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日期: |
2008/09/26 |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应本着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过程中,以及环保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依法进行公众参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公众参与工作要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环评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共同承担。
二、明确需要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范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范围相一致,即与环评确定的评价范围相一致,并且涵盖项目的敏感对象和保护目标。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进行公众参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对于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确定。
三、做好公众调查和公告公示。公众调查和公告公示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两种主要形式。公众调查可以采取发放公众调查表、咨询专家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以发放公众调查表方式为主,其余方式为辅。公告公示方式包括:(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媒体(电视或报纸)上进行公告公示;(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项目敏感对象和保护目标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告栏上张贴布告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应标识显明;(三)通过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公示内容信息的印刷品进行公告公示;(四)在政府门户网站、环保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方式以第一种或第二种方式为主,其余方式为辅。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跨行政区域,则应在覆盖受影响地区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间,公告公示单位应当准备环评文件供公众阅览。
四、进一步明确公众调查对象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调查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公众调查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项目环评确定的评价范围内的敏感对象和保护目标必须全部列入调查对象,并按比例随机确定具体被调查者。团体调查对象,包括项目所在地的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教育单位以及调查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企业单位等,原则上调查数量应不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包括调查范围内的居(村)民,原则上调查数量应不少于50人。评价范围内调查对象少于20家或50人的,应当全部列为调查对象。如果调查表格没有全部回收,则必须对没有回收的表格做详细阐述和分析。
五、科学设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调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调查时应向被调查者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特别是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主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等内容。调查表内容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调查表问答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众对当地环境质量的认可程度;(二)公众认为该地区主要的环境问题;(三)公众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四)公众对建设单位环境信誉的满意程度;(五)公众对本项目最担心的环境问题;(六)公众认为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周边居民居住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七)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态度以及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严格做好环评阶段的公告公示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众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七)当地环保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初步结论的基础上应向公众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五)公众查阅环评文件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要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九)当地环保部门、环评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项目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环评文件简本必须便于公众索取。若环评文件经评审修改后,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保部门认为与原公示文本及简本的内容存在较大出入的,应再次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必须保证在10个工作日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和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公众参与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应当进行公众参与而无公众参与内容,或公众参与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该环评文件。
七、真实反映和认真对待公众参与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内容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单独设篇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公众参与章节应包括公众调查和公告公示两方面内容,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公众调查表(团体调查表和个人调查表各附一份,以及持反对意见的全部调查表、提出建议意见的全部调查表),公告公示样本和图片,公告公示地的公示证明(在自然村公告公示的由所在行政村出具公示证明)和当地环保部门对公告公示结果的说明。公众调查内容包括:团体和个人调查样本,调查情况和调查过程,调查的具体内容和调查结果,调查信息汇总表等。若公众对项目建设有反对意见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项目持反对意见的公众意见核实原因,对于具体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应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并对反对者进行反馈,反馈结果应在环评文件中进行说明(公众调查信息汇总表形式和内容详见附件)。公众调查的原始资料应由环评编制单位妥善存档保管,以便查阅。公告公示的原始材料,由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批的环保部门存档保管。
八、抓好环评文件受理阶段的公众意见征求工作。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后,同时在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媒体(电视或报纸)和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保部门在根据上述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按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项目利害关系人的告知、听证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作出审批或重新审核的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九、进一步强化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评文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公众参与内容严重失实的,各级环保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提请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对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公众参与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我局将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环发〔2005〕49号)即行废止。
附件:公众调查信息汇总表样本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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