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5/17 |
颁布日期: |
2010/05/17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5/17 |
颁布日期: |
2010/05/17 |
重庆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市容综治办发〔2010〕8号)
主城各区和北部新区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圈管委会:
为建设宜居重庆,提升城市品位,主城各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正在积极推进,整治过程中,各方面反映出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好我市对外开放形象和投资环境,现就整治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店招店牌规范整治中,要注意处理好规范设置与保留个性化或行业特色的关系,不要求“绝对统一”。
(一)对具有全球性、全国性行业规范或企业规范的连锁企业,可在与其所在建筑风格基本相协调的前提下,尽量保留其原有招牌式样和风格。对一些尺寸过大,严重影响容貌的,可采取协商的形式,要求店主适当缩小比例,使其与环境基本协调。
(二)汽车4S店、加油站、专业市场等确需设置独立招牌(塔牌)的,应在其红线范围内自有用地区域内设置,其尺寸应与环境基本协调。设置于人行道等公共区域的独立招牌(塔牌)应予拆除。
(三)具有行业特色或特色经营的商店,在与周边建筑风格和人文风貌相协调的前提下,可设置个性化、创意化招牌,大小应与相邻店招基本一致。
二、在店招店牌规范整治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整治计划,尽量缩短店招店牌的拆除和等待安装的时间,减轻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不符合规范的一店多招门面,可先拆除多余的招牌,但在新的设置方案未确定前,不应全部拆除,以保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占道亭(棚、伞、摊)的整治,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一刀切”。对一些国内外有影响的品牌企业,要尊重其企业文化与经营风格。类似“星巴克”等设置的亭伞,对不影响行人通行的,可以保留;对占据盲道、消防通道等影响通行和公共安全的,可通过协商方式促其自行调整,不宜强行拆除。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