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9/20 颁布日期: 2007/09/20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9/20
颁布日期: 2007/09/20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减排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污染物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今年以及“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 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污染物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今年以及“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在2006年向省政府提交了《苏州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我市到“十一五”期末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是11.2万吨、18.24万吨,分别削减20.1%和24.9%,这是我市“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完成的约束性指标。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扎实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2006年7月,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全市环境保护暨资源节约大会,与各市、区签定了《“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污染物总量控制与资源节约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地“十一五”期间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深化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和《苏州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实绩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指标作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06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4%、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5%,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去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不仅是当年工作的成果,也是“十五”工作的积累。我市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今年上半年全市完成GDP2475亿元,增长16%,发电量增长17.91%,在经济总量较大和增长速度较快的情况下,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任务相当艰巨。特别是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仍增长较快。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很难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国务院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以后,国家、省对污染物减排考核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今年 7月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新的核算办法,对减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减排工作中,还存在思想麻痹、松懈,认识、措施、投入不够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今年和“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保优先方针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关于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本着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积极实施《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有效控制电力、钢铁、纺织、造纸、化工、电镀、线路板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增长。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对于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的总量平衡,实施“减二增一”,鼓励类产业实施“减一增一”。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降低重污染行业的比重。落后生产能力是环境污染的源头,要大力淘汰钢铁、建材、焦炭、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线路板、食品等行业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有关部门应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地区、分年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列入今年减排计划的51个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按计划完成淘汰任务,化学需氧量削减0.15万吨,二氧化硫削减1.4万吨。加快推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今年年底前要关闭淘汰500家化工生产企业,2008年底之前关闭淘汰780家化工生产企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区域限批”和“项目限批”。三是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使用。大力淘汰燃煤小锅炉,改用集中供热或使用清洁能源,年内扩建50平方公里禁止高污染燃料区,到2010年之前扩建550平方公里。   三、全面落实治污重点工程   重点治污工程是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关键,也是国家、省督查核查的重点。根据能快则快,能早则早的原则,加快推进治污工程。一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年内完成污水处理工程21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3万吨/日,实现削减化学耗氧量排放量0.7万吨。二是加速推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年内完成火电机组脱硫工程24台(套),新增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2万吨/年,实现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2万吨。三是建立完善工程台帐资料。建成的治污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办法的要求,保持正常运转,完善相关支撑材料,确保通过上级部门的核查、核算。四是抓紧开展“十一五”后三年的治污工程安排。2009年底之前全市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工程68个,新增能力158万吨/日,对89座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苏州福星污水处理厂二期、娄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争取在2008年6月底之前建成投运。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到2010年城市(含市、区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望亭电厂11#发电机组、常熟发电有限公司1#、2#发电机组脱硫设施争取在2008年6月底之前建成投运。对所有热电企业进行脱硫效率评估,对脱硫效率达不到80%的脱硫设施必须在2008年底之前完成改造任务。全市6吨/时以上锅炉(热媒炉)必须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建成脱硫设施。2008年年底之前实现发电机组100%脱硫,热电厂和6吨/时以上锅炉(热媒炉)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沙钢、永钢等用煤大户必须在2009年年底之前完成脱硫工程建设。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全面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一是着力培育循环经济典型。“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500个循环经济试点与示范企业,年内开展100个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今年500个单位完成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年内完成15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加大化工、印染、冶金、酿造、造纸、电镀、建材、医药等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行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全面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是积极创建生态工业园。重点抓好现有的2个国家级和12个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争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在区域范围进一步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使区域持续改进污染防治措施。三是注重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水污染防治技术,大力实施节水降耗、废水循环回用和废物综合利用等工程。今年重点抓好24个中水回用示范项目,明年开始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印染、电镀、线路板等重点排水行业中推广中水回用。   五、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包括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行业执行省太湖流域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近期各地对排污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排出达不到新排放标准的企业名单,各地政府应在今年年内作出停产整顿和限期治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坚决予以关停。   六、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一是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提高全市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比例。对一年内二次排污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对超过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实行限产;对偷排、超标直排污染物的企业,一旦发现立即关闭。切实解决环境“守法本成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防止污染防治设施的不正常使用,确保监测与监察系数上不打折扣。二是加快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2007年10月底之前列入环境统计的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包括热电厂)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新建项目的在线监测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运。   七、认真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治理投入机制,到2010年,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提高到3%以上。全面落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奖励金,2008年起,各地要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和奖励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机制,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减排。各地应认真制订污染防治项目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今年必须全面落实新的排污收费政策,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1.30~1.60元/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增强企业减排治污的内生动力。在太仓排污权交易和吴江排污权有偿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制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政策扩大交易范围,进一步开展COD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工作,总结经验、规范行为,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建立补偿机制。   八、切实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   污染物减排既是一项现实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实现污染物减排的目标任务,关键在于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全面落实责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污染物减排协调推进、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良性互动。要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污染减排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抓、负总责。把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各地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的重点减排工程要与有关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要求和责任,将减排任务分解到具体行业、具体企业和个人。环保部门应会同发改、经贸、水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减排核查要求,做好计划下发、污染源监管、台帐资料完善等工作;发改部门应会同环保、经贸、统计部门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污染物排放的专题研究,为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统计部门应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切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三是加强督查。充分发挥市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大督查力度。强化基层督查,各市、区对本地区每一个减排工程的督查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减排工作周报制度,每周一将减排工作情况和工程进展报市减排办。市减排办要加强对各地减排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四是严格考核奖惩。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市减排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根据国家、省对减排工作的考核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考核规定,定期核算各地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并在新闻媒体公布。近期将减排的新增项目作为今年目标责任的补充内容,一并考核。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大报告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市政府对在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五是广泛宣传动员。污染物减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要广泛开展环保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让每一个人都负起责任。要大力提倡清洁生产、清洁生活,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广泛开展环保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行环保有奖举报,鼓励举报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宣传减排的方针政策,宣传治污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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