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1/27 颁布日期: 2009/11/27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1/27
颁布日期: 2009/11/27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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