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办法(试用)

颁布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1/19 颁布日期: 2009/11/19
颁布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1/19
颁布日期: 2009/11/19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办法(试用)》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2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现将《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办法(试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在标准化工作实践中认真总结,使之更加完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办法(试用)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为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适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采取企业自主申请、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考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和公告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且自评得分70分(含70)以上,90分以下;   (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重伤5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 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按照考评标准的要求,企业成立由主要责任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小组进行自评。并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考评。企业自评等级达到二级的,向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书面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三)考评、报告。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自收到企业的考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是否通过资料审核进行书面回复和确定考评时间(原则上3个月之内完成考评),考评得分70分(含70)以上,90分以下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   (四)审核、公告、发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考评合格的企业由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考评报告形式审核后,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告、发证。   第六条 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七条 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考评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组人员须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质。   第八条 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编号按国家总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称号。   第十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向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交回证书、牌匾;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后,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安全标准化二级考评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用。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文件正式颁发后,根据总局正式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试用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再正式颁发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略)   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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