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9/01 颁布日期: 2014/06/09
颁布机构: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9/01
颁布日期: 2014/06/09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管理责任 (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企业有燃气及相关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设置分公司或多个充装站点的,分公司和每个充装站点有燃气及相关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换瓶点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少于2人,人员不得兼职。)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每年与职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四)每季度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建立考核奖惩档案。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全面掌握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二、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巡检、防火、车辆出入检查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站内安全管理制度、瓶库安全管理制度、钢瓶出入库管理检查制度、钢瓶配送安全管理制度、站内交接班制度、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等,并汇编成册,正式发布。 (二)根据液化石油气安全标准和操作实际编制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泵操作规程、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槽车装卸操作规程、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应悬挂在办公室内墙上醒目处,岗位操作规程应悬挂在各操作岗位醒目处。 (四)根据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1次修订,并在企业内部公布修订情况,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三、职工教育培训 (一)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确保所有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次数不少于1次,时间不少于20小时,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如充装岗位、卸车岗位、罐车驾驶员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三)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公司级、场站级、岗位级)安全教育培训,为每名员工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四、场站运行管理 (一)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管理制度,站外须设醒目的“进站须知”,站内和大门口必须按规定设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带火种进站,进站车辆必须带堵火帽,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 (二)按规定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照明灯具及电气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三)瓶库内空瓶与重瓶按规定存放,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15kg以下钢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留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通道。 (四)钢瓶充装前、充装中以及充装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充装记录。雷电天气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禁止充装、卸车等作业。 (五)配备具备自动切断功能的充装电子秤,充枪必须带有读写器与电磁阀,以适应充装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 (六)使用直立阀钢瓶,钢瓶设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包含充装日期、充装单位、充装人员、钢瓶编号、钢瓶检验日期、充瓶量等信息。 (七)严禁为超期、报废、非自有钢瓶充装。 (八)槽车装卸作业必须由专人负责,持证上岗。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严格执行槽车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九)配送车辆的驾驶员及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配送车辆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标识,配送作业应符合相关要求。 (十)钢瓶瓶体要有醒目的标识,明确标明产权单位。送气工、场站工作人员要统一服装,并标明企业名称。 (十一)加强场站规范化管理,场站物品码放整齐,站容站貌整洁。 五、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 (一)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填写好安全检查记录。场站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3次,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周带队检查不少于1次,分公司负责人每周带队检查不少于1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 (二)加强动火、高空、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相关手续,落实责任人及安全保障措施。 (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制定明确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 (四)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包括安全会议台账、安全培训台账、安全检查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台账、设备登记台账、事故台账、液化石油气进销气台账、用户档案、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等,并及时进行填写。 (五)对压力表、安全阀、消防水系统、防爆电器、灭火器材、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等场站设施要建立详细的设备台账,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测,定期进行设备的润滑、除尘、防锈等维护保养(每季度不少于3次),建立详细的维护保养记录。 (六)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检并建立检测台账,检验不合格或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七)充装电子秤、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防雷防静电装置要按照安全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校验,校验不合格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八)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设施设备档案,完善防护措施及巡检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进行重点监控。 (九)定期对钢瓶进行检测,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腐蚀、损伤等情况的钢瓶,要立即送检,不得给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十)制定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回收超期、报废钢瓶,及时送交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气源质量管理 (一)与气源单位签订进气协议,建立进气台账,每次进气提供收据,收据必须明确进气量、进气价格等信息。 (二)进气时应要求气源单位提供气质检测报告并留存备查。 (三)应配备气质分析仪,对每一批次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检测,存档检测记录。 (四)严禁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严禁掺混二甲醚等其他物质。 七、消防管理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三)确保各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设置符合规定的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按照规定设置灭火器,每个放置点不少于2个,灭火器材应定期检验、更新。 (五)消防水系统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消防水泵一开一备,消防水池蓄水量应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 八、应急管理 (一)制定有针对性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自然灾害等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演练后要评价演练效果,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并存档备查。 (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主要包括:抢险抢修器材、个体防护用品、通讯器材、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救援队伍承担应急救援抢险任务。 (四)与当地政府、安监、公安、消防等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九、安全生产投入 (一)依据国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制定使用计划、建立专门的台账并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要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二)按规定为员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等险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按照省、市部署,参加燃气安全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三) 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工作人员统一配备普通防护手套、防寒服、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四)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将视频信息上传。视频监控区域应覆盖储罐区、槽车装卸作业点、气瓶充装间、大门,以及营业收银场所等。 (五)充装间、储罐区、瓶库等区域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每个站点配备不少于2台手持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十、用户服务 (一)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供气凭证、收据,存档备查。 (二)分类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用气地址、用气性质、用气量等。 (三)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通过媒体、公告栏、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和应遵守的安全用气规则。 (四)明确每一个换瓶点的位置、主要服务区域、送气车辆路线,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五)送气工送气时,要对用户用气设施和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企业要定期对用户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告知用户检查结果、存在隐患、整改期限,工商用户每年不少于2次,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1次。 (六)站内设24小时值班专线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七)按规定每月将液化石油气供应情况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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