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4/28 颁布日期: 2008/04/28
颁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4/28
颁布日期: 2008/04/28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浙环发〔2008〕24号 关于调整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相关行政许可的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定的结果,我局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相关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定的结果,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活动的行政许可,包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和“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两个项目。跨省移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以及一年内跨省移出危险废物仅一次的,按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要求提出申请;一年内需要多次跨省移出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要求提出申请。 二、此次调整中我们对许可事项的“重新申请”作了规定。修改完善了申请资料的样式,细化了填报内容,同时明确了作为附件的各类资质证明及照片的具体要求。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申请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也可到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行政许可审批栏中查阅(网址:http://www.zjepb.gov.cn/)。 三、自2008年5月1日起,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要按照调整后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和“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办理程序和文本提出申请。请你们协助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公示告知、解释和说明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的顺利实施。 附件: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办理程序及文本 2.“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办理程序及文本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二、许可事项及审批、服务内容许可名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服务内容:本省单位跨省移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的,或移出危险废物的,须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三、许可条件 (一)转移废物属危险废物的: 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接受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受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 4、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本省尚未形成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 (二)转移废物不属危险废物的: 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运输单位应具有防扬散、渗漏等运输途中二次污染的能力。 (三)经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次申请 1、提交《浙江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五份,需配封面并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拟转移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2)拟转移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方案。 2、各类执照、证书或协议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1)废物移出、承运及接受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2)承运单位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或《道路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正本)和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本); (3)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 (4)废物接受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5)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之间有关拟转移废物的委托处理处置及承运合同或协议; (6)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采用法人代表签字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 3、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 (1)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 (2)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 (3)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 (二)有效期限内的重新申请及变更属下列情况的,需按申请要求重新申请: (1)拟转移废物种类超过初次核准范围,且超出的废物属危险废物; (2)实际转移数量超过初次核准范围; (3)废物接受单位发生改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除外)。 五、许可程序和期限 1、受理 (1)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许可审查 (1)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函意见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许可收费情况无许可收费 七、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1、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 2、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八、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传真 (一)责任部门、责任人 1、受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受理中心 许履中; 2、审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固废中心 顾培龙; 3、主持听证部门及责任人:固废中心 顾培龙; 政策法规处 李全胜。 (二)联系电话、传真 1、咨询联系电话:0571-28869054,传真:0571-28869039   2、受理联系电话:0571-28869191,传真:0571-28869151 3、投诉联系电话:0571-28869110 A 编号: 浙江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时间: 声明:本报告书的内容均为属实。本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内容不实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填 写 说 明 本申请书适用于浙江省内的企业跨省移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的,或移出危险废物的许可申请,电子版申请书通过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废物移出地审批机关,纸质申请书则由申请单位负责提交移出地审批机关。本申请书共分5部分,依次为《废物移出单位信息》(表1)、《转移废物信息》(表2)、《转移废物分析报告》(表3)、《废物运输单位信息》(表4)、《废物接受单位信息》(表5)及相关附件。本申请书编号由移出地审批机关统一编制,除表2至表4外,其余部分编号均为十三位,第一位为大写英文字母A,第二至三位等2位阿拉伯数字为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行政区划号,第四至五位等2位阿拉伯数字为市行政区划号,六至九位等4位为申请年份,最后4位阿拉伯数字为各设区市申请书流水号。表2与表3编号在13位编号最后新增2位废物序号,按转移废物种类依次编号(如01、02、03……),且同种废物表2与表3编号相一致。表4编号在13位编号最后新增1位运输单位序号,按废物运输单位数依次编号(如1、2、3……)。本申请书一式五份,必须为装订成册的打印件,内容填写完整、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均不受理。本申请书自移出地审批机关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申请书批准生效后,移出地审批机关、接受地环保部门、申请单位、接受单位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移出地审批机关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移危险废物应同时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部分填写要求如下: 一、《废物移出单位信息》(表1) 1.1移出单位名称:废物移出单位全称,按照登记注册或批准(如工商登记情况填写); 1.2组织机构代码:废物移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1.3~1.10废物移出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注册地址,其中地址需详细填写至“ХХ乡(镇)ХХ街(村)门牌号ХХ”; 1.11单位概况简述:移出单位主要产品、年产量及生产工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等情况; 1.12拟转移起止地:分别填写废物移出单位及接受单位详细地址; 1.13~1.14分别统计申请书中表2和表3的数量; 声明:移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仔细核对表1所填内容并签名。委托代理人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交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以下声明均相同) 二、《转移废物信息》(表2)按废物种类填写,原则上每种废物填写一张(特例:不同生产工序产生主要成分相同,但运输、处置/综合利用时具有不相容性的废物需分别填写); 2.1废物名称: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废物产生源提示表》(附录1)中对应的废物类别填写;一般固废按《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对应表》(附录2)中的废物名称填写。废物代码: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2.2新废物代码/名称:共8位,前3位为行业码,中间3位为顺序码,最后2位为类别码。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废物产生源提示表》(附录1)中的废物代码填写,如无法在表中找到相应废物,则中间三位顺序码统一填写“000”;一般固废的前3位行业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附录3)中的中类代码填写,中间3位顺序码统一填“999”,最后2位类别码按《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对应表》(附录2)中废物代码填写。 2.3产生源:产生废物的车间或生产装置名称。 2.4产生工序:产生废物的具体工序。 2.5主要(有害)组分:列举1至3种,危险废物填写主要有害组分。 2.6危险特性: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 2.7危险废物表观描述: (1)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 (2)嗅、色:对废物的嗅、色简要描述,如:黑褐色,有臭鸡蛋气味; 2.8是否经过预处理: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 2.9预处理工艺:如经过预处理,则需填写相应预处理工艺; 2.10包装情况: (1)根据废物特性选择与其相似的危险货物类型,如列表中没有相应选项,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 (2)材质:废物包装所用材质,如列表中没有相应选项,则在白格处自行填写; (3)容器: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废物包装类型,如列表中没有相应选项,则在白格处自行填写; (3)容器规格:每个废物包装单元的规格,如450L、400kg等; 2.11拟转移数量:该种拟转移废物的数量,不同计量单位的统一折算成“吨”; 2.12是否附有废物分析报告: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 2.13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废物运输、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仔细核对每张表2所填内容并签名。 《转移废物分析报告》(表3)该表可选填,由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协商后填写(可自定分析参数),但拟转移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提供分析报告的废物则必须填写表3。 3.1废物名称:与相应表2中2.1项的废物名称一致 3.2~3.5对废物进行采样、分析的单位名称及相应采样、分析报告时间;表内分析指标仅供参考,申请单位可酌情选择或增补,参数相应数值和计量单位必须填写完整。 《废物运输单位信息》(表4)每家承运单位填写一张。 4.1运输单位名称:承运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按照登记注册或批准(如工商登记情况填写); 4.2组织机构代码:废物运输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4.3运输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名称及编号; 4.4~4.10承运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单位详细通讯地址等; 4.11运输方式及线路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工具:包括罐(槽)车、厢式货运车、自卸汽车等;废物名称:采用同种方式和工具运输的废物,与相应表2中2.1项的废物名称一致;运输路线:废物自移出单位至废物接受单位所经过的路线,以道路运输为例,需说明途径主要公路及县(市、区)的名称,按“自移出地县(市、区)经XX公路至XX县(市、区),经XX公路至XX县(市、区),最后经XX公路至接受地县(市、区)”的格式填写; 4.12废物装卸、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运输过程中的加固、防渗漏、防扬散或抛洒等;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企业应急联系方式,以及事故现场清理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声明:承运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仔细核对表4所填内容并签名。 《废物接受单位信息》(表5) 5.1接受单位名称:接受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按照登记注册或批准(如工商登记情况填写); 5.2组织机构代码:废物接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5.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拟接受废物属危险废物的,需填写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5.4~5.11废物接受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其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及废物处置/综合利用设施地址,其中地址均需详细填写至“ХХ乡(镇)ХХ街(村)门牌号ХХ”等; 5.12受单位概况:包括废物接受单位有能力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的废物的名称、处理处置方式及数量; 5.13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方案序号及废物名称:序号与相应表2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一致,并按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排列;废物名称与相应表2中2.1项废物名称一致;代码及处置方式名称见下表:代码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方式利用方式 R1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 R2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 R3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 R4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 R5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 R6再生酸或碱 R7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 R8回收催化剂组分 R9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 R15其他处置方式 D1填埋 D9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 D10焚烧 D16其他贮存方式 S贮存其他方式 C1水泥窑共处置 C2生产建筑材料 注:水泥窑共处置:是指在水泥生产工艺中使用工业废物作为替代燃料或原料,消纳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方式;生产建筑材料:是指将工业危险废物用于生产砖瓦、建筑骨料、路基材料等建筑材料。 声明:接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仔细核对表5所填内容,承诺根据本单位能力无害化处置/综合利用所接受废物并签名。 相关附件 1、各类执照、证书或协议的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1)废物移出、承运及接受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2)承运单位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通过公路运输的需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本)和《道路运输证》(正本) (3)拟接受废物属危险废物的,需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 (4)废物接受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5)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之间有关拟转移废物的委托处理处置及承运合同或协议 (6)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采用法人代表签字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 2、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 (1)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 (2)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 (3)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 附件2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 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二、许可事项许可名称: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审批、服务内容:一年内需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须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在有效期限内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可不再审批。 三、许可条件 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接受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受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 4、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本省尚未形成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次申请 1、提交《浙江省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五份,需配封面并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2)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方案。 2、各类执照、证书或协议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1)废物移出、承运及接受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2)承运单位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或《道路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正本)和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本); (3)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 (4)废物接受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5)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之间有关拟转移废物的委托处理处置及承运合同或协议; (6)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采用法人代表签字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 3、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 (1)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 (2)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 (3)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 (二) 重新申请 1、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有效期届满,下一年度需继续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属下列情况的,需按要求重新申请: (1) 拟转移危险废物种类超过年度计划核准范围; (2) 实际转移数量已超过年度计划核准范围; (3) 废物接受单位发生改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除外)。 五、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1、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函意见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许可收费情况无许可收费 七、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一)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 (二)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八、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传真 (一)责任部门、责任人 1、受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受理中心许履中; 2、审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固废中心 顾培龙; 3、主持听证部门及责任人:固废中心 顾培龙;政策法规处 李全胜。 (二)联系电话、传真 1、咨询联系电话:0571-28869054,传真:0571-28869039 2、受理联系电话:0571-28869191,传真:0571-28869151 3、投诉联系电话:0571-28869110 B 编号: 浙江省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时间: 声明:本报告书的内容均为属实。本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内容不实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填 写 说 明 本申请书适用于浙江省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年度内多次)的情况,申请单位为废物移出单位。本申请书由废物接受单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填写,电子版申请书通过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废物移出地审批机关,纸质申请书则由申请单位负责提交移出地审批机关。本申请书共分5下部分,依次为《废物移出单位信息》(表1)、《转移废物信息》(表2)、《转移废物分析报告》(表3)、《废物运输单位信息》(表4)、《废物接受单位信息》(表5)及相关附件。本申请书编号由移出地审批机关统一编制,除表2至表4外,其余部分编号均为十三位,第一位为大写英文字母B,第二至三位等2位阿拉伯数字为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行政区划号,第四至五位等2位阿拉伯数字为市行政区划号,六至九位等4位为申请年份,最后4位阿拉伯数字为各设区市申请书流水号。表2与表3编号在13位编号最后新增2位废物序号,按转移废物种类依次编号(如01、02、03……),且同种废物表2与表3编号相一致。表4编号在13位编号最后新增1位运输单位序号,按废物运输单位数依次编号(如1、2、3……)。本申请书一式五份,必须为装订成册的打印件,内容填写完整、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均不受理。本申请书自移出地审批机关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申请书批准生效后,移出地审批机关、接受地环保部门、申请单位、接受单位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移出地审批机关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移危险废物应同时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各部分填写要求如下: 一、《废物移出单位信息》(表1) 1.1移出单位名称:废物移出单位全称,按照登记注册或批准(如工商登记情况填写); 1.2组织机构代码:废物移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1.3~1.10废物移出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注册地址,其中地址需详细填写至“ХХ乡(镇)ХХ街(村)门牌号ХХ”; 1.11单位概况简述:移出单位主要产品、年产量及生产工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等情况; 1.12拟转移起止地:分别填写废物移出单位及接受单位详细地址; 1.13~1.14分别统计申请书中表2和表3的数量; 声明:移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仔细核对表1所填内容并签名。委托代理人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交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以下声明均相同) 二、《转移废物信息》(表2)按废物种类填写,原则上每种废物填写一张(特例:不同生产工序产生主要成分相同,但运输、处置/综合利用时具有不相容性的废物需分别填写); 2.1废物名称: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废物产生源提示表》(附录1)中对应的废物类别填写;一般固废按《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对应表》(附录2)中的废物名称填写。废物代码: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2.2新废物代码/名称:共8位,前3位为行业码,中间3位为顺序码,最后2位为类别码。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废物产生源提示表》(附录1)中的废物代码填写,如无法在表中找到相应废物,则中间三位顺序码统一填写“000”;一般固废的前3位行业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附录3)中的中类代码填写,中间3位顺序码统一填“999”,最后2位类别码按《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对应表》(附录2)中废物代码填写。 2.3产生源:产生废物的车间或生产装置名称。 2.4产生工序:产生废物的具体工序。 2.5主要(有害)组分:列举1至3种,危险废物填写主要有害组分。 2.6危险特性: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 2.7危险废物表观描述: (1)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 (2)嗅、色:对废物的嗅、色简要描述,如:黑褐色,有臭鸡蛋气味; 2.8是否经过预处理: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 2.9预处理工艺:如经过预处理,则需填写相应预处理工艺; 2.10包装情况: (1)根据废物特性选择与其相似的危险货物类型,如列表中没有相应选项,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 (2)材质:废物包装所用材质,如列表中没有相应选项,则在白格处自行填写; (3)容器: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废物包装类型,如列表中没有相应选项,则在白格处自行填写; (3)容器规格:每个废物包装单元的规格,如450L、400kg等; 2.11拟转移数量:该种拟转移废物的数量,不同计量单位的统一折算成“吨”; 2.12是否附有废物分析报告:在相应选项前“□”内打勾; 2.13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废物运输、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仔细核对每张表2所填内容并签名。 《转移废物分析报告》(表3)该表可选填,由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协商后填写(可自定分析参数),但拟转移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提供分析报告的废物则必须填写表3。 3.1废物名称:与相应表2中2.1项的废物名称一致 3.2~3.5对废物进行采样、分析的单位名称及相应采样、分析报告时间;表内分析指标仅供参考,申请单位可酌情选择或增补,参数相应数值和计量单位必须填写完整。 《废物运输单位信息》(表4)每家承运单位填写一张。 4.1运输单位名称:承运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按照登记注册或批准(如工商登记情况填写); 4.2组织机构代码:废物运输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4.3运输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名称及编号; 4.4~4.10承运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单位详细通讯地址等; 4.11运输方式及线路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工具:包括罐(槽)车、厢式货运车、自卸汽车等;废物名称:采用同种方式和工具运输的废物,与相应表2中2.1项的废物名称一致;运输路线:废物自移出单位至废物接受单位所经过的路线,以道路运输为例,需说明途径主要公路及县(市、区)的名称,按“自移出地县(市、区)经XX公路至XX县(市、区),经XX公路至XX县(市、区),最后经XX公路至接受地县(市、区)”的格式填写; 4.12废物装卸、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运输过程中的加固、防渗漏、防扬散或抛洒等;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企业应急联系方式,以及事故现场清理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声明:承运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仔细核对表4所填内容并签名。 《废物接受单位信息》(表5) 5.1接受单位名称:接受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按照登记注册或批准(如工商登记情况填写); 5.2组织机构代码:废物接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5.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拟接受废物属危险废物的,需填写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5.4~5.11废物接受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其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及废物处置/综合利用设施地址,其中地址均需详细填写至“ХХ乡(镇)ХХ街(村)门牌号ХХ”等; 5.12受单位概况:包括废物接受单位有能力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的废物的名称、处理处置方式及数量; 5.13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方案序号及废物名称:序号与相应表2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一致,并按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排列;废物名称与相应表2中2.1项废物名称一致;代码及处置方式名称见下表:代码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方式利用方式 R1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 R2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 R3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 R4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 R5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 R6再生酸或碱 R7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 R8回收催化剂组分 R9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 R15其他处置方式 D1填埋 D9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 D10焚烧 D16其他贮存方式 S贮存其他方式 C1水泥窑共处置 C2生产建筑材料 注:水泥窑共处置:是指在水泥生产工艺中使用工业废物作为替代燃料或原料,消纳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方式;生产建筑材料:是指将工业危险废物用于生产砖瓦、建筑骨料、路基材料等建筑材料。 声明:接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仔细核对表5所填内容,承诺根据本单位能力无害化处置/综合利用所接受废物并签名。 相关附件: 1、各类执照、证书或协议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1)废物移出、承运及接受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2)承运单位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通过公路运输的需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本)和《道路运输证》(正本) (3)拟接受废物属危险废物的,需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 (4)废物接受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5)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之间有关拟转移废物的委托处理处置及承运合同或协议 (6)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采用法人代表签字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 2、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 (1)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 (2)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 (3)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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