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5/04 |
颁布日期: |
2014/05/04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5/04 |
颁布日期: |
2014/05/04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建安[2014]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福州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委组织人员拟定了《福州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详附件),现将规定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
福州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五城区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绿化工程、闲置和收储土地及市政临时围档等的设置、维护及管理。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环境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围挡;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围挡。
第五条 设置施工围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本市施工围挡样式景观设计相关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围挡的时间长短及设置条件分为规范性围挡和临时性围挡,分别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规范性围挡(具体方案详附件一)
1、在建工地、闲置和收储土地现场围挡应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材料应选用砌体、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市政道路工程还应设置红灯警示。
2、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0m;
3、围墙外侧,从墙体边沿起应设置不小于0.6m宽的花池,无法实施退距项目可采取垂挂或种植攀爬植物进行遮挡;
4、花池内种植竹子等观赏性灌木树种;种植高度应高于围挡高度0.5m;
5、封闭式砖砌围墙,外墙应贴磁砖美化;栅栏式围墙内侧应种植不低于1.8m的高灌木遮挡;
6、建筑工地封闭围挡按30%比例刊载“讲文明树新风”系列公益广告,且主干道围挡上必须设置公益广告。房地产项目广告不得超过设置一侧围挡长度的20%,广告内容仅允许体现本项目房地产公司标识和本楼盘项目,广告版面设计要求简洁、明快,并需通过市灯管办审批。
7、地铁工程施工、市政施工、内河施工、拆迁工地、以及绿化工程围挡需采用夹心彩钢板施工,施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围挡应采用砖砌实体围墙。
<二>临时性围挡(具体方案详附件二)
1、临时性围挡采用档牌的形式,一般应采用2012年省住建厅《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制作的标准围挡牌(型号I:规格1.28′1.26m,重17.7kg);对于一般管线破路项目可采用2011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制作的移动式围挡牌(型号II:规格1.25′0.95m,重12.5kg)。
2、临时性围挡主要用于电力、自来水、燃气等管线和电信部门、破路施工及部分绿化工程施工。
3、采用临时性围挡的工程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施工单次围挡总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
②单位工期不长于15日;
③工程工地位置特殊或地形特别,规范性围挡没有作业面的。
第六条 所有施工围挡均须在围挡各个方向醒目位置标识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联系电话需24小时开通,自觉接受各界群众的监督和情况反馈。
第七条 围挡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围挡,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更换。
第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拆迁工地围挡由区建设局负责监管,未建地块(未办理施工许可前)围挡由市国土局负责监管,施工工地(包含绿化、市政公用、建筑等)围挡由市建委负责监管。市政道路施工工地围挡遵循“养”、“管”一致的原则,按照市、区权属分别负责。
第九条 市区两级市容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授权范围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设置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施工围挡不到位或不规范的,应第一时间告知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由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组织核实立案,向相关责任单位派发,由相关责任执法单位限期整改、查处。
第十条 围挡不符合设置和使用要求的,工程相关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有关责任单位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相关监督机构有权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将予以责令停工或有权要求强制拆除,并予以通报;造成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