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榕旅综〔2013〕146号)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旅游行业地震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将我局制定的《福州市旅游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各县(市)区参照市级预案抓紧本级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附件:福州市旅游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福州市旅游局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 福州市旅游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一、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福州市旅游行业地震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旅游行业地震应急能力和整体防范水平;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行业地震突发事件,尽可能地提供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团队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福州市旅游形象,促进全市旅游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和《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榕政综﹝2007﹞2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发生涉及福州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置地震事件中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4.2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相关的应急救援机构,依靠事发地救援与救治力量,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分级责任,属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 1.4.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市旅游局设立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2.1.2各县(市)区旅游局设立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1.3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也应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2 工作职责 2.2.1福州市旅游局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福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榕救援人员的接待协调;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通过县(市)区旅游局适时向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本市旅游行业突发地震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对接福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承办日常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并协调有关部门,了解相关部门的救援计划和行动,安排车辆救援、资金保障和物资等相关工作,必要时代表市旅游局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请求支援,并负责机关内部的应急事宜。 发规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参与救援工作,并负责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行管处、质监所:参与救援工作及事后的调查评估处置工作。 市场处、信息服务中心:参与救援工作,联系新闻媒体,宣传应急知识,组织新闻发布及有关报道。 港澳台处:负责港澳台和境外来榕救援人员的接待协调。 2.2.2各县(市)区旅游部门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区域联络和接收区域外的救援物资;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突发地震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2.3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为旅游突发事件第一责任单位。旅行社接到旅游团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旅游局报告,同时派出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配合当地政府抢救受伤旅游者,并做好旅游者及家属安抚工作。星级饭店在其店内发生突发地震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及相关单位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措施对饭店的客人开展救援工作。旅游景区在其区内发生突发地震事件时,应立即采取适当救援措施,转移区内游客至安全地点,并向当地旅游局及相关单位报告。 2.2.4各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企业,在突发地震事件发生时,应按有关规定操作,控制危险源,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效地开展抢救。 三、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市)区旅游局应根据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事件的预告信息,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市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旅游局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四、地震灾害事件等级及响应 4.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特别重大:指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旅游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4.1.2重大:指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旅游者50至99人死亡(含失踪)。 4.1.3较大:指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旅游者10至49人死亡(含失踪)。 4.1.4一般:指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旅游者10以下人死亡(含失踪)。 4.2 分级响应 4.2.1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市旅游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在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2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市旅游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3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五、救援机制 5.1 当地震灾害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地震灾害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3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5.4 市旅游局在接到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5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5.6 新闻发布 对地震灾害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地震事件的报道要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地震灾害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信息报告 6.1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2 各县(市)区旅游局在接到一般以上地震灾害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6.3 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七、应急保障和准备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 八、联系方式 市旅游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591-83355312,传真:0591-83338445。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