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1/11 颁布日期: 2006/01/11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1/11
颁布日期: 2006/01/11
关于批转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0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2004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苏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作出了“关于批准《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的决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05年~2007年)》,并经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05年~2007年)》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2005年~2007年)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苏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30号)和《关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29号)要求,为全面实施《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为指引,以《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以实现“两个率先”和构筑人间天堂为目标,以可持续发展为主线,融合苏州历史、文化、经济和环境等特点,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营造生态社会,培育生态文化,建设具有苏州特色的生态市,加快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明确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在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经济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中得到相当程度的实施,生态环境总体改善,生态社会基本成型。2005年,张家港、常熟和昆山生态市建设工作达到全国县级生态市建设标准;2006年,太仓和吴江生态市建设工作达到全国县级生态市建设标准;2007年,苏州生态市建设工作达到全国生态市建设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生态工业建设   加快工业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与优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继续实施“退城进区”工程。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达100%,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达到20%以上。全面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大型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努力构建循环经济链和产业集团。在不断推进、深化苏州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生态工业园建设。   (二)生态农业建设   全面开展江苏省生态农业县(市)建设,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布局,转变农业产业经营模式,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集约化、基地化和机械化生产,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基地以及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切实开展农业污染综合防治,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注重发展休闲农业、节水农业、绿色安全农业,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三)生态服务业建设   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高服务业占GDP的比例,力争达到45%以上。妥善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地质遗迹和沿太湖、长江湿地等生态旅游资源,全面推进三星级以上饭店创建“绿色饭店”活动和4A级旅游景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着力自主创新,积极发展绿色商贸和生态物流、会展等为重点的生态服务业。   (四)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集中式水源地保护,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强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扎实推进太湖及阳澄湖水污染防治;畅通河网,完善水系,加强河道管理,定期清淤,打捞漂浮物,增强水体自净、稀疏能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力争达到70%以上。   控制SO2排放总量,万元GDP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小于5千克;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加强地面及建筑扬尘的防治和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对车辆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城市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达330天。   优化噪声功能区划空间布局,强化社会生活及交通噪声污染的控制与管理,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5%以上。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加快固废处置中心及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试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扶持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系统。   (五)农村环境建设   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六清六建”任务;继续抓好农村十项实事,全面完成农村“三清”(清洁村庄、清洁河道、清洁家园)、“三改”(改水、改厕、改路)、“三绿”(绿色通道、绿色基地、绿色家园)工程;切实加强规模化畜禽粪便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开展生态村创建活动,争取生态村所占比例达到30%以上,全面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六)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认真编制、实施卫生、医疗、消防、公安、交通、供水、供气等专项建设规划,构建城市生命线系统安全体系,完好率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系统,解决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科学研究投入,提升能力建设水平。   (七)资源、能源利用   加强对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树名木等保护、管理,新建、扩建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使受保护地区所占比例达到17%。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大水资源及山体资源的保护,打造“绿色苏州”。推行节能、节水、降耗健康理念,建设节水型社会,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50%以上。   (八)生态人居建设   全面普及生态知识,增强环境意识和生态理念,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大力推进“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力争“绿色社区”所占比例达到50%。配套与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人均绿化面积,积极探索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构建生态人居环境。   (九)生态文化建设   大力弘扬吴文化的人文精神,积极倡导“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生态理念;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阵地;大力推进“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力争“绿色学校”所占比例达到80%;加强生态院校、企业、机关和大众文化建设,全力构建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文化苏州”。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进一步加强对生态市建设工作的领导,配强创建工作班子,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造成声势。建立生态市建设领导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全面落实生态市建设责任。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生态市建设计划,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具体措施,使生态市建设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健全法制,依法执政   制定和完善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流域综合管理、湿地保护和建设等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苏州市生态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体系。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围绕全市重点地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严格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三)增加投入,完善机制   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生态市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广泛吸引外资、民资及其他社会资本,努力增加生态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完善专家咨询、部门联合会诊、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综合决策。   (四)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努力构建生态市建设大宣传教育格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视其为己任,大力加强生态市建设的宣传教育;市各新闻单位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生态环保知识,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消费;各级经贸、民政、教育、环保和工青妇、工商联等部门(单位)、群团组织要系统开展 “绿色社区”、“绿色家庭”、 “绿色学校”和“绿色饭店”等系列“绿色创建”活动,使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文明生活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生态文明的绿色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营造全民参与、共同建设生态市的良好氛围。   附件:苏州市生态市建设指标责任分解表 附件: 苏州生态市建设指标责任分解表 一、基本条件 序号 条件要求 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 1 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2004年 9月21日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论证;2005年3月7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月21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 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 2 全市80%以上的县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2005年 9月,张家港、常熟、昆山生态市建设通过省级调研;2000年 2月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3号)授予苏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县级市、区 市环保局 3 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苏州市以及下辖五市、七区均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所辖各镇全部设立环境保护办公室和专职的环保员。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苏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管理考核办法》,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各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内容。 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市人事局 4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认真执行、全面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制订并执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法规20多项。 市法制办 市环保局 5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市环保局 市农林局 县级市、区 6 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他市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他市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二、考核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2002年 2005年 责任部门 经 济 发 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 元/人 ≥33000 35630 66826 市发改委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 元/人 ≥5000 4980 5257 市财政局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 元/人 ≥11000 6134 8300 市发改委 市委农办 市农林局 市财政局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 元/人 ≥24000 10617 16276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5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5 37.4 31.2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6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4 1.12 0.97 市经贸委 7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125 83.5 市水利局 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 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 100 ≥20 100 2.9 100 4.9 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 环 境 保 护 9 森林覆盖率平原地区 % ≥15 11.56 13 市农林局 市规划局 10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9.8 16.3 市园林绿化局 市农林局 市环保局 11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 96 市国土局 市水利局 市农林局 12 城市空气质量南方地区 好于或等 于2级标准 的天数/年 ≥330 249 320 市环保局 13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100,且城 市无超Ⅳ 类水体 100 72.94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环 境 保 护 14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二氧化硫 COD 千克/万元 (GDP) <5.0 <5.0 不超过国家 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 10.89 2.89 5.65 2.66 市环保局 市经贸委 1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率 % 100 ≥70 ≥50 80 62.70 54.8 99.97 64 71.6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市经贸委 16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 ≥95 76 100 市环保局 17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 ≥80 无危险废 物排放 100 96.3 100 97.56 市市政公用局 市环保局 18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6.8 9.8 市园林绿化局 市农林局 19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100 100 市旅游局 市园林绿化局 市宗教局 社 会 进 步 20 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 % ≥80 86 86 市水利局 苏州供电公司 市市政公用局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人防办 市地震局 市各通讯公司 21 城市化水平 % ≥55 46.9 63.5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社 会 进 步 22 城市燃气普及率 % ≥92 84 100 市市政公用局 23 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 ≥65 — — — 24 恩格尔系数 % <40 40.6 37.4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25 基尼系数 0.3-0.4 之间 — 0.28 0.34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社保局 市统计局 26 高等教育入学率 % ≥30 41.06 51 市教育局 27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 90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局 市环保局 28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0 — 96.3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局 市环保局 注:1.表中2005年的有关数据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2005年的年人均财政收入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算。   3.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前暂按“小康”指标考核办法考核。   4.全市基尼系数为0.28,调查对象为农民;市区基尼系数为0.34,调查对象为市民。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