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尘肺症审定准则
颁布机构: |
劳动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1995/07/26 |
颁布日期: |
1995/07/26 |
颁布机构: |
劳动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1995/07/26 |
颁布日期: |
1995/07/26 |
法规名称:劳工保险尘肺症审定准则
发布日期:民国 84 年 07 月 26 日
(甲) 尘肺症X光照像分型基准:
(依左表所列,区分为第一型至第四型)
┌─┬──────┬──────┬──────┬──────┐
│型│第 一 型 │第 二 型 │第 三 型 │第 四 型 │
│别│ │ │ │ │
├─┼──────┼──────┼──────┼──────┤
│X│在两肺野有因│在两肺野有因│在两肺野有因│证明大阴影者│
│光│尘肺发生之少│尘肺发生之多│尘肺发生之极│。 │
│照│数粒状影或不│数粒状影或不│多粒状影或不│ │
│像│整形阴影,且│整形阴影,且│整形阴影,且│ │
│说│无大阴影者。│无大阴影者。│无大阴影者。│ │
│明│ │ │ │ │
└─┴──────┴──────┴──────┴──────┘
(乙) 尘肺症症度区分基准:
(从事粉尘作业之被保险人,依其尘肺检定检查之结果,依左表所
列区分为第一症度至第四症度,依此区分,被审定为第二症度以上
者,为劳工保险职业病) 。
┌───┬────┬────┬────┬────┐
│ │ │ │ │ │
│症 度│第一症度│第二症度│第三症度│第四症度│
│ │ │ │ │ │
├───┼────┼────┼────┼────┤
│尘肺检│ 认 │ X │ 一二 │ 一二 │
│定检查│ 为 │ 光 │ │ │
│之结果│ 无 │ 照 │ XX致 │ XX以 │
│ │ 尘 │ 像 │ 光光之 │ 光光下 │
│ │ 肺 │ 为 │ 照照显 │ 照照者 │
│ │ 所 │ 第 │ 像像着 │ 像像︶ │
│ │ 见 │ 一 │ 为为肺 │ 为为, │
│ │ 者 │ 型 │ 第第功 │ 第第且 │
│ │ 。 │ , │ 二三能 │ 四一有 │
│ │ │ 而 │ 型型障 │ 型型因 │
│ │ │ 无 │ ,或碍 │ ︵、尘 │
│ │ │ 因 │ 而第者 │ 大第肺 │
│ │ │ 尘 │ 无四。 │ 阴二引 │
│ │ │ 肺 │ 因型 │ 影型致 │
│ │ │ 引 │ 尘︵ │ 之、之 │
│ │ │ 致 │ 肺大 │ 大第显 │
│ │ │ 之 │ 引阴 │ 小三着 │
│ │ │ 显 │ 致影 │ 在型肺 │
│ │ │ 着 │ 之之 │ 一或功 │
│ │ │ 肺 │ 显大 │ 侧第能 │
│ │ │ 功 │ 着小 │ 肺四障 │
│ │ │ 能 │ 肺在 │ 野型碍 │
│ │ │ 障 │ 功一 │ 三︵者 │
│ │ │ 碍 │ 能侧 │ 分限。 │
│ │ │ 者 │ 障肺 │ 之于 │
│ │ │ 。 │ 碍野 │ 一大 │
│ │ │ │ 者三 │ 以阴 │
│ │ │ │ 。分 │ 上影 │
│ │ │ │ 之 │ 者之 │
│ │ │ │ 一 │ ︶大 │
│ │ │ │ 以 │ 。小 │
│ │ │ │ 下 │ 在 │
│ │ │ │ 者 │ 一 │
│ │ │ │ ︶ │ 侧 │
│ │ │ │ 而 │ 肺 │
│ │ │ │ 无 │ 野 │
│ │ │ │ 因 │ 三 │
│ │ │ │ 尘 │ 分 │
│ │ │ │ 肺 │ 之 │
│ │ │ │ 引 │ 一 │
└───┴────┴────┴────┴────┘
(丙) 劳工保险尘肺症之检定,依左列各项检查之施行审定之:
一 X光摄影检查 (全胸部直接或特殊摄影者。)
二 粉尘作业经历调查。
三 胸部临床检查。
四 结核精密检查:
(一) 结核菌素反应检查。
(二) 喀痰、检查。
(三) 红血球沉降速度检查。
五 心肺功能检查:
(一) 测定最大换气量之检查。
(二) 测定运动指数之检查。
(三) 检查换气功能之「类型」及测定换气指数。
六 其他检查:
(一) 血压检查。
(二) 心电图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