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14/09/15 颁布日期: 2014/09/15
颁布机构: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14/09/15
颁布日期: 2014/09/15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市政委发〔20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49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短期性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第六条 都市功能核心区及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中,两江新区新建开发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两江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   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布登记。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及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还需提供市政府有关批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数量、时限和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批准文件;   (五)彩色广告设计样稿;   (六)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委托方的证明文书;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设置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可以在展会或者活动的举办区域、都市功能核心区及都市功能拓展区跨江大桥灯杆上设置,非展会或者活动区域、都市功能核心区及都市功能拓展区快速路、其他主次干道不得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可以在展会或者活动的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在临时广告右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左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和发布时限。   节庆灯饰的制作单位名称和标志应设在灯饰的右下角,并不得超过总面积的十分之一。   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公益广告,不得标注商标标识、商品(服务)名称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布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该活动或会展时间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负责拆除。   第十二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设置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城市交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维护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做好临时户外广告和所占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得损害所占用设施,保持临时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及时维修、更换被污染、破损、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并对广告及临时占用设施的安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拆除后,应恢复所占用设施原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渝市政委发〔2011〕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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