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震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4修订)
颁布机构: |
福州市民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8/28 |
颁布日期: |
2014/08/28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民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8/28 |
颁布日期: |
2014/08/28 |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地震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民〔2014〕51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闽民救〔2013〕57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榕政综〔2013〕132号)精神,我局对2003年制定的《福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8日
福州市地震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地震应急救助行为,保证地震应急救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福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民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民政部门地震救助应急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和外地发生地震并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的灾害救助应对工作。
1.3工作任务
省、市地震预警发布或地震发生,市民政局应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救灾工作,调查灾情,评估损失,安置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灾区的民政部门立即按照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充分发挥民政救灾工作职能。
2 应急机构
2.1发布地震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根据我市地震预案的要求,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福州市民政局承担受灾群众人员安置和后勤保障及接受援助和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的牵头工作,参加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组和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组的相关工作。
2.2市民政局成立地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地震应急救助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局相关处室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救灾处,由救灾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立4个工作小组,即生活保障组、救灾捐赠组、灾情评估组、灾后重建组。
(一)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运灾区的所需的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有关的县(市)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二)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有关援助工作,监督统计上报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情况。
(三)开展地震灾害调查,统计上报受灾情况,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
(四)核查地震灾害房屋受损情况,制定房屋重建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后重建工作,落实灾后重建资金和有关帮扶政策。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县(市)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2物资准备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全市自然灾害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储备帐篷、棉被、衣服、折叠床等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对不易储藏的饮用水、方便面、大米等生活必需品,采取与大型超市签订紧急采购协议,并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各县(市)区要落实年度采购储备制度,建立不易储存物资的紧急采购协议,完善我市救灾物资应急保障体系,保障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6小时内运抵灾区。
3.3人员准备
加强各级民政救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健全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并在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发展救灾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志愿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广泛开展志愿者培训,有重点、分类推进志愿者注册登记,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3.4救灾捐赠
当发生重大的地震灾害时,根据受灾和需救助情况,在全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
加强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反馈,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民政部门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的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3.5技术准备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充分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报送地震灾情,准确收集、掌握灾情信息,为市民政局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3.6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每年开展“国际减灾日”和“5.12防灾减灾日”等活动,配合宣传、教育、广播影视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能力。
3.7地震预报和信息管理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民政局要根据地震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地震威胁的县(市)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民政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第一时间给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受灾初步情况,并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统计汇总灾情,随后每日上报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直到灾情稳定。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情信息报告必须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要求,以文字和表格形式通过网上报送。
4 地震应急响应
4.1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是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由灾区所在县(市)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响应措施:
(1)密切联系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了解确定地震规模,及时收集地震损失情况。
(2)市民政局分管救灾领导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地震灾区动态,及时收集震区有关情况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根据震区需要,组织调拨救灾物资。
(5)督促受灾地区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确保灾区稳定。
4.2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由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响应措施:
(1)与受灾地区民政局和市直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市民政局局长带领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当地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受灾地区受灾情况,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根据上级指示和需求,商请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报市政府。
(5)根据灾区需要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帮助灾区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确保灾民生活需求。
(6)灾情稳定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由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响应措施:
(1)市民政局进入应急状态,集中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2)派出由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当地民政局开展救灾工作。
(3)实行24小时值班,根据受灾地区受灾情况,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根据上级指示和需求,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上报受灾情况,请求援助。
(5)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开放避灾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妥善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急需的生活问题,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向省民政厅请求物资支持。
(6)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灾情稳定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8)视情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4.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响应措施:
(1)市民政局进入特急状态,取消人员休假和公务出差,集中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2)派出由市领导带领的多个救灾工作组,分别深入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当地民政局开展救灾工作。
(3)实行24小时值班,根据受灾地区受灾情况,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根据上级指示和需求,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上报受灾情况,请求援助。
(5)建立市级现场指挥组,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开放避灾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妥善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急需的生活问题,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向省民政厅请求物资支持。
(6)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灾情稳定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8)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组织更多的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人民摆脱困难,重建家园,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灾后救助
(1)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需求情况,提出过渡性生活救助方案和实施意见。
(2)根据受灾群众困难情况,制定年度冬令春荒救助实施方案,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年度冬春救助需求,请求省民政厅、财政厅给予支持。
(3)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和冬春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5.2恢复重建
(1)重大地震灾情发生后,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工作,全面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2)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按照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2010]228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负责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震减灾要求。
(3)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灾后重建资金,定期通报各地重建资金下拨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 附则
6.1各县(市)区民政局应根据《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6.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