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3/06 |
颁布日期: |
2015/03/06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3/06 |
颁布日期: |
2015/03/06 |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安监管规〔2015〕1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提升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2号)、《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津安监管规﹝2014﹞22号)的规定和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6日
(联系人:于宝丹;联系电话:28208900)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2号)、《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津安监管规﹝2014﹞22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安全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机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的意见反馈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相应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分级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分级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蓝、绿、黄、红四种颜色。考核得分95分(含)以上的分级为优;得分85-94分的分级为良;得分75-84分的分级为中;得分74分以下的分级为差。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分级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审查人员对照《考评标准》对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机构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的意见反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分级每三年开展一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除在评分过程中进行计分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科技规划处,作为分级评分的依据。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建立评价报告抽查机制,每年10月份对各安全评价机构上一年制作的评价报告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最少不低于5份,最多不超过10份,所抽查报告按照《考评标准》进行打分。分级考核时将近三年抽查评价报告的平均分计入评价报告质量部分的得分,作为分级评分的依据。
第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建立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的意见反馈机制,市安全监管局每年对各评价机构所制作的评价报告按照20%的比例发放调查问卷,最低不少于10份,最多不超过20份(低于10份的,全部进行问卷),了解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的意见及满意程度,分级考核时将近三年的满意度得分作为分级评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安全评价机构经内部重大调整或被恢复资质后,可重新申请分级评定,重新评定每年可申请一次;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问题的,分级结果可依据本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一个分级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等级下降一级:
(一)对被评价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一次的;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五)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一个分级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等级直接降为差级:
(一)对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出现不符合资质条件保持项目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考评标准》);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第十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根据评价机构分级结果,对评价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优等机构,鼓励其进行自主管理,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对于良等机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于中等机构,每年至少检查二次,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差等机构,由市安监局暂停资质半年,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
第十五条 分级考评为优等的评价机构,有资格参加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分级考评为优、良等级的评价机构,在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或业务范围变更时可免于现场审查,同时鼓励其申请资质升级或申请职业卫生评价资质。
第十七条 分级考评年度内新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在分级考评范围内,分级考评时相关考评信息不足三年的,按照已有信息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在津备案的外埠机构,除不考察资质保持、机构内部管理外,其他部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考核为“差”等的机构,取消其在天津市备案的资格,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考评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行为,提高我市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按照《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机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的意见反馈。每部分均对应有考评表或考评标准,分别为《天津市安全评价评价机构资质保持考评表》、《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考评标准》、《天津市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评标准》、《天津市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的意见反馈考评标准》,具体使用方法请参阅各考评表的使用说明。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考评标准》四个部分中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为分级的否决项,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保持考核要素的直接评级为差。其余三部分采取加权计分法,分别占不同权重系数,将各部分按照对应的评分标准考评得分分别乘上各自的权重系数后相加为分级得分。其中机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所占权重系数为0.4,评价报告的质量所占权重系数为0.5、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的意见反馈所占权重系数为0.1,具体计算方法参照《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考评汇总表》。
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考评设加分项,在评价机构人员配置、专业设备配置或专业服务能力方面有较大优势的,根据情况进行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参考附件1。
附件:1. 天津市安全评价评价机构资质保持考评表
2. 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考评表
3. 天津市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评标准
4.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意见反馈考评标准
5.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考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