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1/20 |
颁布日期: |
2015/01/20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1/20 |
颁布日期: |
2015/01/20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固体废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许可程序、过程的公开公正,现将固体废物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实行分级审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新办理和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审查委员会”审批决定;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人,由固体废物管理处处务会讨论决定,报分管厅长审批。
(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分为跨省转移审批和省内转移审批,我厅仅负责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省内转移审批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固体废物转移审批由固体废物管理处处务会讨论决定,报厅领导审批。
(三)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进出口危险废物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口初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补贴基金审核,由经办人审核处务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由“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审查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内容及发放
(一)厅行政许可窗口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及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移交固管处受理。
(二)厅固体废物管理处对行政许可窗口移交的固体废物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及设施运营情况等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三)受理后由固体废物管理处组织专家会同经营设施所在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和验证,结合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废物收集合理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对申请企业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工艺、种类、数量等核定处置量,并出具专家组审核意见。专家人数应至少5名,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1名申请单位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市级环保部门书面确认完成专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措施后,由经办人员根据专家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处务会讨论。
(五)对需经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审查委员会决定事项,经处务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对批准获得许可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行政许可窗口向其法定代表人颁发批复文件及许可证,并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环境监测、事故应急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签订承诺书(见附件1)。
三、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审查委员会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审查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李敬喜 省环保厅副厅长
人员:张育奎 政策法规处处长
刘旗龙 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
黄国全 环境监测处处长
李豫海 污染防治处处长
赵生山 总量控制处处长
权悦安 监察室主任
张大昌 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
马小现 省环境执法局局长
宋东刚 省固废管理中心主任
鲍建军 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站站长
孙 丽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
(二)固废审批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
2、审定重大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意见。
3、审定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材料的废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行政许可审批意见。
4、审定可用作原材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初审意见。
(三)固废行政审批审查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具体工作由固管处负责。
四、有关规定
(一)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审查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固管处提出报分管副厅长确定。
(二)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审查委员会成员每次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任请假,并委托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参会。
(三)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审查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遇人事变动时自动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承诺书(略)
2.固废废物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