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4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19 颁布日期: 2004/03/19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19
颁布日期: 2004/03/19
昆政发〔2004〕19号 关于下达2004年度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与各单位签订的本届政府任期内环保目标责任书的总体要求及年度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下达2004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 2004年昆山市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是:以创建国家生态市为抓手,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示范区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拓宽昆山经济发展空间。开发区、各镇2004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见附表一,市各有关部门考核指标见附表二。 开发区、各镇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4年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各项制度。对基础设施建设、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各类小区建设等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定期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境与发展专题会议,对与环境有关的决策进行会审,通报重大决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周市镇、巴城镇年内完成环境规划修编工作。 二、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各责任单位要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积极创建国家卫生镇、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活动,每镇建设一个生态示范村,陆家镇、淀山湖镇年内完成创建国家环境优美乡镇活动,锦溪镇、千灯镇、张浦镇、花桥镇、巴城镇、周市镇近年内都要积极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 三、各镇要进一步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集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内,北部污水处理厂、巴城镇、陆家镇、张浦镇污水处理厂确保正常运行并完善管网建设,开发区港东污水处理厂、千灯镇、花桥镇、淀山湖镇、吴淞江污水处理厂要完成主体工程,锦溪镇、石牌、蓬朗污水处理厂进入项目启动阶段。 四、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格履行环保审批制。有一定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环保审批制。凡是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工商部门不得颁发或者变更营业执照,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执照,卫生部门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技监部门不予审批锅炉的安装和使用。 五、市经贸委及市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和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推行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各镇至少要有一家单位完成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或清洁生产审计认证。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目标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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