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尘肺症审定准则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1995/07/26 颁布日期: 1995/07/26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1995/07/26
颁布日期: 1995/07/26
法规名称:劳工保险尘肺症审定准则 发布日期:民国 84 年 07 月 26 日 (甲) 尘肺症X光照像分型基准: (依左表所列,区分为第一型至第四型) ┌─┬──────┬──────┬──────┬──────┐ │型│第 一 型 │第 二 型 │第 三 型 │第 四 型 │ │别│ │ │ │ │ ├─┼──────┼──────┼──────┼──────┤ │X│在两肺野有因│在两肺野有因│在两肺野有因│证明大阴影者│ │光│尘肺发生之少│尘肺发生之多│尘肺发生之极│。 │ │照│数粒状影或不│数粒状影或不│多粒状影或不│ │ │像│整形阴影,且│整形阴影,且│整形阴影,且│ │ │说│无大阴影者。│无大阴影者。│无大阴影者。│ │ │明│ │ │ │ │ └─┴──────┴──────┴──────┴──────┘ (乙) 尘肺症症度区分基准: (从事粉尘作业之被保险人,依其尘肺检定检查之结果,依左表所 列区分为第一症度至第四症度,依此区分,被审定为第二症度以上 者,为劳工保险职业病) 。 ┌───┬────┬────┬────┬────┐ │ │ │ │ │ │ │症 度│第一症度│第二症度│第三症度│第四症度│ │ │ │ │ │ │ ├───┼────┼────┼────┼────┤ │尘肺检│ 认 │ X │ 一二 │ 一二 │ │定检查│ 为 │ 光 │ │ │ │之结果│ 无 │ 照 │ XX致 │ XX以 │ │ │ 尘 │ 像 │ 光光之 │ 光光下 │ │ │ 肺 │ 为 │ 照照显 │ 照照者 │ │ │ 所 │ 第 │ 像像着 │ 像像︶ │ │ │ 见 │ 一 │ 为为肺 │ 为为, │ │ │ 者 │ 型 │ 第第功 │ 第第且 │ │ │ 。 │ , │ 二三能 │ 四一有 │ │ │ │ 而 │ 型型障 │ 型型因 │ │ │ │ 无 │ ,或碍 │ ︵、尘 │ │ │ │ 因 │ 而第者 │ 大第肺 │ │ │ │ 尘 │ 无四。 │ 阴二引 │ │ │ │ 肺 │ 因型 │ 影型致 │ │ │ │ 引 │ 尘︵ │ 之、之 │ │ │ │ 致 │ 肺大 │ 大第显 │ │ │ │ 之 │ 引阴 │ 小三着 │ │ │ │ 显 │ 致影 │ 在型肺 │ │ │ │ 着 │ 之之 │ 一或功 │ │ │ │ 肺 │ 显大 │ 侧第能 │ │ │ │ 功 │ 着小 │ 肺四障 │ │ │ │ 能 │ 肺在 │ 野型碍 │ │ │ │ 障 │ 功一 │ 三︵者 │ │ │ │ 碍 │ 能侧 │ 分限。 │ │ │ │ 者 │ 障肺 │ 之于 │ │ │ │ 。 │ 碍野 │ 一大 │ │ │ │   │ 者三 │ 以阴 │ │ │   │ │ 。分 │ 上影 │ │ │   │ │ 之 │ 者之 │ │ │   │ │ 一 │ ︶大 │ │ │   │ │ 以 │ 。小 │ │ │   │ │ 下 │ 在 │ │ │   │ │ 者 │ 一 │ │ │   │ │ ︶ │ 侧 │ │ │   │ │ 而 │ 肺 │ │ │   │ │ 无 │ 野 │ │ │   │ │ 因 │ 三 │ │ │   │ │ 尘 │ 分 │ │ │   │ │ 肺 │ 之 │ │ │   │ │ 引 │ 一 │ └───┴────┴────┴────┴────┘ (丙) 劳工保险尘肺症之检定,依左列各项检查之施行审定之: 一 X光摄影检查 (全胸部直接或特殊摄影者。) 二 粉尘作业经历调查。 三 胸部临床检查。 四 结核精密检查: (一) 结核菌素反应检查。 (二) 喀痰、检查。 (三) 红血球沉降速度检查。 五 心肺功能检查: (一) 测定最大换气量之检查。 (二) 测定运动指数之检查。 (三) 检查换气功能之「类型」及测定换气指数。 六 其他检查: (一) 血压检查。 (二) 心电图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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