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淄博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4 颁布日期: 2011/01/04
颁布机构: 淄博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4
颁布日期: 2011/01/04
(淄政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发展和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 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独家专营,严禁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目前只有一家批发经营企业的区县,要尽快规划布设新的批发经营网点。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网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周边安全环境和申请人的从业条件,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加强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核发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或者许可期满,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经营企业将经营资质转包、倒卖和租赁。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据省政府鲁政发〔2010〕76号文件确定的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通报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和非法制贩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应由专业资质单位燃放的A级烟花产品。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后,应将购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在运达入库后3日内,书面报当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四、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相应许可资质的燃放公司和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正确选择购买烟花爆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区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种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并禁止使用文化程度高中以下、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和燃放资质等违规行为。   (二)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市安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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