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的规定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23 |
颁布日期: |
2006/03/23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23 |
颁布日期: |
2006/03/23 |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政发〔2006〕20号
关于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的决定
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现作如下决定: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违法情节的,环保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由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一个年度内执法检查中再次发现下列违法情节的,由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以昆山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决定。停业整顿后仍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的,市环境保护局可以并处罚款: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
(二)埋设暗管或者采用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污染防治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
(三)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的;
(四)将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防治设施的工序中途短路,以非正常方式直接排入环境的;
(五)擅自停止运行、闲置部分或者全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维修,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八)故意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其他情形。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统计显示,本年度内达标不稳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次年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者未能通过限期治理验收的,除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市人民政府予以责令停业或关闭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业的应当限期整顿。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市环境保护局可以并处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3个月后,不申请建设项目审批机关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如不能通过验收的,限期验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试生产期满一年仍未通过验收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顿;限期整顿仍无法通过验收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处责令停业或责令关闭外,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