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07 颁布日期: 2004/07/07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07
颁布日期: 2004/07/07
昆政发〔2004〕49号 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苏政发〔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一)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的总体要求,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从2004年开始,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到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实现稳定好转;到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2015年,力争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安全生产主要控制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围绕上述目标,全市上下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纳入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层层分解指标,逐级落实责任。市各行政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签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市监察、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市安监局要按照《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千分考核细则》(苏安〔2003〕23号)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对开发区和各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并加强考核;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按照《昆山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规定进行。考核实行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开发区、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委会。按照上级要求,实行政府行政正职每年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制度。 (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开发区、各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工作者进行奖励;对贯彻上级工作精神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不彻底、基础工作薄弱的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制。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消防、道路安全等投入,在城市改造中切实做好消防水源、疏散通道和消防设备的更新改造;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对道路安全标设、各类警示标记等公共安全设施进行统筹考虑,同步改造。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城市改造中有关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的规划论证、项目验收等工作。要根据城市建筑大量增加以及人流、物流、车流密集等特点,增加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特别要重视安全救援装备建设,实现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 (五)加大对安全科技研究的投入。积极借助国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做好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近期,要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工业、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动安全质量管理上等级、创水平。市政府每年将拨出专款用于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的推广应用工作,开发区、各镇要按照要求配套开展。 (六)设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公共安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我市专项资金的来源是:财政拨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罚没款以及各方面的捐款、赞助款等,规模将与我市经济发展相同步,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公安等部门依法收缴和处理散失在社会上、影响公共安全的各类危险物品所需的专项经费也要得到落实。 三、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建设 (七)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的规定,依法做到持证经营。对未取得、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或生产经营。 (八)执行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要探索改进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制度,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及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缴费费率;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差、事故多发(发生1人死亡或3人重伤)的单位,可提高缴费费率;对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可实行优惠缴费费率。通过浮动缴费费率制度的实施,促使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从工伤保险费中按8%的比例提取费用,专项用于支付因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待遇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安监部门要依法制定我市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与细则,提高赔偿金额,加大人员成本。 (九)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由市安监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风险抵押金按单位职工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收取,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单位可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如果在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用于事故抢险、善后处理等所需费用;单位在本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年底由安监部门退还或转作下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中部分可用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奖励等。 (十)推行高危行业和高危人群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从今年开始,在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特种作业的高危人群中,积极推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即高危企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为从业人员和高危人群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高危人群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制订。 (十一)建立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主要是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职工总数在300人以下的各类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应聘任注册安全主任,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管理。注册安全主任要通过社会公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市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培训、考核与监管,引进和培育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其市场行为,提高注册安全主任的综合素质。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制度。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的形成,建立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一般由企业按上年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3%自行提取,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十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设工地和人员密集场所等作为整治重点,常抓不懈。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把专项整治与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使每年的专项整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二是要把专项整治与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起来,督促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长效管理机制;三是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起来,逐步做到安全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对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和省、苏州市挂牌的事故隐患,开发区、各镇要加大督查和整改力度,按期完成整改。坚决杜绝新建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开发和审批单位的责任。 (十四)不断完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市重特大和综合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预案的演练。加强火灾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全市事故预防与救援的信息网络。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信息与“110”、“119”、“120”的联动机制,努力提高事故救援反应速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市级机关和开发区、各镇要重视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调整充实工作人员。按照苏州市政府提出的要求,开发区、各镇一般应配备4~5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街道应配备2~3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并做到工作经费有保证、基本装备有着落;行政村和城市社区也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市安监局应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专门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法水平,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开发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开发区、各镇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检查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安委会的协调和指导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其他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合力。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建设、卫生、教育、文广、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的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十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机关、学校、幼儿园和各社区要认真做好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广大市民守法的自觉性,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作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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