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5/21 |
颁布日期: |
2013/05/21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5/21 |
颁布日期: |
2013/05/21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3〕3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快实施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改善省会大气环境,推进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区创建8个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3.8%。对示范区坚持“绿化硬化全覆盖、粉尘治理全覆盖、排放治理全覆盖、环境卫生无死角”四项刚性原则,对所有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道路、庭院深度保洁,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软硬覆盖,所有燃煤锅炉、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开展建筑物楼顶绿化、立体绿化试点工作。
二、示范区范围及责任分工
(一)裕华区世纪示范区:富强大街-裕华东路-谈固南大街-东岗路延长线所围区域,约7平方公里。裕华区政府负责。
(二)长安区化工学校示范区:中山东路-谈固东街延长线-北二环-建华北大街所围区域,约7平方公里。长安区政府负责。
(三)长安区人民会堂示范区:中山东路-建设北大街-北二环-华清街延长线所围区域,约8平方公里。长安区政府负责。
(四)桥东区平安电站示范区:裕华东路-建设南大街-塔南路延长线-京广铁路所围区域,约7平方公里。桥东区政府负责。
(五)新华区西北水源示范区:中华北大街-石太高速-桥东区分界线-正定县分界线所围区域,约5平方公里。新华区政府负责。
(六)高新区信息工程学院示范区:京珠高速-石德铁路-昆仑大街延长线-湘江大道所围区域,约6平方公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桥西区职工医院示范区:西二环-工农路-中华大街-新华路所围区域,约6平方公里。桥西区政府负责。
(八)桥西区西南高教示范区:新石北路延长线-红旗大街-汇丰路延长线-中华大街所围区域,约4平方公里。桥西区政府负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内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1.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4.0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3.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4.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
5.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作业,同时覆网防尘。
6.市区石环路内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7.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8.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9.进出工地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
10.施工工地出口至公共铺装道路间的行车道路,应铺设钢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礁渣或细石等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11.城区管线工程施工应采用顶管式施工法,不得破损路面。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清扫前应洒水,避免扬尘污染。
13.工地内未硬化的部分,应采取覆盖、绿化、喷洒等措施。每天洒水一至二次,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14.施工工地围墙内的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对于扬尘影响范围大的施工,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以上任务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委、交通运输局、规划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二)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拆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拆迁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
3.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4.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5.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6.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采取建筑扬尘污染防治中规定的相关防尘措施。
7.拆除工程完成后,垃圾渣土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8.风力达4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以上任务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局、园林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三)交通道路扬尘治理
1.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应在一个月内修复。
2.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
3.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泄漏而产生扬尘。
4.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对于市政道路定期保洁,主干道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周冲洗2次,其它街道每天洒水1次。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二环以内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4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5.对道路积尘负荷实行定量管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积尘负荷应分别不大于15、10、8和6克/平方米。
6.及时清运道路两侧积土。
7.及时清理回填植树挖坑产生的多余积土。
以上任务由市城管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园林局、交管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四)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1.对城市裸露地面应全部绿化或硬化,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实施绿化工程时,应采取围挡等降尘措施;4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一至两次,如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3.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确保不扬尘。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块、挡板、树皮,或者覆盖塑胶网等。
4.学校裸露操场应改为塑胶跑道,操场中央铺设人工草坪或硬化,操场周围采取绿化、硬化措施。
5.对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应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6.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在当天清理干净。
7.禁止在滹沱河市区段(南水北调至京珠高速)的河道内采砂,并对其它示范区逐步完成绿化。
以上任务由市园林局牵头,市城管委、教育局、水务局、规划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五)堆场扬尘防治
1.所有煤堆、料堆、灰堆,应采用仓库、储藏罐、防风抑尘墙和整体覆盖等防尘措施。
2.物料运输和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3.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4.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可构筑围墙或挖坑填埋。
5.对于露天堆场的坡面、场坪、路面及货运堆场,采石采矿场所等,可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6.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电厂灰、工业粉尘、废渣、矿渣等),可在堆场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废弃物堆,减少风蚀起尘。
7.积极开发新工艺,促进电厂灰、工业粉尘、炉渣、矿渣等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以上任务由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市城管委、建设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六)燃煤污染治理
1.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示范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保证除尘、脱硫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杜绝冒黑烟现象。
2.市建设局、工信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2013年拆除示范区内所有分散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不能拆除的改烧天然气、电、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
3.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示范区内“城中村”使用优质低硫煤、发放脱硫剂及使用低硫补贴政策,加大“城中村”优质低硫煤及脱硫剂推广使用力度,减少低空面源燃煤污染。
4.市城管委,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禁止露天炭火烧烤,室内烧烤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
(七)垃圾清除
市城管委牵头,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集中对示范区内城中村、主次干道、公共场所、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等部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除,不留死角。
(八)庭院保洁
1.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动员辖区各单位、学校、企业、庭院深入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对示范区内所有楼房楼顶进行彻底清刷,对玻璃幕墙、瓷砖等可冲刷的楼体全部进行清洗。
2.市教育局,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学校操场进行硬化或绿化。
3.市园林局负责,对示范区内在建公园进行整治,设置围挡,平整地面,严密覆盖建筑垃圾和物料。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措施,推广屋顶绿化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王韶华任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张国亮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副秘书长杨智勇、市环保局局长张炬、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聂群英任副组长,成员有市城管委、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交管局、园林局、教育局、水务局、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改善生态环境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组织、调度、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从各责任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配备车辆,办公经费由区财政局保障;科学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报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挂钩财政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内各区政府、管委会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降尘量数据,研究制定与财政挂钩的奖惩政策,奖优罚劣。每月核算、兑现各区政府、管委会奖惩,并在新闻媒体公布,以经济手段和舆论力量推动市内各区政府、管委会加强示范区创建工作,着力改善本辖区大气环境。
(三)实行网格化管理
严格落实《石家庄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实施四级网格、四级管理、五级履责的环保监管机制。
1.四级网格、四级管理。一级网格:各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区域;二级网格: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三级网格:各村委会和居委会所辖区域;四级网格:重点污染源。
2.五级履责。市环保局承担全市环保网格化监管牵头工作,负责一级网格划分、断面考核和督导检查工作;制定一级环保网格化监管责任和工作考核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负责二级、三级、四级网格划分、区域考核和督导检查工作,制定二级、三级、四级环保网格化监管责任和工作考核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各村委会和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重点污染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负责区域或点源环保监管工作。
(四)强化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制度,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月制发工作通报,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各区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降尘量数据报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通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联络员,每月5日前将工作开展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上报有关领导。
(五)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市电视台、电台、日报社,采取专栏、专刊、专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报道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道先进经验,公开曝光落后典型,跟踪报道整改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也要下大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六)严格监督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要求,将各项任务列为各级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在年终评优、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较多且整改不力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领导行政责任。对不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排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高限处罚,并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停发排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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