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2025/12/01 颁布日期: 2025/11/28
颁布机构: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2025/12/01
颁布日期: 2025/11/28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各参保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要求,现就优化我市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2025年12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2025年12月1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仍由用人单位申领。

  二、注意事项

  1.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标准补足。

  2.各用人单位应规范生育津贴与工资衔接。用人单位作为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核算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做好参保人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衔接,核算金额差异,并做好差额补足工作。其中,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予以补足。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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