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全过程无尘化施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5/10/12 颁布日期: 2015/10/12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5/10/12
颁布日期: 2015/10/12
石住建办〔2015〕51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全过程无尘化施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全过程无尘化施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0月12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 全过程无尘化施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工程无尘化施工,进一步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政府令2013第185号)、《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新15条措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01)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无尘化施工,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样板引领、综合治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全过程无尘化施工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负责无尘化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主管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新开工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无尘化施工;在建工程按本办法要求分步实施,通过改进完善达到无尘化施工要求。 第五条 新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制定施工防治扬尘污染专项方案。现场达不到《石家庄市严管施工现场扬尘十二条》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施工防止扬尘污染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 第六条 施工全过程无尘化施工措施 (一)施工准备阶段无尘化措施 1、按规定标准设置围挡和大门,保证围档安全、稳固、整洁、美观,确保整个施工区域与外界充分隔离。严禁围档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2、施工大门及现场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监控范围必须覆盖整个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4、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道路、材料堆放和加工场地必须全部采取混凝土硬化,其它未施工场地一律硬化、绿化、固化。道路、场地硬化鼓励使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拼装技术。 5、施工现场沿道路两侧安装喷淋设施,定时对工地道路进行喷洒降尘。天气干燥或风力较大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路面的湿润。安排保洁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清扫,清扫时洒水降尘,保证路面无浮土,清扫时不起尘。 (二)土方施工阶段无尘化措施 1、严格按基坑开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中,要采取洒水、喷雾降尘和防止车辆泥土遗撒等措施。 2、施工现场存放回填用土应集中堆放,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将表面整平压实后,用密目网覆盖。定时洒水维持湿润,以有效地控制扬尘。 3、基坑回填时必须及时夯实,并及时施工地坪或做临时固化。 4、土方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及时清除路面遗洒的泥土,并使路面始终保持较湿润的状态,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5、土方施工期间,遇4级以上大风时,停止施工作业。 (三)工程主体施工阶段无尘化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现场混凝土或砂浆中转倒运应设置封闭的站点,少量砂石料人工拌合,必须在封闭式空间内作业,并采取防职业危害措施。 2、工程主体周边的临边防护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要每月清理维护,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底部要设置踢脚板,防止垃圾从楼层外围散落而产生扬尘。 3、楼层清理垃圾时,预先洒水湿润再进行清扫。各楼层垃圾集中密闭堆放,用垃圾通道运至地面。禁止从预留洞、内天井、电梯井或从结构外围抛撒垃圾。 4、清理脚手架垃圾时,禁止掀翻和拍打脚手板,必须预先进行洒水,然后再进行清扫,集中密闭堆放在楼层内。 5、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时,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及时清运,严禁凌空抛撒、严禁现场焚烧、严禁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 6、屋面进行隔热保温施工时,隔热板必须尽量整块铺贴,如需切断,必须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防止碎末撒落飞扬,造成污染。 (四)装饰施工阶段无尘化措施 1、装饰施工期间应在现场设置垃圾集中堆放点,并分类堆放。 2、管线安装施工的砖墙沟槽切割,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装饰工程所用石材应优先组织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因石材切割、加工所造成的扬尘污染。现场石材切割加工应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操作人员应佩带防尘口罩等,以降低或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危害。 3、拆除脚手架,禁止直接掀翻脚手板,必须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清理垃圾。 4、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废料等。 5、装饰用的石膏粉、腻子粉等必须装袋,并入库集中管理。 (五)室外工程施工阶段无尘化措施 1、管道沟必须分段开挖,安装完毕后立即回填,尽量减少翻开泥土的暴露时间。如开挖堆积时间过长,必须及时用密目网进行覆盖。 2、绿化土进场时必须随到随用,并采取临时覆盖措施,禁止堆积时间过长而产生扬尘。 3、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工地围墙,须拆除的必须按市政施工标准设置临时围档。 4、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采取相应保洁措施,以便做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确保不出现扬尘飞沙现象,保证周边环境。 (六)木工机械作业无尘化措施 木工机械作业区应保持整洁,并及时清理木屑、刨花和边角料等,必要时进行洒水湿润后再清理,并装袋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日产日清,及时处置。 (七)建筑材料无尘化措施 1、砂石设置专用料场进行堆放,控制进料数量,做到随到随用,不大量囤积。堆放时做到堆积方正、底脚整齐干净,并将周边及上方拍平压实,然后用密目网进行覆盖。砂石料如过于干燥,应及时进行洒水。 2、施工用的多孔砖、加气砌块必须在指定场地进行堆放。进场后及时进行洒水湿润或采取覆盖措施,定时由专人对堆放场地进行清扫。 3、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如塑料泡沫等)等,必须进行严密的遮盖或存放在不透风的仓库内,运输车辆要有防止泄漏、飞扬装置,卸料时集中码放,以减少污染。 (八)运输车辆无尘化措施 1、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等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必须进行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 2、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监控装置,并与市、区主管部门联网,严禁偷倒、乱倒。 3、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浆水应通过二级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公共管网。沉淀池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 (九)生活垃圾无尘化措施 生活垃圾安排专人进行收集、清理,按指定地点与建筑垃圾分开堆放,并进行密闭遮挡。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禁止在现场焚烧垃圾。 (十)拆除工程无尘化措施 建筑拆除作业现场必须严格做好封闭围挡,配备专用喷淋、喷雾设备,按规定时间及时清运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严禁非湿法拆除、严禁超时堆放废弃物。 第七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无尘化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全过程无尘化施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在媒体公开通报,并实施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无尘化施工的监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施工防治扬尘污染方面资金投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方案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履职尽责到位,做好施工作业各工序、各分部工程及现场管理的监督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有关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依法顶格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计入诚信档案,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施工单位6个月投标资格。拒不整改的,属本地企业的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的清出石家庄建筑市场。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无尘化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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