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推进森林防火责任、信息、救灾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9/22 颁布日期: 2014/09/22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9/22
颁布日期: 2014/09/2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森林防火责任、信息、救灾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森林防火责任、信息、救灾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 关于推进森林防火责任、信息、救灾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林业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推动森林防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综合能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推进森林防火责任、信息、救灾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信息和救灾体系,全面提升应对森林火灾的综合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为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从2014年起,用3-5年时间,全面建设森林防火责任、信息、救灾体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实现森林防火责任全覆盖;整合、改造、升级、完善森林防火信息系统和应急指挥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省的森林防火信息体系;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救灾机制,建立规模适度、专兼结合的森林消防队伍,大幅提高森林防火装备水平,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有效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实现森林火灾当日扑灭率达到98%以上、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稳定控制在0.5‰以下。   三、建设任务   (一)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建设。   1.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市、县(含市、区,下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村、组的责任,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确保森林防火工作层层负责任、事事有人抓。   2.加强森林防火组织体系建设。省、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充实专职干部队伍,加快形成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工作体系。   3.强化森林防火部门分工责任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职责,建立健全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制度,制定和规范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全面落实综合保障措施。   4.落实林权单位森林防火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5.完善联防和监护制度。对山场相连的行政区域,推广村民联防及区域性护林联防等行之有效的联防制度,制定联防方案,加强区域内森林防火队伍的协调、配合和森林火灾信息共享。建立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的监护管理制度,明确监护责任人。   6.落实林区涉林单位自防责任。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线、光缆、天然气管道及涉林工矿企业、仓库、森林景点、部队营房等经营管理单位,应接受当地森林防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采取相应的森林防火措施,落实自身的森林防火责任。   7.明确一线工作人员责任。根据各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确定设立临时性防火检查站、瞭望台、重点路段巡查、入山人员登记和火源查验点的数量,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合理配备基层一线人员,明确岗位责任。   8.严格执行防火值班制度。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重点时期值班力量配备,确保火情信息畅通。   9.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本地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违反《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森林防火信息体系建设。   1.加强森林防火信息指挥系统建设。建立功能完备的现代化森林防火指挥系统,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指挥的数字化、网络化和自动化,全面提升我省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   2.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森林防火通信系统,满足日常需求,配备与扑火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必要时为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提供应急联动指挥和综合辅助决策等服务。   3.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系统。在现有森林火险预警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加大森林火险监测站和可燃物因子采集站建设密度,进一步完善火险模型,提高火险预报准确率,提升森林火险预警水平。   4.完善林火监测系统。采用地面巡护、卫星、直升机、无人机、视频监控、瞭望台等地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林火监测系统,使全省重点林区瞭望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制度。   (1)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办事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工作。   (2)森林火灾坚持有火必报制度。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落实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零”报告,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要求,立即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3)落实森林火险预报发布制度。各级森林防火办事机构应加强同当地气象部门的协作,建立森林火险预报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开。高火险天气,要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及应对工作相关信息。   (三)森林防火救灾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救灾工作机制。   (1)加强森林防火救灾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森林防火救灾指挥机构建设,强化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职能。   (2)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各市、县应建立完善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加强预案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应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落实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做好指挥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加强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全面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2.加强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Ⅰ级、Ⅱ级、Ⅲ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分别建立100人、50人、25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森林防火救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军地协同参与森林防火应急工作的联动机制。   3.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会商机制。加强森林防火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森林火灾扑救专家会商机制,提高救灾应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4.提高森林防火救灾储备能力。通过改扩建、新建、租借等方式建设防火物资存储场所,逐步形成能满足森林防火救灾需求的储备库(点)网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黄山、安庆、宣城、六安、池州、滁州等市应储备500-1000万元森林防火物资,其他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市应储备300万元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并及时更新。Ⅰ、Ⅱ级森林火险县应储备200-400万元森林防火物资,其他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应储备150万元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并及时更新。   5.增强森林防火应急救灾社会动员能力。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应急救灾社会动员机制,全面提高应急救灾社会动员能力。   6.加强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大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力度,重点抓好行政区域交界处、城镇、村庄、重要景区以及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库周围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工作,加快建设林区道路,开辟防火道,清除可燃物,形成以自然阻隔带为依托、以生物防火林带为主体、以其他阻隔方式为补充的林火阻隔网络。   7.提高森林防火航空护林能力。积极开展航空护林工作,推进省航空护林站建设,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重点林区应引进利用无人机技术,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对照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实行责任约束,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省林业厅对全省森林防火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实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建立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对组织保障、部门履职、工作开展、火源管控、防扑火能力建设等进行检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实行重点管理县制度。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的,每季度定期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不定期对森林防火重点管理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直至整改到位。   (四)实行森林防火工作“约谈制度”。对因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引起森林火灾多发等情形的市、县,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约谈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单位要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在一个月内派出检查组,对被约谈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森林防火社会化投入机制,切实提高预防和扑救能力。   (六)推进森林保险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参加森林保险。对未纳入森林保险试点范围的市、县,积极推广森林火灾单项保险,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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