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外地驻昆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6/10 |
颁布日期: |
2004/06/09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6/10 |
颁布日期: |
2004/06/09 |
昆政发〔2004〕37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外地驻昆运输车辆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外地驻昆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4月1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昆山市外地驻昆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昆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全面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昆运输车辆,是指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工程运输车辆、货物运输车辆、农用运输车辆、拖拉机及客运车辆(指外来民工子女学校接送客车),而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货物运输、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单位、用车单位以及个人,因工程建设、货物运输、接送学生需要使用外地驻昆运输车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安监、综治办、交通、建设、城管、农业(农机)、国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外地驻昆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驻昆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的工作机制。农用运输车辆、拖拉机的外地驻昆准行标志由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发放;除此之外的外地驻昆运输车辆准行标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发放。
第六条 外地驻昆运输车辆车主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车辆行驶证、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和驾驶员的驾驶证、身份证、暂住证以及交通部门核发的备案卡和准运证等有效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接到登记申请后,必须及时对证件进行核实,并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临时检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驻昆准行标志和临时行驶证,限在本市境内道路行驶。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本市保险单位对运输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办理,不得拒保。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单位从事土方、拆迁、施工等工程;因取土、拆迁、建设需要使用外地驻昆运输车辆的,应当使用已领取驻昆准行标志的车辆;对未办理驻昆准行登记手续的,应当督促用车单位、车主或驾驶员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领取准行标志;未办理登记的,一律不准参加施工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领取驻昆准行标志的外地车辆参加施工运输,否则将承担使用车辆后发生交通意外的附带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报废、拼装、无牌无证车辆参加施工运输。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使用运输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应规定施工车辆行驶线路、时间、道路保洁、遵守交通安全条例和安全保证金等内容,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会同建设单位、用车单位或个人,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施工运输车辆的督促检查,发放施工运输线路通行证,施工单位在领取通行证后方准施工。
第九条 国土部门在审批取土点时,应附有土源去向说明书。取土点批准后,申报取土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取土协议书,明确取土运输车辆的数量、行驶线路、施工起讫时间以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等事项,督促外地驻昆运输车辆办理准行手续。取土协议书生效后,应及时报送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民工子女学校接送客车的安全监管,严禁使用未办理准行标志的外地驻昆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一条 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并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抓好外地驻昆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要加强对运输单位、港口、码头使用外地驻昆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禁止使用并及时查处无营运证及未办理驻昆准行登记手续的外地车辆参加运输。
第十二条 城管部门要加强在城区运输的外地驻昆运输车辆管理,对车容车貌差,严重影响市容整洁,特别是抛洒滴漏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恢复路面整洁。
第十三条 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外地驻昆农用运输车辆、拖拉机的监督管理,按照《昆山市关于开展农业机械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规定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准行标志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机)部门,加强对外地驻昆农用运输车辆、拖拉机道路交通的日常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施工、运输的外地驻昆运输车辆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并应纳入到安全生产总体管理工作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制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学校或个人使用外地驻昆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办理外地驻昆运输车辆有关准行手续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管理措施不落实、检查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不按规定使用外地驻昆运输车辆,而导致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安监、交通、建设、城管、国土、农业(农机)、教育等职能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外地驻昆运输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使用外地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督促进行整改,整改的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建立工作台帐,为今后处理外地驻昆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查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用车单位或车主,发现外地驻昆运输车辆驾驶员肇事逃逸的,应当立即劝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自首,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帮助肇事车辆驾驶员逃匿以及影响公安机关侦破的其他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建材、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除本办法外,还应根据按昆山市人民政府〔2002〕第8号令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