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4/11 |
颁布日期: |
2017/04/11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4/11 |
颁布日期: |
2017/04/11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7〕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苏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苏府办〔2007〕39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苏州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2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3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4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3 组织体系和职责
3.1 组织机构
3.2 工作职责
4 预警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指挥处置
5.5 对外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调查分析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安全防护
8 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能够快速、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指在本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已经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失火、翻车、坠河等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条块结合。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后果,建立市、县级市(区)两级应急机构,分级响应,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应急处置体系。
3.明确职责。明确各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4.高效处置。应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平。充分利用网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
2 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2.1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全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2.2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全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交通事故;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失火、翻车、坠河等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已经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2.3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全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交通事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2.4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全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国道、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事故并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和职责
3.1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领导、组织、协调、督导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本地应急处置工作。
3.2 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并组织发布;引导社会舆情,处理负面信息。
市公安局:维护事故现场和周边交通治安秩序;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和事后处理;负责现场解救、灭火等施救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驳载转运现场有关人员、物品;审查营运资质、线路,参与评估交通事故安全隐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现场伤员紧急医学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事故开展环境监测,提出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
市安监局:参与协调处置涉及危化品事故;对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案件,参与开展事故责任倒查、追究。
市质监局:对涉及危化品车辆承压罐体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发生在本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或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并通报有关方面。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发生Ⅲ级(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
5.2 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迅速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的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抢救伤员,勘验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了解情况,控制危害。
5.3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与事发地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交接,在省指挥部人员到达前,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省指挥部报告。
Ⅱ级响应: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与事发地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好交接工作,并纳入市指挥部统一安排。
Ⅲ级响应: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处置。
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应急机构启动预案,具体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助。
5.4 指挥处置
实施Ⅰ、Ⅱ、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市有关部门、单位调集人员和装备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有关专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和现场指导工作。应急资源不够时,由市指挥部调度其他地区、单位资源增援。
5.5 对外发布
发生Ⅲ级(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由宣传部门按照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5.6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市指挥部批准,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必要时发布公告。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受伤人员抢救、人员安置、尸体辨认,对死伤者分别登记造册,并通知其家属,同时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等工作。因紧急救援需要临时征用的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故损失评估报告,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2 保险
事故现场处置结束后,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
6.3 调查分析
市指挥部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对事故原因、责任和相关影响进行调查,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公安、交通、卫生、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挑选素质高、能力强的骨干组建应急力量,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合成演练。
7.2 装备保障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当配备、更新先进的破拆、起吊、顶升和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应急装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调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单位的抢险救援机械设备。
7.3 技术保障
吸收包括社会专家在内的抢险、危化品处理、政策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市指挥部决策和现场处置提供专门服务。加强先进技术运用和装备投入,建立科学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决策信息支持系统。
7.4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按照安全抢救技术方案进行抢救。
8 奖惩
8.1 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事故抢险,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市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