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及联防体系作业要点
颁布机构: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18 |
颁布日期: |
2008/06/18 |
颁布机构: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18 |
颁布日期: |
2008/06/18 |
法规名称: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及联防体系作业要点
发布日期:民国 97 年 06 月 18 日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环保署)为落实整体水污染事件应变及
管理制度,于水污染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得透过各种预防及传讯工
具,将污染灾害现场状况迅速控制,并协调相关机关及污染者,采取
紧急应变措施,以减少地面水体之污染,特订定本要点。
二、因风灾、水灾及地震等天然灾害影响,导致重大废污水处理设施毁损
、地上储油槽渗漏、管线破裂或人为操作疏失、恶意偷排、偷倒废(
污)水、油品等行为,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各级主管机关应依本
要点规定采取紧急应变措施。
三、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联防体系(以下简称联防体系)之分区及成员规
定如下:
(一)台湾本岛依地理位置分别成立北、中、南及东四区联防体系。
(二)联防体系成员为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并以该管环境保护局(
以下简称环保局)为实际执行单位,办理分区联防应变相关作业。
(三)各区联防体系成员组成规定如下:
1.北区:台北市、台北县、基隆市、桃园县、新竹市及新竹县,共
六县市。
2.中区:苗栗县、台中市、台中县、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共
六县市。
3.南区:嘉义市、嘉义县、台南市、台南县、高雄市、高雄县及屏
东县,共七县市。
4.东区:宜兰县、花莲县及台东县,共三县市。
四、环保局预防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事业位于下列水污染危害敏感区域内,应项目列管并定期稽查,并
确实依水污法相关规定采取各项预防管理措施:
1.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及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范围内。
2.农业灌溉管道引用水取水口上游。
3.渔业养殖引用水源上游。
(二)平时应预先备妥应变器材及人力,确实掌握应变能量及办理水污染
事件紧急应变讲习或演练,以因应处理突发的水污染紧急应变事件
。
(三)受理事业申请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及许可(档)证时,应依各业
别特性及水污法相关规定,审理紧急应变方法及防溢堤等相关设施
并查核证明文件。
(四)平时应确实掌握民间应变能量,必要时,得由协力计划主办机关请
求民间协力机构提供应变器材及机具。
(五)工业区专用下水道系统许可证(文件)应登载下列事项:
1.工业区内雨水下水道系统平面图。
2.实行紧急应变时足供暂存高浓度废(污)水二日以上之贮存设施
或槽体。
3.区内事业因意外、天灾衍生水污染或异常排放至雨水下水道时,
应实行之紧急应变计划。
4.于径流废水放流口设置截流或监测设施。
5.相关水污染紧急应变设备、单元、规格、数量、容量、材质及尺
寸等明细。
6.相关图说、表、照片等书面资料。
五、环保署及环保局应变作业流程(附件一),规定如下:
(一)环保署每年得指定各分区联防体系内成员轮流担任该分区联防体系
紧急应变民间机构协力处理计划(以下简称民间协力处理计划)之
主办机关(以下简称协力计划主办机关),负责联防体系运作,办
理民间协力处理计划;各分区其他县市为协力计划协办机关,协助
主办机关,办理各项计划。
(二)环保局接获民众或有关单位举发污染案件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查
核,并通报相关权责单位采取应变措施;若发现有明确污染行为人
,除得命其立即采取应变清除作业,或依地方应变作业进行动员救
灾,并同时通报环保署,防止污染扩大。
(三)污染事件经发生所在地之环保局及其他相关机关分析,依本要点规
定其应变层级为第二级以上或影响范围跨直辖市、县(市),污染
有持续扩大之虞者,除得启动联防体系作业,并得联络民间机构协
助处理,提供应变器材及机具,待污染清除后由环保局或污染行为
人购买相同或经同意以同等级之耗材归还。
(四)联防体系之运作方式,初期应由发生地环保局赴现场掌握污染情况
,尽速执行拦阻、除污等应变程序,若污染层级或范围超过该环保
局既有应变能量,则通知该区协力计划主办机关启动联防体系请求
支持;联防体系启动后,各分区协办机关应依本要点规定,提供发
生地环保局所需之应变器材或机关人力,并前往协助。
六、水污染事件应变层级分类(附表一)及措施,规定如下:
(一)第一级应变层级及措施,规定如下:
1.污染程度有下情形之一者,属第一级污染灾害:
(1)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遭受污染
,受影响供水量未达每日五万吨。
(2)辖内主要灌溉管道污染长度未达十公里。
(3)河川污染水体长度未达五公里。
(4)漏油未达五十公吨污染承受水体。
(5)养殖区污染面积未达二公顷。
(6)预估处理时间未达七日。
2.第一级应变措施流程(附件二),规定如下:
(1)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负责协调相关机关应变处理,环保局
应命污染行为人停止污染行为并针对受污染水体属性,立即采
取应变处理清除,或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协调相关机关应
变处理。
(2)由环保局依事件之污染严重程度进行调查分析;若属一般性之
污染事件,则径行依法查处;若查明有污染行为人,得命限期
清除处理并协调相关机关,持续追踪改善。
(3)当水污染事件之影响危害程度扩大或污染程度超过因应能力,
虽已取得辖区内其他救灾支持,仍无法应变时,则立即通报环
保署,以进入第二级应变处理。
(4)进行受污染水体之水质监测,搜集污染证据并保全相关资料;
必要时,对污染行为人进行后续求偿复育作业。
(5)持续进行环境水质监测,确保环境生态复原。
(二)第二级应变层级及措施,规定如下:
1.污染程度有下情形之一者,属第二级污染灾害:
(1)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遭受污染
,受影响供水量每日五万吨以上。
(2)辖内主要灌溉管道污染长度十公里以上,未达五十公里。
(3)河川污染长度五公里以上,未达十五公里。
(4)漏油五十公吨以上,未达七百公吨,污染承受水体。
(5)养殖区污染面积二公顷以上,未达十公顷。
(6)预估处理时间为七日以上,未达十四日。
2.第二级应变措施流程(附件三),规定如下:
(1)环保局得启动各区联防体系,协调各区直辖市、县(市)环保
局、相关机关应变及民间协力机构,支持应变处理,环保署得
视实际需要,协调处理。
(2)环保局经分析符合启动联防体系之情形,应通报环保署及各区
协力计划主办机关,启动分区联防体系,联系民间协力机构及
学术机构等专业技术相关单位,协助直辖市、县(市)政府成
立联防体系紧急应变中心,提供应变能量,防止污染扩散。
(三)第三级应变层级及措施,规定如下:
1.污染程度有下情形之一者,属第三级污染灾害:
(1)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遭受污染
,超过区域联防体系应变能力。
(2)辖内主要灌溉管道污染长度五十公里以上。
(3)河川污染长度十五公里以上,污染范围跨辖区者。
(4)漏油七百公吨以上,污染承受水体。
(5)养殖区污染面积十公顷以上,或污染程度超过区域联防体系因
应能力。
(6)预估处理时间须十四日以上。
2.第三级应变措施流程(附件四),规定如下:
(1)水污染事件发生,污染程度超过联防体系因应能力,虽已取得
其他支持,仍无法控制,或污染情形严重影响环境生态及危害
人体健康等之情节时,依灾害防救体系,由环保署报请行政院
灾害防救委员会及陈报行政院,成立跨部会应变小组,协调各
中央灾害业务主管机关,采取必要之应变处理措施。
(2)环保署接获环保局通报后,应即进行灾情之分析分析,并通报
各灾害防救相关单位,协调联合各机关之救灾应变资源,共同
投入抢救处理,并依水污染事件之扩大影响范围,调动跨县市
地区之各项环境信息及救灾应变资源,结合专家提供之咨询与
建议,进行整合性之应变处理。
七、联防体系应变作业规定如下:
(一)水污染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环保局得启动各区联防体系运作,
并实施相关应变处理作业:
1.依本要点规定,应变层级属第二级以上。
2.影响范围辖区属跨直辖市、县(市)或预估处理时间七日以上或
污染有扩大之虞。
3.环保署依现场水污染实况指示立即启动。
4.发生地环保局及该区协力计划主办机关若分析应变资源不足,得
视污染情形通报环保署,自行启动该区联防体系支持相关应变作
业。
(二)协力计划主办机关配合联防体系运作分工办理事项,规定如下:
1.平时:
(1)申请补助民间协力处理计划,以因应发生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
所需器材及人力。
(2)负责办理各分区联防体系大型水污染紧急应变演练。
(3)主办该分区各应变小组成员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人员器材之协
同训练,其内容包含水污染应变器材操作维护、现场除污作业
技巧讲习及实务训练等。
2.启动联防体系运作时:
主导联防体系运作,依发生地环保局应变需求及通报,决定是否
第一时间通知及派员至现场,指挥委办之民间协力机构尽速提供
足够之器材、人力等相关资源,投入应变作业。
3.其他经环保署指定之事项。
(三)协力计划协办机关应配合分工办理事项,规定如下:
1.平时:
(1)指派人员参与各区联防体系紧急应变小组,并参与协力计划主
办机关办理之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处理相关训练。
(2)办理该直辖市、县(市)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演练。
(3)办理该直辖市、县(市)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人员、器材训练
,其内容包含水污染应变器材操作维护、现场除污作业技巧讲
习及实务训练等。
2.启动联防体系运作时:
配合环保署、协力计划主办机关指示或发生地环保局要求,提供
联防体系运作必要之器材、人力等相关资源,相互支持。
3.其他经环保署指定之事项。
(四)联防体系启动后之应变指挥事宜,规定如下:
1.环保署得派员进驻现场紧急应变中心,协调指挥各项人力、物力
,协同处理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
2.
3.应变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指派专人担任应变联络人,再依主
管权责进行应变作业分工。
(五)联防体系启动后,经应变处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结束联防体
系运作,支持人力及器材归建原单位:
1.经应变现场指挥官认定,污染发生地环保局及民间支持人力已可
独力完成应变。
2.经环保署协调,应变现场指挥官认定,可结束各县市全数或部分
人力支持。
3.民间机构协助处理所提供应变器材及机具,污染清除后,应由环
保局或污染行为人购买相同或经同意以同等级之耗材归还。
八、民间协力处理计划规定办理内容,规定如下:
(一)民间协力处理计划执行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1.计划经费得视各分区水污染事件发生情形个别申请,并保留后续
扩充增购之权利。
2.得标厂商应依本要点规定提供或操作应变器材。
3.计划得采开口合约方式办理,并视实作数量按件计酬,拨付得标
厂商经费。
(二)环保署补助直辖市、县(市)办理民间协力处理计划,其工作内容
得包括提供或操作下列事项:
1.人力及器材纳入资源平台并定期更新。
2.河川型拦油索。
3.汲油设备及回收储油槽。
4.工作船或浮动平台设备。
5.经取得环境用药许可之除油剂及喷洒设备。
6.布放并回收处理吸油耗材。
7.照明设备。
8.搬运上述器材及支持各分区直辖市、县(市)器材搬运车次。
9.足够操作上述器材、设施之专业支持人力、技术及咨询服务。
10.后续监测河川或海洋水体水质。
11.办理分区协同应变演练。
九、污染查核及处分求偿:
(一)水污染事件发生地环保局于应变结束后 5 日内,登录环保署「水
污染事件紧急应变处理操作系统」网页,键入处理回报表。
(二)查获污染源时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对污染行为人裁处行政罚或移送
法办,并落实执行环境善后复育及求偿。
(三)未能确定污染源时,需拟定污染查核作业,依相关地缘关系之事业
沿线追查,锁定可疑之污染源,进行废水、贮槽油油品、溶剂等采
样检测,与受污染水体之样品进行比对。
十、其他: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基于业务主管立场,得参考本要点并整合直
辖市、县(市)政府相关业务单位及辖内各乡、镇、区公所清洁队
之资源,订定所在直辖市、县(市)之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处理计
画及相关规定。
(二)各级政府机关人员依本作业要点,执行水污染事件紧急应变作业成
效卓著,经报请环保署认可者,得建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
叙奖,并纳入当年度相关绩效考评酌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