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8/25 |
颁布日期: |
2008/08/25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8/25 |
颁布日期: |
2008/08/25 |
昆政发〔2008〕50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昆山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昆山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质量,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
1.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按照《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开展水源地整治工作。一是根据新出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以及报批中的《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源地保护任务,根据新的保护区范围、技术标准和整治要求,做好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控和应急反应机制。三是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监测和检查机制,逐步实现长效管理。
2.深入开展涉水行业整治。根据当前的环境形势,明确今年涉水行业的整治重点为:查污染源分布情况、查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查企业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完好和运转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整治力度,把小康断面以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水环境作为整治重点,争取有所突破。进一步加强对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达标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3.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信访问题。对反复举报、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尽快予以解决,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排查,对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督办,限期解决,确保环境信访处理率达100%,降低相关环境问题的重复信访率,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抽查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经济主管部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监督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整、取缔和关闭。
工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按程序变更经营、范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单位。
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提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和处理意见,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司法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供电部门负责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银监部门要严格监督金融机构贷款审批、发放,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监督检查其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步骤安排
1.准备动员阶段(8月)。及时调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专项行动”准备情况上报苏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自纠阶段(9月)。各区镇根据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面整治阶段(10月)。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问题、群众反响强烈的环境问题等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企业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苏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考核阶段(11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果和不足,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组织对违规企业整改的复查工作,上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迎接苏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考核。
五、工作要求
1.加大检查惩治力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严肃查处,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直至勒令停产整顿和依法关停。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在银行信贷、出口许可、评选奖励等方面,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向相关机构进行通报。
2.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通过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3.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行业进行督查,对发现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撞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附件:昆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昆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韩 卫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莫全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宏亮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孙国良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王建平 市发改委副主任
孙 蓓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金凤珍 市监察局副局长
宋爱明 市司法局副局长
惠 轶 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学林 市安监局副局长
沈大鸣 昆山工商局副局长
邱 峰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何 斌 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