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2/12 颁布日期: 2010/02/12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2/12
颁布日期: 2010/02/12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的 意 见 的 通 知 苏府〔2010〕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力争年内将我市率先建成全国首批地级生态市,现将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意见 建设国家生态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三区三城”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精神,按照江苏生态省建设的全面部署和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家生态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宜居城市为目标,深化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各类污染综合防治,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效提升全市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把满足人的需求,改善人的社会生活质量和精神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保护水环境、弘扬生态文化为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紧密结合苏州的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和经济基础,针对苏州地域的分异性量体裁衣,使生态市建设目标具有可达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彰显苏州江南水乡园林特色。 古今交融,与时俱进。传承苏州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广博的文化内涵,融合最新生态理念,有机继承、动态发展,使苏州生态市建设更具延续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工作目标 今年目标: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市巩固、提高国家生态市建设成果,吴江市建成国家生态市;吴中区、相城区参照国家生态县标准建设国家生态区,并通过国家考核验收;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扩大、深化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成果;平江、沧浪、金阊区坚持古城保护与新城开发有机结合,“绿色”系列创建多出精品。苏州市全面达到国家地级生态市考核标准,力争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远期目标:赋予生态市建设新的、更具苏州特色的内涵,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全面实施,生态效益明显;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整洁优美,生活安全舒适,生态良性循环;生态文化与传统文化兼收并蓄,生态社会成型。2020年,把苏州真正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生态优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高度和谐统一,国际知名的现代水乡园林型生态市。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结合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完善、细化划定全市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积极实施《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确保全市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在17%以上。以调高调优调强为基本取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和休闲旅游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积极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推动高新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高新化;实施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计划,加速发展以金融提升、商务服务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加快文化旅游城市建设,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且大于40%,努力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现代高效农业为基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新型产业格局。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编制苏州市低碳经济发展规划。扩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成果,80%以上的省级开发区达到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要求,国家级开发区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要求,率先在全国建成国家级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群。抓好循环经济试点和清洁生产推广,继续推进与清华大学合作的7个国家级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示范项目建设,全市新增循环经济示范企业100家,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100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200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全部通过验收,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到100%。 (二)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保护太湖、阳澄湖、长江水源水质,更加重视蓝藻监测预警和防控,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加快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太湖流域省界断面总体达标方案》、《苏州市阳澄湖主要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打造最佳城市水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城区河道洁净工程,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且市区和五市城区无劣Ⅴ类水体;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及五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深入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扎实推进机动车尾气治理,在城区设立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和排放合格证制度;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清洁公交体系建设,整治公交车超标排放和冒黑烟现象;继续推进禁燃区建设,力争全市禁燃区面积达到650平方公里;加强灰霾天气监测,强化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控制,全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深入开展环境问题挂牌督办、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城区餐饮整治环保示范街建设等专项行动,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快“数字环保”工程建设,增强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杜绝较大环境事件发生。全面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快“绿色苏州”建设步伐,加快推进虎丘地区综合改造、三角咀生态公园三期、环古城风貌保护三期、胥江河景观带、石湖景区滨湖开发、尹山湖整治等重点绿化景观工程,提升城市主次干道、苏州火车站地区和平江、金阊、沧浪新城的绿化水平。切实保护湿地资源,全面完成全市湿地资源普查,编制《苏州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适时出台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阳澄湖、昆承湖等生态修复工程,整治复绿采石宕口,市区新增绿地500公顷,农村新增林地绿地8000公顷,全市森林覆盖率在15%以上,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1平方米,生态环境质量指数名列全省前茅,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三)如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把节约资源能源落实到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加快形成节约的生产方式和绿色的消费模式。将节能评估、环境评价作为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门槛,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整治化工、造纸、印染、电镀、食品等重点行业,加强节能监测和能源审计,组织实施100项节能重点技改项目。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建成一批绿色工程、绿色建筑,举办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展览会。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并小于0.9吨标煤/万元。继续加快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推行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农业节水灌溉,鼓励循环用水、中水回用、一水多用,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小于20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8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0.55,年内市区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分解、落实年度总量削减任务,制订年度减排计划,实施一批污染减排项目。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积极采取工程、结构、管理等减排措施,调动企业主动参与减排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四)深入开展“细胞工程”创建。 在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市巩固、提高国家生态市建设成果,吴江市建成国家生态市的基础上,五市要全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张家港、常熟、昆山市要依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抓紧编制相关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吴江、太仓市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和实施工作。吴中、相城区要参照国家生态县考核标准建设国家生态区,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建设责任和工作任务,确保年内通过国家考核验收,为我市全面达到国家地级生态市考核标准奠定基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要扩大、深化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成果,并积极向国家环保部申请列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园区。结合全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进程,深化、提高全国环境优美镇创建成果,加强被并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争年内全市所有镇全部建成全国环境优美镇;积极申报吴中区旺山村、虎丘区树山村等为国家级生态村,力争新增一批国家级生态村,巩固、提升江苏省生态村创建成果,全市建成省级以上生态村的比例达40%。继续推进各级“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全市建成苏州市级以上“绿色社区”的比例达80%,“绿色学校”的比例达70%。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修订后的国家地级生态市考核标准,调整、充实苏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资料、宣传、现场等工作小组,保证建设工作的顺利展开。各市、区以及市有关部门也要调整、加强相应领导机构,明确一名职能单位和处室的负责人为联络员,实行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并把工作目标和责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市建设领导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将生态市建设任务列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年终市政府将统一公布对各地、各部门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 (二)进一步形成建设合力。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生态市建设“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城乡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主要责任部门作为责任指标达标的牵头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紧扣责任指标和考核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并实施指标达标工作计划;各配合责任部门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主要责任部门要加强与各地、各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指标达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责任指标在年内全部达标。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照要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在确保全面如期完成各项责任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同时,积极配合各主要责任部门对责任指标的达标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生态市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安排和落实一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工程资金,要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3‰的比例建立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用于污染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继续加大生态市建设“以奖代补”力度。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环保资金的支持,全面落实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引导更多的外商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各类污染防治,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使全市环保投资(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GDP的比重稳定在3.5%以上。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要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出台生态补偿办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试点,逐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实行生态补偿。 (四)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联络、指导督促作用,牵头策划、编制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计划,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信息亭、显示屏、广告牌、灯杆旗等宣传阵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广泛宣传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清洁的生产方式、节约的生活方式和绿色的消费模式,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在90%以上,努力营造全体市民人人知晓、干部群众个个关心、整个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市建设良好氛围。 附件:1.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责任指标分解表 2.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2010年“十大整治工程”和“十大示范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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