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9/20 颁布日期: 2004/09/20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9/20
颁布日期: 2004/09/20
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苏府〔 2004 〕 123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已经市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 一、限制类 1 . 600 毫米以下热轧窄带钢(不含特殊钢除外) 2 .年产 25 万吨及以下热镀锌板卷 3 .年产 10 万吨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 4 .新建铁合金项目 5 .电石生产装置 6 .高毒农药 7 .汽车斜交轮胎项目 8 .硫酸、磷胺化肥等无机化工产品 9 .新建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和 500 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0 .新建普通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1 .新建普通电焊条、普通刃具、 8 . 8 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12 .新建电梯、起重机械制造项目 13 .新建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14 .新建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15 .新建工业锅炉制造项目 16 .新建通用标准干货、冷藏集装箱项目 17 .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的铸铁、耐火钻、工业电阻炉等一般机电产品 18 .新建自行车、工业平缝机、工业包缝机生产线 19 .新建白酒、酒精、味精生产线 20 .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21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22 .粮食制溶剂、乙醇法制醋酸、蓖麻油、葵二酸等产品 23 .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玻璃器皿、保温容器、搪瓷制品、小五金、铝制品等产品 24 .中低档普通纱锭 25 .新增棉纺、毛纺、缫丝绢纺生产能力 26 .毛巾织机、热定型机、粗纺梳毛机、横机、包缝机、小型普通注塑机等落后设备 27 .水银、球窑拉丝、玻璃纤维、辐射性制品 28 .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项目 29 .中低档印刷(丝网印除外) 30 .普通电子元器件、电光源器件、普通变压器、传声器、电子枪等产品 31 .普通印刷电路板 32 .电镀及酸处理等金属表面处理产品 33 .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4 .废金属材料简单回收加工(含压块加工) 35 .高尔夫球场、练习场 36 .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37 .高档别墅 38 .缺少产业依托和主销地批量需求、布局重复、营销方式可以替代的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39 .经营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单一、缺乏个性特色、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柜台式商店 40 .简易仓库 41 .桑拿、美容美发、网吧等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2 .单位自用的疗养院、度假村、培训中心等 43 .大浴场 44 .人造景观 45 .独墅湖、三角嘴、漕湖、澄湖等沿湖纵深 300 米 的范围内除公共防护绿地、游览地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纵深 1 公里范围内除休闲、旅游、度假设施以及低层低密度的住宅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46 .市区东西南北环路以内、古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新设门诊部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 47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的规模养殖场(含生猪和奶牛养殖场) 48 .国家和省限制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禁止类 1 .新建烧结机使用面积 180 平方米以下、焦炉炭化室高度 4 . 3 米 以下、高炉容积 1000 立方米以下、转炉 100 吨以下、电炉 60 吨以下的钢铁项目 2 .热轧硅钢片 3 .化铁炼钢 4 .新建、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项目 5 .直径 1 . 83 米 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 .年产 70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年产 20 万件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 7 .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溶化量 100 吨以下“格法”平拉生产线 8 .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及装备 9 .角闪石棉 10 .年生产能力 1 万吨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11 .汞法烧碱 12 .铁粉还原法工艺 13 .改性淀粉涂料,改性纤维涂料 14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5 .年加工皮革 3 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 5000 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 500 吨以下的染料厂,土法炼焦、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和生产放射性制品等企业 16 .新建电镀企业 17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18 .不符合 GMP 要求的企业 19 .未获得“ 3C ”认证标志的产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20 .开山采石 21 .粘土制品 22 .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 23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4 .废旧汽车翻新、改装 25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26 .色情业 27 .迷信业 28 .期货公司 29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水;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包括人工养殖、捕捞)。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放饵料养鱼和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设置码头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栈等 30 .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从事网围、网栏、网箱等水产养殖;太湖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不符合环境保护治理要求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500 米 至 1000 米 水域范围内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旅游度假区、水上游乐场所、船餐等项目 31 .阳澄湖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捕捞等一切渔业活动及放养禽畜;从事旅游及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500 米 至 1000 米 水域范围内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阳澄湖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工业建设项目;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旅游度假区、水上游乐场所等开发项目;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准保护区内建设对水质有污染的化工、制药、造纸、电镀、印染、洗毛、酿造、冶炼、炼油、建材等项目 32 .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建墓立碑 33 .景群、古典园林及其外围控制区内建设工矿企业、铁路、仓库、医院、机关、学校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景点范围内和规划划定的自然环境保留地带内新建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 34 .生态敏感区内新建工矿企业 35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36 .规划区 2 公里内(城市居民供气需要项目除外)、居民聚集区 500 米 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干道两旁 1 公里范围内、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内建设焦炉 37 .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控燃区范围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建燃用原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38 .居民居住区、文教区内建设工业和其他与规划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居民区、文教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内(包括底层为商业用房、上层为居民住宅的楼内)兴办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产生油烟、恶臭、异味、噪声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39 .市区“一城、两线、三片”保护范围及其他名胜、古迹、景点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商业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 40 .古城区内新建门诊部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 41 .城镇、大中型湖泊和交通主干道等周边地区发展大牲畜养殖 42 .占用基本农田植树,在基本农田内开挖鱼池 43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展的其他项目 本目录由苏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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