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劳动检查法罚款案件处理要点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5/06/18 颁布日期: 2015/06/18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5/06/18
颁布日期: 2015/06/18
法规名称: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劳动检查法罚款案件处理要点 修正日期:民国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一、为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职安法)及劳动检查法(以下简称 劳检法)规定之行政罚款案件,订定本要点。 二、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检查发现认有违反职安法或劳检法规定之行 政罚款案件,应即参考格式一拟具职业安全卫生法或劳动检查法罚款 处分书稿,连同有关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后,送达受处分人。 三、违反职安法或劳检法罚款处分之缴纳期限为送达处分书之次日起三十 日内,受处分人于缴纳期限届满尚未缴纳者,原处分机关应参考格式 二拟具催缴通知书稿催缴之。 四、受处分人于催缴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仍未依限缴纳者,原处 分机关得检附必要文件,依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执行 。 五、事业单位依其规模大小及性质分类如下: (一)甲类: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柜公司。 2.劳工总人数超过三百人者。 3.营造业承揽单一工程之金额超过一亿元者。 (二)乙类:事业单位之规模或性质未达前款之规定者。 六、处分机关对于事业单位违反依职安法授权订定之法规命令之多项不同 法条,而属同一违法态样者,罚款金额得就违反法条数,逐一累加至 最高罚款金额。 七、事业单位违反职安法及劳检法案件,其裁罚基准依事业单位之规模大 小、性质及违反次数等,规定如附表。但执行处分机关得审酌事业单 位之改善程度与诚意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予以适当裁处。有行政罚法 第八条规定之情形者,亦得依同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七之一、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对于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职 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布其事业单位、雇主之名称及负责人姓 名,并将处分书送达受处分人: (一)违反职安法罚款处分金额达前点规定之最低额度二倍以上(处 分书稿参考格式三)。 (二)违反职安法致发生职业病、死亡或罹灾人数在三人以上之职业 灾害(处分书稿参考格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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