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岛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5/21 |
颁布日期: |
2015/05/21 |
颁布机构: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岛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5/21 |
颁布日期: |
2015/05/2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5〕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12月20日印发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74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防指
2.2市防指办公室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2.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预警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4.预警响应
4.1 Ⅳ级预警响应
4.2 Ⅲ级预警响应
4.3 Ⅱ级预警响应
4.4 Ⅰ级预警响应
5.信息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6.3指挥与协调
6.4应急处置措施
6.5扩大响应
6.6社会动员
6.7应急终止
7.信息发布
7.1汛(旱)情通报
7.2信息发布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8.2恢复与重建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保障
9.2物资保障
9.3通信保障
9.4经费保障
9.5技术保障
9.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0.宣传、培训与演练
10.1宣传
10.2培训
10.3演练
11.责任追究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
12.2预案管理与更新
12.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做好水旱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青岛市辖区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危机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依法规范,防汛抗旱并重;以防为主,属地管理为主。
1.5风险评估
水旱灾害在自然灾害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发生最为频繁,涉及面最广泛。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发多发,水旱灾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青岛是遭受水旱灾害影响较重的地区,十年九旱,1981年全市平均降雨量354.7毫米,大沽河及其支流全部断流,大多数蓄水工程枯竭,市区供水出现危机,受灾人口460万人,占全市人口的77%。
青岛地处沿海受台风影响频繁,历史上青岛多次受到台风影响造成巨大损失,1985年9号台风,造成2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2亿元;2005年9号台风“麦莎”造成70.7万人受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7万人,直接经济损失4亿多元。大沽河、洋河等沿海诸河,源短流急,受强降雨影响,多次对沿岸工农业、交通等国民经济造成较大危害。
1.6事件分级
水旱灾害事件由低向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6.1未达到较大及以上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1.6.2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除大沽河外的其他主要河流干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多个区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网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个别区市的城区供水水源严重短缺。
1.6.3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大沽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多个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我市发生严重干旱,其中多个区市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区市城区供水水源严重短缺。
1.6.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大沽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2)多个区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市发生特大干旱或青岛市城区在内的多个区市城区供水水源极度短缺。
2.组织指挥机制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他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可视情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市防指
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分管副参谋长、青岛警备区分管副司令员任副指挥,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秘书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供销社、市电政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水文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国信集团、交运集团、青岛保监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海事局、山东省胶东调水局青岛分局、市气象局、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工务段、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山东青岛分公司、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海军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防指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督促检查各地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气象态势,适时发布(解除)预警、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决策防汛抗旱重大事项,协调、调动防汛抗旱应急资源,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处置,派遣专家及抢险指导人员赶赴现场。
2.2市防指办公室
市防指常设办事机构为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省防总、市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制度落实;负责审查、审批重要水利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建议。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市防指可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置若干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利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办现场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及抢险救灾证件印发工作,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灾害应急处置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台风、风暴潮、地质等灾害相关预案,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监测预报组:由市气象局牵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水文局组成,负责提供气象、海浪、风暴潮、洪水、雨量、墒情等监测及其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4)应急通信组: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市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救护和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农委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6)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灾期间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市防指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7)灾情调查和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组成,负责灾情调查评估、统计上报、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其中,人员转移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当地政府负责。
(8)物资生活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应。
(9)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筹集安排抢险救灾所需经费和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款,统一管理上级拨付的专项救灾经费。
(10)信息和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引导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11)专家组:由市水利局牵头,抽调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
2.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正确舆论导向,及时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参与防汛抗旱设施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抗旱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
(3)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本市重要救灾物资生产能力的调度储备,协助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做好重要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协调其他区市解决灾区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指导市直工业企业等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系统内部防汛教育、防汛检查及向所属学校发出预防灾害的通知。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畅通。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核查、评估,进行灾情汇总并及时上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及救灾工作情况;争取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金;组织协调水旱灾区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视情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7)市财政局:根据防汛抗旱实际情况和市水利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编报的年度防汛抗旱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障防汛抗旱工作开展,并会同水利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8)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建设行业、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抢护工作。
(9)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做好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对危病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及受灾房屋的抢修、建设;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城市防汛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保安全工作,确保城市水、气、热稳定供应、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崂山水库的防汛安全工作;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工作,加大违法广告牌的查处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处罚权,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城市积涝及防洪排涝工程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
(11)市交通运输委:做好港口、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障碍设施;协调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保证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线畅通;按照指挥部要求,对防汛抗旱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抗旱物资车辆免征管辖范围内路桥通行费。
(12)市农委: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急用的农业机械;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以及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13)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的管理;负责水库、河道等较大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工程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负责洪水资源的调度、利用、管理;指导、督促区市政府完成水毁工程修复。
(14)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调度好浅海、滩涂、养殖船只和渔业船舶的避风、防浪工作。
(15)市林业局: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现场伐木和清除河道阻水林木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监控和供应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自身的防汛安全工作。
(1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
(18)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19)市旅游局:负责及时向相关旅行社、星级饭店、重点A级景区转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防汛督导工作。
(20)市供销社: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社系统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自身防汛安全工作。
(21)市电政信息办:负责为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安全畅通的电子政务网络保障。
(22)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通信保障实施情况。
(23)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雨情、水情、墒情等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向市防指提供雨情、水情、墒情等水文情报服务,适时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24)青岛日报社: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旱、灾情。
(25)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旱、灾情。
(26)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震情,并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27)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负责青岛国际机场及其职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和应急处置工作。
(28)青岛国信集团:负责胶州湾隧道防汛及其相关工作。
(29)交运集团: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陆运工作,担负汛期运输车辆的值班任务。
(30)青岛保监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31)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组织监测发布海浪、风暴潮灾害的预报和预警。
(32)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33)山东省胶东调水局青岛分局:负责青岛地区引黄济青工程和棘洪滩水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34)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和预警,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35)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工务段:负责协调青岛段铁路系统防洪工作;组织检查防洪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洪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代表济南铁路局参加本地防洪抢险工作;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洪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36)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有线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确保防汛有线通讯畅通;对水情、旱情、气象电报等重要的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时准确地传递。
(37)中国移动山东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无线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确保防汛抗旱通讯畅通;对水情、旱情、气象电报等重要的防汛信息,要及时准确地传递;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无线调度专用车。
(38)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负责督促所属库站做好防汛工作;认真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用油的供应工作。
(39)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负责督促所属库站做好防汛工作;认真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用油供应工作。
(40)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制定防汛应急供电预案,接受客户单位委托,积极实施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的照明用电、闸门启闭电源设备的双回路电源供电,确保抢险救灾用电,必要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灾区供电设施的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抗旱用电。
(41)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胶州湾跨海大桥、青岛辖区其职责管理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防汛及相关工作。
(42)海军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根据市防指赋予的具体任务,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3)各区市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以防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各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水旱灾害,建立健全预警体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测预报和报告工作。
监测预报信息按行业有关规定报告。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洪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或南胶莱河、洋河等重要河道干流发生较大险情;
3)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害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全市发生轻度干旱:受轻度干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20%以下;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5)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或南胶莱河、洋河等重要河道干流发生重大险情;
3)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大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严重危害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全市发生中度干旱:受中度干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21%~40%;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11%~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5)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或南胶莱河、洋河等重要河道干流有发生决口、漫溢的明显征兆;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大中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全市发生严重干旱:受严重干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41%~60%;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21%~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5)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大沽河南村控制断面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或南胶莱河、洋河等重要河道干流发生决口、漫溢,或可能启用滞洪区;
3)小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对下游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
4)全市发生特大干旱:受严重干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31%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5)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3.2预警发布
市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秘书长及时组织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同意,按权限签发。
四级预警(蓝色)由市防指秘书长签发。
三级预警(黄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二级预警(橙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一级预警(红色)由市防指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传真、金宏办公系统通报有关成员单位,或通过短信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3.3.3预警级别变更
由市防办提出预警级别变更(升级或降级)建议,按规定程序重新签发。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3.3.4预警解除
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情况,由市防办适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按程序签发,预警解除权限与预警发布权限相同。
4.预警响应
对应四级、三级、二级、一级预警级别,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响应。
4.1 Ⅳ级预警响应
(1)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宣布启动Ⅳ级预警响应,部署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2)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预警响应的相关准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
(3)相关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受水旱灾害威胁的区(市)、镇(街道)根据水(旱)情、工情、灾情自行安排好本级防汛抗旱物资、资金、队伍和调度工作。
(4)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播报预警信息。
4.2 Ⅲ级预警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宣布启动Ⅲ级预警响应,作出相应工作部署。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应急队伍、物资调运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预警响应的相关准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
(3)相关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受水旱灾害威胁的区(市)、镇(街道)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抗旱物资、资金、队伍,做好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
(4)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播报预警信息。
4.3 Ⅱ级预警响应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宣布启动防汛Ⅱ级预警响应,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防汛抗旱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Ⅱ级预警响应的相关准备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
(3)相关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强防守巡查力度,抢险队伍展开局部抢险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做好受险情威胁区域及相关蓄滞洪区群众避险转移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
(4)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旱)情通报。
4.4 Ⅰ级预警响应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宣布启动I级预警响应,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派出工作组现场督导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和抗旱措施落实等工作情况。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汛抗旱防灾减灾。
(2)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Ⅰ级预警响应的准备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
(3)相关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抢险救灾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后勤保障工作。抢险救灾队伍全面投入抢险救灾行动。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防指。
(4)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旱)情通报。
5.信息报告
市防办负责全市信息汇总,并按规定向省防总、市政府报告,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市城市防办、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预警响应启动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市防办报告汛(旱)情信息,内容包括雨情、水(旱)情、墒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对措施,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基本要素。
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政府应迅速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防指、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政府。
突发事件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灾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发展趋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事件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综合情况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6.2分级响应
(1)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批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指提出建议,报市防指指挥批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水旱灾害事件,由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防指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水旱灾害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防指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水旱灾害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或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4应急处置措施
6.4.1洪水灾害
(1)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指挥实施,工程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强巡堤查险。
(2)洪水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拦洪错峰。
(3)实施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启用程序、管理权限经市防指批准,由当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4.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沽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小型以上水库溃坝应立即向市防指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先期处置,首先应迅速组织转移受威胁人员,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组织堤防堵口时,应遵循科学组织、安全第一的要求,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4.3渍涝灾害
(1)出现渍涝灾害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尽快排出涝水,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排涝应当服从防洪需要,避免因排涝增加防洪压力。
6.4.4干旱灾害
(1)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科学修订水源配置调度方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根据旱情发展及时会商,适时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组织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抗旱预案,检查督导抗旱措施落实;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4)特大干旱
密切监视旱情、分析发展趋势,适时向社会公布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各级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适时采取抗旱应急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6.4.5供水危机
(1)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指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合理调配水源和用水限额;水质检测部门应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量锐减,采取跨区应急调水、应急开源等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正常供水数量和水质要求。
6.4.6其他灾害
因水旱引发的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防御按照相关预案处置。
6.5扩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的水旱灾害事件,或事件可能波及到相邻城市,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应向省防总或国家防总请求支援。
6.6社会动员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报刊、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宣传防汛抗旱知识和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6.7应急终止
根据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或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市防指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信息发布
7.1汛(旱)情通报
汛(旱)情通报内容由市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防指秘书长签批,市防指统一发布。
通常采取定时通报、实时通报和雨情(墒情)通报3种形式。定时通报一般每月发布1次;实时通报由市防指根据汛(旱)情变化发布,播发频次由市防指会商新闻媒体确定;雨情(墒情)通报,由市防指或市防办、水文、气象等单位联合发布。
7.2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需要由市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需要由区市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区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的区市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发布,事先须经市防指审核。
信息主要通过传真、金宏办公系统、短信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发布。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配合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善后处置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2恢复与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置、卫生防疫、垃圾清运、环境整治、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有关部门应及时统计灾情、认真核实数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发布;及时补充防汛抗旱消耗物资。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主要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队伍和军队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完成一般性的抢险任务,专业队伍负责专业性较强的应急抢险任务,军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抢险任务。
(2)抗旱队伍
抗旱服务组织是基层开展抗旱活动的群众性合作组织,干旱时期,主要为受旱地区群众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即时咨询等服务。
9.2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储,储备额度、品种应充分考虑防汛抗旱需要,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9.3通信保障
市防指与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网以防汛抗旱指挥平台为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其成员单位、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办公网、在用有线和无线通信等进行通信联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因灾致使通信设施受损的,应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抢修恢复。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应无偿刊登、播发防汛抗旱信息。
9.4经费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补助资金、演练培训等应急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使用意见,按规定报批实施,并接受审计与监督。
9.5技术保障
(1)技术保障:建立完善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及各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互联互通的指挥调度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和工情监测监视系统;建立库河联合调度的洪水调度系统,优化洪水调度方案;加强洪水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辅助防汛指挥决策。
(2)建立和完善全市旱情监测与分析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旱情趋势和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9.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防汛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10.宣传、培训与演练
10.1宣传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媒体等形式,积极开展水旱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0.2培训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采取举办预案解读、专业抢险处置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岗位人员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10.3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检验、改进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实战能力。市级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区市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导向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2.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编制、管理、解释、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区市防办编制,区市政府发布,报市防办备案。
12.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