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条红线》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条红线》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5/07 |
颁布日期: |
2014/05/07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5/07 |
颁布日期: |
2014/05/07 |
吉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条红线》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条红线》的通知
(吉安委〔2014〕13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贯彻朝鲁省长在省安委会201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安委会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条红线》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条红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谷春立副省长高度重视,专门批示:很有创新,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更能记得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到各主体责任单位,进一步增强红线管控能力,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条红线
第一条 未按规定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整体规划;未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未将安全培训与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
第二条 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未坚持“三项岗位人员”先持证后上岗、新员工经岗前三级教育和至少2个月的师傅带徒弟训练方可独立作业、每年轮训一遍班组长;未定期开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并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的。
第三条 未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的企业及高危行业企业应按工资总额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新上项目都要专门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 未按规定落实全员教育培训制度,存在未经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规定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煤矿井下人员未执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等行为的。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的。
第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编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的。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未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第九条 考试机构未执行教考分离规定,未严格落实安全资格考试制度,存在考试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乱发证等行为的。
第十条 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制定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将安全知识纳入国民教育、纳入各级党校教育、纳入就业技能和阳光培训范畴的;未按规定依法开展专项检查,致使存在乱发文、乱办班、乱收费等行为的。
吉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条红线
第一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未结合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的。
第二条 针对某一种类的风险,未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现场处置方案的。
第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全面、衔接性不好的。
第四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
第五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有关人员不了解应急预案内容,不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的。
第六条 未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张贴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设有明显标志的。
第七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的。
第八条 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未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的。
第九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及预案演练、机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或修订后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备案的。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未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