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云南省经贸委、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6/18 颁布日期: 2001/06/18
颁布机构: 云南省经贸委、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6/18
颁布日期: 2001/06/18
各地州市经贸委、公安局、药监局:    根据《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法20024号)《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8日 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管理,预防和惩治涉及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于经济发展,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护合法,禁止非法,根据《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批量使用、运输《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附件所列的28种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单位(含驻军、武警部队)和个人。    三、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实行分类发证管理办法。生产、经营、使用《条例》列管的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5种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许可证由药监局负责核发;其余23种许可证由经贸委负责核发。    四、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按分类分别负责核发;使用许可证由地、州、市经贸委和药监局按分类分别负责核发;运输许可证由地、州、市公安机关负责核发。    五、许可证申办条件    (一)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 l、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和省对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 3、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条件; 4、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 l、具有规范的台帐和管理制度; 2、符合国家和省对经营品种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储存条件; 3、销售人员必须掌握对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储存、用途等方面的知识及销售的安全措施; 4、经营批发的单位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零售的单位持有 《营业执照》。    (三)使用许可证申办条件 l、有合法用途; 2、一次性批量使用或一年内多次使用达到附件l所列的批量标准。    (四)运输许可证申办条件 1、必须持有生产、经营或使用许可证; 2、8个内地地、州、市的用户需跨地、州、市运输的; 3、8个边境地、州的用户需跨县运输的; 4、25个边境县(市)的用户需运输的。 8个内地、州、市,8个边境地、州及其25个边境县(市)的地名见附件2。    六、许可证中领程序    (一)申办程序 l、申办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类别,分别向地、州、市经贸委或药监局申领《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申报表一式六份,逐级报省经贸委或省药监局审核发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一点一证、亮证生产、经营。 2、申办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类别,分别向地、州、市经贸委或药监局申领《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申报表一式六份,报地、州、市经贸委或药监局审核发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一点一证、亮证使用。 3、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核发后,省经贸委、省药监局于每月25日以前将申报表一式三份和本月的办证情况报送省禁毒委员会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公室。 4、申办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向物主所在地的地、州、市公安机关申领《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一份,由物主所在地的地、州、市公安机关审核发证。一车一证,一次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日,实行缴销制度。 5、从省外运入云南省辖区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物主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第一个入省口子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运输许可证;由省内运往省外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由启运地的地、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发放运输许可证。 各发证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答复。办理运输许可证的,凡符合申办条件的随到随办。    (二)申报材料 l、申办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 (1)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有效介绍信; (4)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5)申办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 2、申办运输许可证 (1)生产、经营或使用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副本; (2)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申报表; (3)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七、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生产、经营、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持原证按原申办程序重新办理。    九、年度检验。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年度检验遵循“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每年的第四季度11月15日之前集中进行年度检验。    十、变更、补发、换发。许可证需变更登记项目的,必须持原证按申办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注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原申报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公告。许可证的发放、年检、变更、注销等,由省级发证主管部门统一公告。    十三、监督检查。发证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十四、处罚。凡不按时进行年检的,视为无证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按《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八由云南省禁毒委员会统一制作。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及申报表,由各发证部门分别到省经贸委或省药监局领取;运输许可证和申报表由各发证部门到省公安厅领取。    十六、各发证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七、本办法由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