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0/08 颁布日期: 2013/10/08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0/08
颁布日期: 2013/10/0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8日 长沙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防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3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4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储备   6.4 通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程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环境和旅游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履职,快速反应,联防联治,有效控制灾害扩散蔓延;加强对未成灾区域的预防预警,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口岸办、市园林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工商局、市电业公司、市邮政局、市气象局、电信长沙公司、移动长沙公司、联通长沙公司、长沙警备区后勤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启动和终止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林业生物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区县(市)政府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做好市应急委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上报和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负责市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队伍、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查各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责任制落实情况;做好市应急办和省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的收集、甄别、综合、报送;拟订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发布灾情。   市应急管理办: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参与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障应急通信的安全畅通;协助监管电力公司、通信运营商所用器材木质包装物检疫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管城乡建设工地所用木质材料检疫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执行疫区现场封锁任务,保障除治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将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所需防灾、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物资运输保障;协助防止林业有害生物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市农业局: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林业生物灾害;联合除治农林共发性生物灾害。   市卫生局: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进行宣传教育。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社区公园和城区道路绿化带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控。   市政府口岸办:负责协调监督铁路、机场、港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相关物资运输,防止疫情通过铁路、航空和航运传播。   市园林局:负责城市公园、园林景观区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控。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环节传播。   长沙供电公司:保障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电力供应;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市邮政局:负责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含物流快递)传播。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所需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电信长沙公司、移动长沙公司、联通长沙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长沙市警备区后勤部:负责监管、防治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业生物灾害;支援、配合、协助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负责生物灾害分析评估和相关研究,为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及时调查、取样,派专人管护好发生现场并实时监控。本单位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送上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或其他权威单位鉴定。   市林业局要加强市级防治检疫机构建设,配备2-3名专职人员,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治检疫机构;乡镇(街道)林业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监测预警人员,结合实际设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村(社区)要把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纳入护林员的重要任务之一,逐步形成市、县、乡、村四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快速收集、处理、传递灾害信息,确保预警和响应及时。   3.2 预防   3.2.1 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及危害特点,结合森林资源保护的需要,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确定林业有害生物主要监测对象和一般监测对象。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重点预防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一般预防区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   3.2.2 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基层林业管理机构的监测作用;加强市、县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等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3.2.3 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   市和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 检疫监管   充分发挥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严格国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扩散种植;建立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疫情传播。   3.3 预警定级与发布   根据《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林业生物灾害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市和区县(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灾害监测调查结果,在综合分析灾害发生可能性后,按权限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性林业生物灾害(IV级):1个区县(市)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暴发;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以上、5%以下;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全市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4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暴发面积5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5%以上、15%以下;2个以上区县(市)同时发生新侵入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全市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6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5%以上、20%以下;发生省内新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专家评估组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4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全市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0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20%以上;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2.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发生后,发生地区县(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救灾防控工作。市林业生物灾害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适时提供支持和指导。必要时派遣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参谋。   4.2.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发生后,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和组织救灾防控工作,并及时向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及除治情况。   市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会议部署应急救灾工作。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协调工作;同时将灾害的发展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灾情需要和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保证除治质量;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划定、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和省指挥部报告情况。   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启动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2.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或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发生后,在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需要,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亦可委托市指挥部负责指挥。   4.3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3.1 信息报告   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专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核实灾害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公民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4.3.2 信息通报   接到省指挥部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报后,市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办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全力做好灾害防控工作。   4.3.3 信息发布   市和区县(市)林业生物灾害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新闻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林业生物灾害信息。   4.4 应急结束   根据专家组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的综合评估意见,由发布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恢复受灾森林、林木,及时清理因应急防治设立的临时设施。经专家组评估确定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人民政府还应酌情予以补助。   5.2 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并召集专家组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原因、灾害损失和经验、教训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和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市和区县(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强化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队伍的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化专业防治机构发展。   6.2 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统筹安排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市林业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加强与政府采购部门衔接和生产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到位;根据建设规划和储备需要,合理安排应急物资储备建设资金。各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实际需要,相应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救灾物资可实施紧急调运,相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   6.3 技术保障   市林业局要主动争取上级部门的技术支持,加强与林业科研院校和周边市州林业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制定科学防治方案。   6.4 通讯保障   逐步建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设备,明确主要联络人及信息维护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通讯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除治队伍培训,开展预案演练,提高林业生物灾害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处置林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或在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害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林业生物灾害: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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