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3/14 |
颁布日期: |
2003/03/14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3/14 |
颁布日期: |
2003/03/14 |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3〕20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的发放不再审批,对其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证明管理。为贯彻好此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员的健康证明管理工作由省卫生监督所统一归口负责,健康证明由各市自行印制。
二、健康证明的样式,严格按卫生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健康证明的规格,全省统一为9.5厘米×6.5厘米,烫塑后制成可佩带式卡片。健康证明的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包括行政区划代码编号、健康检查单位顺序号、从业人员个人流水号三部分,具体的健康证明规格、编号规则详见附件二。
三、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并将本地的健康证明编号情况及时报省卫生监督所备案。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
附件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健康证明规格及编号规则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抄 送:卫生部,各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