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被保险人离职退保后经诊断确定罹有职业病者请领职业灾害保险给付作业处理原则
颁布机构: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1998/11/01 |
颁布日期: |
1998/11/05 |
颁布机构: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1998/11/01 |
颁布日期: |
1998/11/05 |
法规名称:劳保被保险人离职退保后经诊断确定罹有职业病者请领职业灾害保险给付作业处理原则
发布日期:民国 87 年 11 月 05 日
(一) 给付对象:
劳保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间罹患疾病,于离职退保后经认断确定为职
业病者。
(二) 给付项目:
职业灾害保险残废给付。
(三) 职业病给付之种类:
劳工保险职业病种类表所列及本会核定增列之职业病。
(四) 认定给付程序:
1 原劳保被保险人于离职退保后所罹疾病,认为于劳保加保有效期
间因工作所致者,应自行提出退、离职前担任之工作性质、内容
、期间及暴露于何种作业环境或何种有害物等作业经历报告及公
立或地区教学医院以上医院之各专科医师开具之职业病诊断书,
送劳工保险局申请有关职灾给付。
2 劳工保险局对于医师诊断被保险人所罹疾病,与其曾从事工作有
无因果关系尚有疑义时,得检具相关资料函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
(五) 残废给付之核给:
1 原无领取残废给付之离职退保始诊断确定罹有职业病之原劳保被
保险人,依劳工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核给。
2 原已领取残废给付,于本案施行后,其残废程度加重者,依劳工
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办理。
(六) 给付金额之计算方式:
1 按原劳保被保险人离职退保时之当月起前六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
资为准,计算给付金额。
2 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低于申请当时基本工资时,以当时之基本工资
计算给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