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10 |
颁布日期: |
2015/11/10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10 |
颁布日期: |
2015/11/10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长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森防指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火灾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预案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各区、县(市)分别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林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工矿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林场和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长沙警备区参谋长、武警长沙支队支队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长沙警备区司令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林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森林公安局承担。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协调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 市森林防火办
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森防指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指导和督查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市本级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烈士的申报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范畴,协同有关部门积极作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中小学校组织应急避险演练。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工作,为森林防火提供科技支撑。
市监察局:监督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查处与追究火灾案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园林局:督促、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防火规划设计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城区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和相关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市农业委: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市文广新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市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危爆企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参与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电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市旅游局: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省、市等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旅行社、旅游团队和导游开展森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游客疏散工作。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及时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消防支队:组织指导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危爆品火灾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市武警支队:建立森林消防应急分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高森林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地区的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区县(市)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防指分别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 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市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国家森防指发布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2.加强森林防火宣传;3.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区县(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实行24小时值班调度制度;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加强火险隐患排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3.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4.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2.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严查野外违规用火;3.市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4.全市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5.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市、区县(市)森林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重点区域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实行入山防火检查;3.市、区县(市)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4.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办应当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区县(市)森林防火办应当核实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办,市森林防火办迅速报告省森林防火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区县(市)防火办必须在监测热点发布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市森林防火办,市森林防火办在2小时内报告省森林防火办。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各区县(市)防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办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办):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3.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5.发生在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6.超过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8.需要省、市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4项:火灾名称,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情态势,到场领导及扑火人员、扑火装备,扑救情况,损失情况,地形地貌,可燃物情况,重要目标保护情况,火场天气,水源情况等。市森林防火办接到以上情况报告后,争取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森林防火办、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的响应等级定为IV级、Ⅲ级、Ⅱ级、I级。其中IV级最低,Ⅰ级最高。
4.2.1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办启动IV级响应:各区县(市)一天内上报3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发生持续燃烧超过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市森林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值班调度,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督促火灾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亲赴一线指挥;市森防指根据需要派出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省森林防火办、市应急办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视情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发生连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市森防指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森林防火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市森防指负责人在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必要时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区县(市)森防指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通讯保障等工作; 根据区县(市)森防指的请求,调派森林防火专业队伍跨区域增援扑救。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2.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可能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及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市森防指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设立市前线指挥部,同时设立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专门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视情报请省森防指调派森林武警部队或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2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直接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以及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市森防指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森防指及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调动本市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 应急处置
区县(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当地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扑火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必要时,请求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支援参与扑救。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地区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火灾发生地区县(市)森防指指挥长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市森防指通报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协调,按部队出动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由火灾发生地区区县(市)森防指指挥长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兵手续。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3 医疗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
4.3.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涉爆企业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市森林防火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5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清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市、各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森防指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市)必须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街道)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和苗圃等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当地扑火需要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扑火队伍为主,当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6.2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上一级森防指申请物资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市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500万元的储备库;重点火险区、县(市)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200万元的储备库。其他有林地区的区县和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
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讯器材,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收回。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6.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6.4 通信保障
市、县、乡三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讯保障系统,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市和重点林区县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市森林防火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