对至今未完成限期治理工作任务的企业,责令限量排污,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关闭或停业。 (2)7月中下旬市环保局将组织对第一批纺织印染行业限期治理企业进行抽查。 (3) 各地加大对辖区内其它纺织印染企业的监管、查处力度,7月底前上报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8月20日前提交对纺织、印染企业专项检查报告。 4.对“十五小”、“新五小”以及废旧塑料造粒和化纤造粒、旧桶复制、废布料褪色加工、小炼油等行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情况进行检查。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1)8月1日-9月20日各地对辖区内上述企业及单位进行摸底整治,于9月底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10月中旬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组织督查。 5.开展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检查,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由市环保局、监察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参加。 各地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开展此项工作,市环保局等部门于9月下旬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七)对钢铁、水泥、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问题进行全面清理。由监察局、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农林局等部门参加。 1.对钢铁、水泥、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1)7月底前,由各地组织对各地的钢铁、水泥、纺织、印染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于8月上旬组织对各地进行检查。 (2)检查发现项目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对整改和处理不到位的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2.对苏州市东山湖羊资源保护区和光福自然保护区等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当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问题进行全面清理。 (八)加强长江干流沿线、太湖流域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4年“重点流域太湖现场会”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开展太湖流域小化工集中整治行动等专项检查。由市环保局、监察局参加。 1.各地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加大对长江干流沿线、太湖流域地区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工作。 2.各地认真开展太湖流域小化工集中整治工作,各地在9月底前上报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 (九)解决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核定、不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问题。由市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 各地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进行认真查处。市环保局将于10月中旬开展一次稽查行动。 (十)宣传和政策制定 1、各地环保局宣教部门在7月20日前制定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次行动的宣传工作。 2、制定《案件移送制度》。由市环保局、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安监局参加。 3、制定《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监察局、环保局制定。 三、有关要求 (一) 根据工作进展的需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5日左右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专题研究相关事项。会议地点在市环保局四楼会议室。 (二)根据《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请各地认真对照,尽早落实各项考核要求。 (三)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编发信息,每周一期,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附:苏州市环保局各项工作具体牵头联络部门 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谭颖副市长、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环保局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具体牵头联络部门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联络部门 1 调处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办公室、监察支队 2 清理并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 政策法规处、监察室 3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环境监察处、监察支队 4 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 污控处、监察支队 5 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 监察支队 6 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政策法规处、监察支队 7 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处理情况的督查 污控处、监察支队 8 对太湖流域纺织印染行业达一级排放标准纺织印染企业限期治理情况的检查 环境监察处 9 对“十五小”、“新五小”以及废旧塑料造粒和化纤造粒、旧桶复制、废布料褪色加工、小炼油等行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情况进行检查 监察支队 10 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 污控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11 对钢铁、水泥、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开发处 12 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问题进行全面清理 自然处 13 加强长江干流沿线、太湖流域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开展太湖流域小化工集中整治行动 污控处、监察支队 14 解决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核定、不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问题 监察支队 15 制定宣传工作计划 宣教处 16 制定《案件移送制度》 政策法规处 17 制定《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监察室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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