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器具安全信息申报登录办法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1/01 颁布日期: 2014/10/22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1/01
颁布日期: 2014/10/22
法规名称:机械设备器具安全信息申报登录办法 发布日期:民国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1 条 本办法依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械、设备或器具(以下简称 产品),指本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第 3 条 制造者或输入者(以下简称申报者),于国内生产、制造、加工、修改( 以下简称产制)或自国外输入前条产品,认其构造、性能及防护符合中央 主管机关所定安全标准者,应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以下 简称信息网站)登录该产品之安全信息,完成自我宣告(以下简称宣告安 全产品)。 第 4 条 申报者依本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宣告其产品符合安全标准者,应采下列 方式之一左证,以网络传输相关测试合格文件,并自行妥为保存备查: 一、委托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检定机构实施型式检定合格。 二、委托经国内外认证组织认证之产品验证机构审验合格。 三、制造者完成自主检测,确认符合安全标准。 防爆灯具、防爆电动机、防爆开关箱及经商品检验主管机关公告列入商品 检验品目者,以前项第一款规定为限。 第 5 条 申报者宣告产品安全时,应于下列资料加盖承办者及其负责人印章,并以 中央主管机关所定电子文件格式传输至信息网站: 一、自我宣告声明书:签署该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之声明书。 二、设立登记档:工厂登记、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或其他相当设立登记 证明文件。但依法无须设立登记,或申报者设立登记资料已于信息网 站登录有案,且该数据记载事项无变更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安全标准之测试证明文件:型式检定合格证明书、产品验证机构 审验合格证明或产品自主检测报告。 四、产品基本数据: (一)型式名称说明书:包括型录、产品名称、产品外观图说、商品分类 号列、主机台及控制面板基本规格等信息。 (二)产品安装、操作、保养与维修之说明书及危险对策:包括产品安全 装置位置及功能示意图。 五、产品安全装置及配备基本数据:包括品名、规格、安全性能与符合性 说明、重要零组件验证测试报告及相关强度计算。 六、其他中央主管机关要求交付之符合性评鉴程序数据及技术文件。 第 6 条 信息申报登录未符前条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限期通知其补正;届期未 补正者,不予受理。 前项补正总日数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有特殊情形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 7 条 申报者办理信息申报登录时,应使用可证明其身分之电子凭证,以网际网 路方式申报登载之。 本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定申报,其申请档所载申报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均得单独代理申报。 第 8 条 申报者应指定专责人员,负责信息申报之登录及数据更新等相关事项。 第 9 条 申报者完成登录后,登录内容有变更者,应自事实发生日起三十日内,申 请变更登录。 前项申请变更登录,准用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 10 条 产制者对于宣告安全产品,应于其制程中采取管制措施,确保其同一型式 产品符合技术文件所载之内容,并与技术档所附试验报告之测试样品具 有一致安全规格。 产品经登载于信息网站者,申报者应确保其产品符合所声明之内容,其申 报信息内容有异动或变更时,应叙明事由重新申报登录,以确保其符合性 。 第 11 条 申报者应保存所登录之产品符合性声明书及相关技术文件,至该产品停产 后至少十年。 第 12 条 申报登录之信息,有保密或限阅之必要者,得不公开;经筛选整理后之资 讯,中央主管机关得提供外界查询或运用之方式如下: 一、网络查询或下载。 二、以重制或复制方式提供。 前项之网络查询或下载,免收查询费用;申请重制或复制信息,依中央主 管机关所定收费标准收取规费。但经授权于网络下载一定范围之信息者, 得免收费用。 第 13 条 信息申报登录所附文件数据,应以中文为主,得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前项数据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装、操作、保养、维修及危险预 防对策等技术文件数据,应有中文正体字译本外,档为英文以外之外文 者,并须附具英译本对照。 申报者未依前二项规定办理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限期通知其补正;届期未 补正者,不予受理。 第 14 条 申报者完成产品安全信息申报登录作业时,中央主管机关应给予登录字号 及核发登录完成通知书。 前项登录完成通知书,应包括申报者信息、产品基本数据、产品规格、产 制厂场数据、依据之安全标准条款、登录字号、登录日期、效期及其他必 要事项。 前项登录效期,由中央主管机关依产品之种类别,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之 期限范围内分别规定之。 第 15 条 经完成登录之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报者应自事实发生日起三十日 内重新申报登录: 一、安全标准有修正,致原登录事项不符规定。 二、登录之产品设计有变更,致原申报信息内容须更新。 三、产品登录效期届满。 第 16 条 同一申报者就同一型式产品,不得重复申报。但依前条规定重新申报登录 者,不在此限。 第 17 条 申报登录产品之型式,申报者应依制造者之产品型号定之。但产品无型号 数据者,得以规格、文字或编码组合为之。 前项型号、规格、文字或编码,应具有显著识别性,并由申报者于申报资 讯登录时定之。 第 18 条 宣告安全产品之品名,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使用他人之产品商标或厂商名称。但经授权用户,不在此限。 二、不得与其他厂商之宣告安全产品品名相同,或涉有仿冒、暗示或影射 情事。 三、不得有虚伪、夸大或使人对宣告安全产品之安全效能产生不当联想或 混淆。 四、不得夹杂外文或数字。但具直接意义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有其他不适合为宣告安全产品名称之情形。 宣告安全产品品名相同或近似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依商标、厂商名称或其 他可资辨别名称之顺位认定之。 已登录之宣告安全产品违反第一项规定者,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外,中央主 管机关并得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审查核定之。 第 19 条 依第五条规定传送至信息网站之数据内容,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与其他厂商之产品数据专门技术、专利内容相同。但已公众周知 或取得授权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涉及仿冒、暗示或影射情事。 三、不得有虚伪、夸大或使人对宣告安全产品之安全效能产生不当联想或 混淆。 四、不得有其他不适合为宣告安全产品构造、性能及防护效能陈述之情形 。 已登录之宣告安全产品违反前项规定者,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外,中央主管 机关并得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审查核定其传送产品数据。 第 20 条 完成登录之产品,申报者应维持其与登录数据所载之范围、型式及功能相 符,且实体不得与登录事项相异。 中央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要求申报者准备样品,并就特定项目实施复测 、抽验或赴生产厂场实地查核。 第 2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应注销产品安全信息登录: 一、自行申请注销。 二、申报者设立登记档经依法撤销、废止或注销。 三、申报者之事业体经依法解散、歇业或撤回认许。 四、中央主管机关查核发现有其他不合规定之重大情事。 前项注销登录者,其相关授权输入放行通知书随同丧失效力。 第 22 条 以诈欺或虚伪不实方法取得信息登录者,中央主管机关应撤销其登录;其 有涉及刑责者,并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2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应废止产品安全信息登录: 一、经购、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安全标准。 二、通知限期提供检验报告、符合性左证档或样品,届期无正当理由仍 未提供。 三、登录产品因瑕疵造成重大伤害或危害。 四、产品未符合标示规定,经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 五、未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保存,经登录之产品符合性声明书及技术档 。 六、未依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登录。 七、登录产品型式违反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经通知限期改正,届期 未改正。 八、登录产品品名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或登录产品数据内容违反 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九、未依第二十条规定维持产品实体与登录事项相同,经通知限期改正, 届期未改正。 十、申报项目经公告废止应实施安全信息申报网站登录作业。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 24 条 经撤销登录或因产品与申报信息不符而经废止登录者,其原申报档不得 再供申报之用。 第 25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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