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昆山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7/15 |
颁布日期: |
2005/07/15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7/15 |
颁布日期: |
2005/07/15 |
昆政办发〔2005〕44号
关于转发《昆山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监察局、司法局、安监局、中小企业局联合制定的《昆山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160份
昆山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违法环境行为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巩固我市前两年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落实政府负责制和部门联动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要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班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昆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任雪元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江 皓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顾阿雨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孙国良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朱虎根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建华 市经贸委副主任
金凤珍 市监察局副局长
沈大鸣 昆山工商局副局长
吴 畏 市司法局副局长
任新生 市安监局副局长
孙 蓓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王美东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设立办公室,由孙国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日常事务,制定行动方案,召集联席会议,对联席会议明确的各有关部门工作进行协调、督办;调度、汇总、编发并上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企业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稽查和督办。
(二)明确职能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抽查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经济主管部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监督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整、取缔和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对开发区、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监督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提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和处理意见,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本次专项行动的几项重点工作如下: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环保部门要对前两年专项整治行动中受到处罚的企业,被要求限期治理、整改,验收的企业进行复查,防止污染反弹。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级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以及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1998年以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四)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和城市大气污染集中整治。统一协调公安、城管、环保、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执法力度。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五)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特别是重点打击废旧塑料造粒、非标准畜禽养殖业等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擅建项目和长期以试生产为由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六)解决如实进行排污申报核定,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问题。对没有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如实申报核定排污量,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依法追缴排污费上缴国库。
四、整治行动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7月上旬)
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将专项行动准备情况上报苏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中、下旬)
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违法的排污企业进行查处,对突出的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全面整治阶段(8~9月)
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和违法违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到位。同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10月)
认真总结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果和不足,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组织对违规企业整改的复查工作,上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开发区、各镇、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环保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推动环保“十五”目标的顺利完成。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开发区、各镇、各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绩效考核,此项考核还将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联动
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要将方案中规定的职责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专项行动期间,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前阶段工作情况,对环境难点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进行研究、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按照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分头落实、相互配合。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责任追究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宣传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确定宣传重点。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企业名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环保部门要全面畅通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把群众举报投诉作为环保工作的第一信号。要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和支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及时表彰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政府执行环保法律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行政稽查办法,制定并大力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进治污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及工业污染源监控自动化工作,提高环境监察的水平和效能。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按照预防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引导和教育,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控制污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
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 山 市 监 察 局
昆 山 市 司 法 局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昆 山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